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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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保密承诺函致:(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合同承担项目服务工作。为了加强本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妥善保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本承诺函所定义的内容),乙方特出具承诺函如下:第一条保密协调责任人保密协调责任人是指乙方承诺指定负责保密信息的传递和接收事宜的责任人。第二条保密信息的内容和确定方式2.1本承诺函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本次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设备和其它信息等甲方认为非公开的和应该保密的任何信息。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甲方内部信息数据,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信息数据产生部门规定应保密的数据以及泄漏后影响甲方核心竞争力和信誉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账户信息及密码、网络设备、业务系统密钥和口令、业务和管理数据、应用系统源代码和技术文档等;(2)信息系统安全中所涵盖的计算机体系结构、网络结构、应用系统结构之策略、功能、管理、维护、监控等信息;(3)双方准备合作进行的或正在进行的有关总体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等有关技术服务情况;(4)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数据结构、系统架构、业务逻辑、技术细节、实现方式、参数配置、网络架构、操作监控手段、数据加解密算法、源代码、系统日志等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文档和技术档案等;2/5(5)载有保密信息和关键数据的各类载体等。2.2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1)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或秘密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某信息根据其性质、特征或披露时的具体情况应视为“保密信息”,即使该信息没有被表明、概括、确认或标识为“专有”或“秘密”,不得被当然地视为非保密信息或视同甲方放弃对该信息的保密要求。第三条保密义务3.1乙方承诺其将严格执行本保密承诺。3.2乙方保证严格控制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3.3乙方保证采取如同保护乙方自有的保密信息所采用的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监督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保密信息。3.4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承诺函的存在或本承诺函的任何内容。3.5乙方根据项目参与人员权限不同,本着“最小知情权”原则,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乙方内部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正式雇员。在向上述人员透露之前,乙方应与该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要求按本承诺函的规定对透露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3.6乙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乙方人员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次项目服务无关的甲方的保密信息,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甲方人员监督下进行操作。3.7乙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借助国内、外黑客力量。3.8乙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经甲方同意使用的保密信息只能在乙方项目组中人员中流动,未经甲方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介绍、复印(拷贝)、文稿引用等方式对外发布。3/53.9乙方保证参与人员不访问本次服务范围以外的生产网络,对于必须访问的,必须经过甲方部门负责人审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申请和登记手续,并在甲方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3.10服务过程中,乙方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任务需要乙方后备(远程)技术支持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批准后,方可将相关信息透露后备(远程)技术支持人员。同时乙方需提供甲方参与的后备(远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书。3.11乙方保证后备技术支持人员只能参与分析、演算,为正式成员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未经甲方同意,严禁乙方后备技术人员直接作为项目正式成员接触甲方信息系统。3.12除因工作需要外,禁止乙方任何人持有、复制(拷贝)甲方的保密信息,禁止外借或对外复制甲方的保密信息。3.13乙方保证在保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参与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整个服务过程和结果。第四条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4.1乙方只能在本次服务过程中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4.2未经甲方授权批准,除乙方直接参与本次服务的人员之外,不能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4.3不能将此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复印。4.4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遵守本承诺函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承诺函规定,乙方应承担责任。4.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制作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或包含保密信息的记录、摘要或者其他文件、资料。第五条例外情况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4/5当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监督下方可按规定程序透露。同时,乙方应当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信息的透露。第六条保密信息的交回6.1当甲方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介质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文件等保密信息的全部载体,不得留有备份。6.2没有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介质的保密信息,不得擅自处置记录或保存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第七条否认许可除非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第八条违约责任8.1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对于违反本承诺函条款的行为,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对由于乙方人员泄密或作案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及声誉损失,无论该乙方人员是否仍在乙方公司供职,都要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由乙方和乙方人员进行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8.2对于发现未经甲方许可,在项目过程中擅自使用非甲方提供设备的行为,甲方将没收这些设备。8.3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第九条保密期限9.1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通过合法途径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为止。5/59.2乙方在此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其签订的与其向甲方提供服务相关的其他合同。9.3乙方针对甲方提起的任何请求、诉讼,无论是否针对本承诺函,均不构成对本承诺函任何条款执行的抗辩。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本承诺函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10.2凡因本承诺函引起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事项11.1本承诺函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11.2本承诺函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1.3本承诺函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承诺函其它条款的有效性。11.4由于法律和法规而导致本承诺函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剩余其他条款的效力。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保密协调责任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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