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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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主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2月15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处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二条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表式见附件1-1),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送。第三条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2-1);(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3清单》(表式见附件3);(三)按《公告》要求,企业按资产类别应提供的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证据资料。第四条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即时申报也可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但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当在损失已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第五条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第六条对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分别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各分支机构还应向总机构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表式见附件1-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2-2)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表式见附件3);自治区范围之外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据此上报总机构。4(二)总机构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签收申报资料。签收仅表示国税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不作为企业合法扣除依据。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的受理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税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照以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确认。(一)对符合资产损失申报要求的企业,受理人员在企业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的相应行次签章后,告知企业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申报。(二)对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要求的企业,受理人员应将申报资料退回企业,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证的相关资料、补证期限等要求。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九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年度申报后,要根据以下原则对企业资产损失及时进行评估核查:5(一)就地纳税企业和盟(市)内跨旗(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评估核查工作,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评估核查方式由盟(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二)跨省(区、市)经营和自治区内跨盟(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评估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协调组织。(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可视具体情况对盟(市)、旗(县、市、区)所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抽查。第十条经评估核查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甚至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电子台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模块),同时按照分户建档的原则,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实施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应对下级国税机关的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各地资产损失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检)查结果。6第十三条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11号)同时废止。附件:1-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1-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2-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2-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7附件1-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单位:元本级机构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情况项目损失类型损失金额备注本级机构合计下级分支机构已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情况下级分支机构名称清单申报金额专项申报金额小计下级分支机构合计总计**纳税人声明我单位以上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接收税务机关:接收人:接收日期:填表说明: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8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2.项目按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生物性资产等会计核算科目填列。3.损失类型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清单申报的类型填列,即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9附件1-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单位:元本级机构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情况项目损失类型损失金额备注本级机构合计下级分支机构已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情况下级分支机构名称清单申报金额专项申报金额小计下级分支机构合计总计**纳税人声明我单位以上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接收人:接收日期:填表说明: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10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2.项目按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生物性资产等会计核算科目填列。3.损失类型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清单申报的类型填列,即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11附件2-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国家税务局:我单位发生资产损失××元,申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以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专项申报的资产类型分别报告)一、××资产损失(按以下几部分详细报告):(一)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二)形成损失的原因。(三)申请人自行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四)该项资产损失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内部证据、×外部证据(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资产损失(同上)12……。我单位本次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万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企业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接收税务机关:接收人:接收日期:13附件2-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XXX(总机构单位名称):我单位发生资产损失×元,申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以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专项申报的资产类型分别报告)一、×资产损失(按以下几部分详细报告):(一)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二)形成损失的原因。(三)申请人自行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四)该项资产损失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内部证据、×外部证据(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4二、××资产损失(同上)……。我单位本次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万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企业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接收人:接收日期:15附件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序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名称页数备注共计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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