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句话”论述的思考之一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不能不“叫真”童之伟通读了一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读物[1]后,我感到长期以来自己对这个课题关注不足,于是赶紧补课、了解相关情况。资料显示: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指示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又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在研讨班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同志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即内容构成)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也可以说是20个字、五句话(以下简称“五句话”)。2007年10月15日,中共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央委员会报告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但并未确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提及上面“五句话”。2010年9月下旬,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纲要》(征求意见稿)向一部分学者征求意见,我也收到了这个稿件。10月和11月上旬,在读完“征求意见稿”后,本人利用学术研讨和出差开会等机会,以座谈形式先后与华东、华中和西北等地40多位不同学科(以法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就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五句话”交换了意见。我感到,大家有3点共同的看法: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此开展教育和学习非常必要,但从现有情况看,我国社会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还远没有形成广泛共识;2.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五句话”有明显结构性缺憾,如果不经充分讨论就以“五句话”为内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效果很可能不理想;3.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那“五句话”可能需要调整和充实。这些意见我已向中央有关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及其慎重的做了反馈。不过,应该说明的是,我们后面要讨论的,是“五句话”能否全面准确地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涵的问题,不是其本身表达的内容是不是正确合理的问题。“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句话”,就其本身的含义而言,不论从总体上看还是单独看,都是正确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建设工作是有积极指导意义。从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研究进程看,“五句话”的提出和阐释也给后来者提供了很好的思想材料和思考基础。但是,“五句话”的这些并不能证明它是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涵的最恰当文字。也许有人以为,讨论这类问题不过是玩文字游戏,不如做点实事,解决点具体问题。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如何全面准确地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关系到我国法治的前途和法制建设的方向,决不可掉以轻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制建设实践,在我国,官方秉持的理论若有偏差,会直接表现为执政党在相关方面指导思想和有关政策的偏差。近年来在刑事案件办理、刑讯逼供认定、强拆处理、律师权利维护和维稳处置等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实际上就都与官方对法治理念内涵的解说有关。也许有人认为,中央有关领导机构不是已经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确定为“五句话”了吗?我们现在提出不同意见,岂不是与上边对着干么?不能这样理解!我们讨论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的内涵,既然谈的是理念,不是指示命令或决议决定,自然应该通过讨论寻求共识,否则它就不是理念。退一步说,即使“五句话”真的是指示命令或决议决定,在尊重和服从的前提下,公民也是有权发表不同见解的,其中包括提出批评、建议。或许还有人会说,上边定了的事,我们随声附和就是了,“食肉者谋之,又何间焉”?此言更差矣。我们是一个共和国,不是独裁专制国家,这中国的天下是我们大家的(《药》里的夏瑜辛亥革命时代就宣传过“这大清的天下是我们大家的”啊),对于关系法治命运的大事,公民怎可不关心,学者岂能不吱声?我注意到,2011年1月16日,周永康书记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2011年“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加强对政法院校学生的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格接班人。”[2]这里,周永康书记虽未直接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但从上下文看,今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似乎已定位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如果真这样,倒是比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涵定位于现有的“五句话”并加以推行更恰当、更切合当前实际一些。无论有关领导机构对于法治理念之内涵怎么解说,也无论近期有无调整变化,大家对法治理念的内涵都不能不“叫真”。因为,如果都不“叫真”,原本已经取得的法治成果,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都有可能慢慢失去。当今中国社会,利益是多元的,需求也是多元的。有些人出于维护和扩大既得利益的考虑,希望不搞法治搞人治,有些人出于理性和长远利益的考虑,要求实行法治终结人治。他们两者有斗争、争论很正常。但我们社会从总体上说,对这种大是大非问题是已经取得并记录下了共识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选择早已写进了我国宪法。“叫真”地再次确认法治的内涵,必然是一个重温法治理念和再次确认法治精神的过程。(未完待续)[1]指《求是》杂志政治编辑部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读本》(红旗出版社2006年4月版),本书编写组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红旗出版社2006年4月版),以及中央有关领导机构组织编写、2010年9月在小范围内与专家见面的一本“学习纲要”,它编写得非常好。[2]周永康:《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求是》2011年第2期。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句话”论述的思考之二恰当评价“五句话”须正视的基础性学理问题童之伟理念一般指人们对某个事物的理解和关于某事物的信念、期待和看法,也可以说是社会普遍认同关于某事物的共识。为了探讨、研究或传播,有关共识的内容需要人们进行概括和用文字加以表述,这是一个揭示和展现相关概念内涵的过程。要准确概括和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必须有坚实的学理基础。在展开实质性讨论前,须澄清几个基础性学理问题。一、法治理念应当是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广泛共识就内容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概念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政治定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社会主义”的内涵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简称“党的领导”,这点估计不会有争议,宪法上有依据。至于“法治”的内涵,过去一度见仁见智,争议较大,但法学界在中共十五大前夕基本上形成了如下共识:(1)法治是针对人治与封建专制的,实行法治以存在民主事实为前提;(2)法治强调法律的统治,以及法律在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中的最高性;(3)法治以保障人权为宗旨,要求国家权力受法律限制、受监督和制约;(4)法治反对特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5)法治也表现为法制,但它不是一般的法律制度,而是包含上述四项特点的法律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学术界就确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表达的不同意见(很少见诸报刊杂志),包括本文的意见,在不小程度上其实仍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共十五大之前法学界关于建设“法治国家”还是建设“法制国家”之争的重复或继续。这种讨论的重复或继续是在新的历史阶段进行的,有其自己的显著特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概念的内涵,中央政法委实际上已经率先以其公布的“五句话”中的“四句话”为其定调,即固定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由于中央政法委先定了调,所以,近几年来学术界不便像上世纪90年代中共十五大前对待“法治”、“法制”那样,就上述“四句话”展开争鸣、发表不同见解。在这种背景下,公开的讨论都变成了学习和一致拥护的表态,真正的讨论基本上都是不公开的,是在办公室、会议室、学术沙龙之类场所甚至在茶余饭后进行的。2.现阶段不同观念的碰撞焦点,不再是“法治”与“法制”含义是否不同,以及是否应当确认主要针对人治的“法治”概念的正当性,而是要不要、能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将诸如发展民主、人权保障、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监督与制约等内容概括和表述出来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观点与官方的提法似乎有显著的差别,我们社会尚未就此达成基本的共识。这表明,我国在法治问题上原本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的共识还不牢靠,还有待于通过自由理性的讨论或对话来对之予以再次确认。或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进行探讨和重新表述,是再次确认原有法治共识的一个良好契机。二、从逻辑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五句话”是两码事理念与表述理念的语句不是一回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被表述(或内容被概括)的对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即上文所说的“五句话”。这“五句话”只是可用以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许多选项之一,所以,质疑或推敲“五句话”的准确性决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本体,是“五句话”的表述对象;“五句话”是有关主体用以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一组话语。法治理念既然是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和关于法治的信念、看法,那么,在任何法治社会,法治理念都会不只一种、都会有所不同。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而言,“五句话”直接反映的是中央政法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构成的理解。显然,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除了中共中央政法委的理解外,还会有不少其他的理解。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必然表现为现有的“五句话”。现在普遍存在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五句话”等同起来的认识倾向,这在逻辑上和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会十分有害。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因而概括和表述相应理念内涵的话语必然随认识的深入而逐步在准确性等方面得到改善。但是,如果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五句话”看作同一个东西,势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解成僵化不变的概念,从而得出“五句话”现在不能增加一句也不能减少一句,今后也不能加以改写的错误结论。多年来,上述认识偏差造成了这样一种不甚合理的状况:人们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从来只限于表达对“五句话”的不同理解,从来没见讨论过“五句话”本身是否能够准确概括和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的问题。然而,正是最后这个问题,才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开展相关的教育学习之前应该首先下大力气解决好的根本性问题。三、理念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形成,不可能由领导机构单方面确定理念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人们看待有关问题形成的共识。任何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思想,因此,任何人的见解,不论他/她地位多高、学问多大,多么有权威,他/她都不能以自己的见解作为社会的共识或理念。当然,领导者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对不同的个人或团体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思想观念进行概括和陈述,从中寻求思想的交汇点或交集点,然后用语言将其表述出来,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概括和表述能全面准确地集中反映社会对相关问题的共识。所以,欲获得共识,任何人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后,要让其他人充分发表意见,要鼓励自由的探讨和对话,然后再概括,再探讨,再对话,如此反复探讨多次,反复修正多次,基本共识才有可能形成,而且即使形成了共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任何类型的法治理念,都只能是在社会的政治、法律变革过程中逐步形成和潜移默化地在社会中发挥功能的。法治理念通常表现为经由公民互动、官官互动、官民互动,以及理论和实践互动而在社会法律生活方面形成的一些基本共识,它与长官意志完全不同、有时甚至是截然对立的。所以,法治理念不是能够由某个政党或政治集团的领导机构或领导人单方面通过做决定的方式形成的,也不可能通过行政或准行政渠道一厢情愿地向下推行。在这方面,包括中共领导机构和领导者在内的机构和个人虽能够发挥一些主观能动性进行引导,但他们必须顺应和遵循理念的形成规律,才能够有所作为。从产生方式和形成历史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没有经过这样一个讨论和再讨论、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