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几点思考黎罗清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2010年中央出台的《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这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一、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某些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事任免、行政审批事项等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导致腐败发生。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一是执法不公。主要是部门利益刚性化,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二是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不给钱不办事,收到钱乱办事,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群众利益。三是政绩工程。有的领导到一个地方乐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损害群众利益。最近人民日报有一篇文章,题目是《“重面子、轻里子”成城市通病,症结在于官员政绩观异化扭曲》就批评了这种现象。四是与民争利。就拆迁问题来说,有的地方工作未做到位就强行拆迁,还有的地方补偿款低,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后续生活也没有可靠保障,导致部分拆迁户走极端。就环保问题来说,有的地方搞的一些企业,影响环境,污染很重。五是行业垄断。有的垄断行业,就直接与民争利。二、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力相对集中,透明度不高。一些权力行使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人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触和冲突。二是部分制度不廉洁性,执行制度不力。尽管制定了一些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但从立法角度看,还不完善。部分制度不廉洁性,以至于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三是人情关系和潜规则,影响履行公共职责。由于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延续,中国是一个十分讲究人情的社会。正是浓厚的人情关系和潜规则,使一些公职人员模糊了是非标准,这种人情和私利不恰当地影响到他们履行公共职责。四是少数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不严。少数人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这些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腐败发生。三、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我认为要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需从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深化教育。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防止思想变质。要深入开展“责任与共”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廉政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是严格制权。就是要加强对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各种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权力要分解、权力要制衡、权力要公开、权力要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变异。三是强化监督。要把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全过程,渗透到每个点、每个环节,在监督过程中要着重抓制度的严格执行。今年在全省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就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方式。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廉政立法的核心,就是防止利益冲突。四是利益回避。回避问题主要是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就是要就公务回避、职务回避、关系回避、亲属和亲姻回避这些方面做出更加硬性的规定,防止暗箱操作,为自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从近年来我们查处的一些案件中,都可以发现权力操纵资源配置和利益冲突的影子。五是严肃追责。对影响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绝不能姑息。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制度执行、督促检查、刹风止禁、追责问责的力度,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大成效。(作者系市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做法与启示导读:所谓利益冲突,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的冲突问题,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防止利益冲突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必须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这就需要强化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认识机制等实施机制。为了防止公务员陷入利益冲突,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使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公正廉明更有信心,加拿大政府早在1960年就出台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1973年加拿大联邦议会又通过了《利益冲突章程》,以进一步规范官员的道德行为。后来,加拿大政府又几次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于2006年制定实施了《利益冲突法》。加拿大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不仅有完善的立法,而且又有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不错的防止腐败效果。总结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这对我国减少和遏制利益冲突不无重要的借鉴意义。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1.重视价值范导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国家公务员是否认识到、是否愿意、是否喜欢,都多多少少会卷入到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之中。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公务员进行伦理选择。如何进行伦理选择,这不能不涉及到价值观的问题。为了促使公务员能够在利益冲突中作出正确的抉择,加拿大政府通过四个互为依存的价值观念来规范和引导公务员的行为选择。加拿大政府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四个价值观念是:一是民主价值。所谓民主的价值观念,就是要求公务员要依法协助部长为公共利益服务,提出诚实、公正的建议,并且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备部长决策之需;要求公务员忠实地执行部长依法作出的决定,坚持公共利益至上性;要求公务员支持各部门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并且向国会和人民提供关于工作结果的所有信息。二是职业价值。职业的价值理念就是要求公务员要具有职业的道德性,保持公共服务中的政治中立传统;要求努力确保公共资金恰当、高效率使用;要求在依法履行保密责任的同时,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在公共服务中始终坚持胜任、优秀、高效、客观、公平与不偏私。三是伦理价值。伦理的价值理念要求公务员作出正确的伦理选择,永远保持公众的信赖,保证公众对政府诚实、客观与公正的信心和信任;要求公务员在决策时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应当总是以一种经得起公众最严格的检验、尽职尽责的态度工作。如果公务员的私人利益和官方责任之间发生了冲突,则解决冲突时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先、为重。四是作为人的价值。要求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要懂得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人格和价值。在人际交往中,无论是对待同事还是普通公众,都要体现出礼貌、公正和文明。2.注重制度规约为了避免公务员陷入利益冲突,加拿大《利益冲突法》设定了公务员需要遵从的关于财产申报、资产处理、离职后行为限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从而为公务员避免利益冲突建筑了坚固的制度屏障。一是财产申报制度。加拿大《利益冲突法》对公务员需要或不需要申报的财产都作了细致规定。按照规定,公务员在任职后60日内要向利益冲突和道德专员提交“机密报告”,陈述自己的资产和债务。只要财产和债务与公务员的官方职责之间有任何真实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冲突,则必须在机密报告中进行陈述。相反,如果财产与负债与其职务不构成实际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则不需要申报。按照加拿大《利益冲突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申报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持有的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外国政府的证券;自我掌控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s)和注册教育储备计划(RESPs);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联合企业或私人公司的股份;以营利为目的的农场业务经营;不是供公务员私人或其家庭成员使用的房地产;持有或以投机交易为目的的日用品、期货和外国货币;信托资产;为自己最亲近的家庭成员之外的人提供有担保或没有担保的贷款;直接或意外的债务等。《利益冲突法》同时规定,对于供公务员私人和家庭成员使用的资产,以及非商业的资产,则不要申报。如,公务人员个人及其家人使用的住宅、娱乐财产及农地;家庭物品及私人动产;艺术品、古董及个人收藏品;汽车和其他个人交通工具;现金及存款;受加拿大各级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保护的“加拿大储蓄债券”和其他类似的固定价值证券投资;非自我掌控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和注册教育储备计划;年金和人寿保险;退薪金等。二是资产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如果部门领导认为某资产与公务员的职责构成了真实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利益,那么公务员在任职、调动或解聘后的120日内,要将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完毕,或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出售资产,或把资产委托给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如果是采取出售方式处理资产的话,出售许可证应当提供给部门领导。而如果采取第三方信托机构处理资产的话,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应当协助部门领导和公务员建立第三方信托,以确定特定的第三方信托是否符合利益冲突的相关法规要求。同时,防止利益冲突法规也特别指出,公务员不应该为避免服从上述规定,把资产销售或转移给家庭成员或其他人。三是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加拿大《利益冲突法》不仅对于在职公务员的行为有着严格规约,对于离职后的公职人员再就业也有具体规定。为了避免新的工作与以前工作发生利益冲突,离职公务员在一年内,不允许接受那些与其离职前一年内,个人或其下属与官方有重要交易的董事会的任命或雇用;不允许代表那些与其离职前一年内,个人或其下属与官方有重要交易的人的利益,去做与政府部门或组织有关的事情;不准提供给客户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未曾向公众发布的有关项目或政策方面的咨询信息。《利益冲突法》又规定,部门领导有权缩减或取消离职后公务员的雇用限制期。比如,可以根据离职公务员终止服务的环境;离职公务员的雇用前景;离职公务员由于个人职位所拥有的信息对政府的重要影响,以及离职公务员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从政府迅速转移到私人、其他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的愿望等因素,决定是否缩减限制期。四是利益回避制度。加拿大《利益冲突法》规定,凡是能够对公职人员带来或造成优惠的任何境况都应避免。该法规指出,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参与外界活动;接受馈赠、礼品、招待费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享受优惠待遇;个人投资;参与政治活动、决策;影响力的利用、内部信息和公共资源的使用,等等。在涉及相关风险领域时,公务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公平和正直的观念,坚持公共利益的至上性,不得利用公权力为自己、配偶、子女和亲朋好友牟取私人利益、不得违背官方职责而利用公权力为任何个人或组织取得优惠待遇、不得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且通常不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来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公职去影响他人的决策以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获取私利、不直接或间接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任何类型的政府资产去做任何官方批准以外的事情,等等。五是利益冲突专员制度。加拿大设立了利益冲突专员制度。利益冲突专员属于国会工作人员,独立于政府之外。专员的使命是根据利益冲突法规,为高级公务员和国会议员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同时还为高级公务员和国会议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遵守相应的利益冲突法规,避免他们出现利益冲突、游说、和行政不公等问题,以增加公众信任。如果公务员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利益冲突,就得向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汇报并记录在案。3.着力教育培训对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是加拿大政府一个由来已久的传统。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的培训费用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3%。新录用的公务员、新提拔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级官员都要接受道德与价值培训。培训的核心内容就是公务服务中的价值观选择问题,即作为公务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价值观,如何正确处理好利己与利他、公益与私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