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环评批复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投产环境监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8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重大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实施现场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现场监督,并根据实际进一步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配套制度。第三条环境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境监理委托书及合同文件。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理的范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明确规定需要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第五条环境保护监理的责任,是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完成后找出设计与环评文件的偏离,并提醒建设单位依法纠正或报批;在施工期对环保措施及项目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对试生产期污染防治设施的符合性和匹配能力实施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偏离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时,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环境监理管理体系和技术指标体系。第八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九条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合同,遵循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第十条实施环境监理前,环境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全面实施施工期污染防止措施监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监理的条款。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目标任务。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技术专业及配套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工艺等因素确定,满足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十二条环境监理机构应于监理合同签定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监理委托书,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等条件,积极配合监理机构开展工作。第十四条环境监理的一般程序:(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区域和工程影响区域、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安装和设施防治污染能力与主体工程需要的适应性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具备正常运转条件等。(二)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理报告制度,环境监理报告分月报、季度报告、半年进度报告及特事专题报告。(三)环境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监理报告。(四)环境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对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公用工程、环保设施施工阶段防治污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理;2、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建设规模、选址、工艺、隐蔽工程、工程中防治大气、噪声、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等是否按要求落实;3、试生产期:污染措施的处理能力、效力和匹配性能的监理;4、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5、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其它项目。对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主要针对施工期开展。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各项工程施工占地、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破坏植被和土壤环境、废弃物堆置等方面,以及由此引发的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加剧等生态问题;2、选址选线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落实。第十五条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环境影响或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的情况;(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四)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的,(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能力与主体工程需求不适应的;(八)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环境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意见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