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号:甬建发〔2009〕16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是指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要求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对于我市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深基坑等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填写《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登记表》(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监部门),其中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的拟使用情况可在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进场前报建筑施工安监部门。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3、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3),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在召开专家论证会时,除有关专家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理人员,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负责人也应当参加。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5、专家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6、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同时,应通过集中反馈的形式及时将论证结论告知参加论证会的工程各方主体。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7、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8、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1、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处作业吊篮及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作业点附近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施工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单位(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联系电话。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当组织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交底会。同时,应提前通知原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并由其组织有关专家到会进行技术咨询指导。安全交底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名确认,其他与会人员也应当办理签到手续。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以下重点施工环节开始施工前和施工完毕后,将《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知表》(附件四)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监部门。(1)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深基坑工程在土方开挖施工开始前和地下室底板施工结束后进行告知;(2)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高大模板支撑工程在模板支撑搭设施工开始前和相应部位的混凝土构件浇捣施工完毕后进行告知;(3)高处作业吊篮在搭设施工开始前和拆除施工完毕后进行告知;(4)附着式提升脚手架在搭设施工开始前和拆除施工完毕后进行告知。(5)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降节和拆除施工按《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告知。4、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的全面、严格的实施,除了落实正常的月检、周检和巡视等制度外,还应增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检查次数,并形成检查、整改和复查资料。(1)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同时,施工单位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3)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4)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筑施工安监部门报告。5、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6、全市将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各地建筑施工安监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强化过程监控,并及时将本区域内存在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提升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及施工管理情况输入信息系统(建筑起重机械的有关信息输入“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7、建筑施工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凡在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的,要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在整改完毕后,施工企业应将经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三方联合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报建筑施工安监部门,并附整改合格后的照片。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我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宁波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邀请。(一)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1、各地应积极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专家,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报市建委备案。2、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土木建筑学会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的管理,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建立专家档案并根据有关制度和规定及时更新专家库。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在监督过程中,要突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等关键工艺、主要环节的检查,及时掌握施工动态,采取对应措施,防范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九年七月十日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登记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深基坑工程无□有□基坑深度(M)基坑面积(M2)高大模板支撑工程无□有□高度(M)跨度(M)总荷载(kN/m2)集中线荷载(N/m)面积(M2)部位12高处作业吊篮无□有□型号数量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123附着式提升脚无□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安装高度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无□有□类型产权备案号安装单位使用单位123施工企业意见企业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员:其他单位意见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如工程项目中有多个单位工程或多个部位存在高大模板支撑的,应逐一进行填写。附件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高大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