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72号)精神,决定设立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调整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调整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调整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调整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配套资金。第四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筹集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资金。第三章投资原则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整体规划的原则。“调整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和整体规划,有利于科技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因地制宜的原则。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好的资源、经济和技术条件,区域特色突出,当地领导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第七条无偿、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对基础性、公益性、新科技开发、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实行无偿投资;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性项目实行有偿投入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第八条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原则。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第四章投资重点第九条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重点示范项目;区域特色农业项目;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和优质新产品开发项目;农业信息、农产品市场、质量标准和检测、农技推广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申报程序1初选,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由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2辖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择优筛选项目,经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3结构调整办公室、省财政厅或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申报。申报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要点包括:项目所在地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实施地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技术措施、效益与市场分析、保障措施等。申报的项目应附专家、技术人员论证意见和资金配套等相关的证明。第十一条审批程序1对申请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择优初选,并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定期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会审后报省政府批准。2织专家、技术人员论证后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审定。第十二条申请使用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项目,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农开字〔2000〕13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部门一律不越级受理项目。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投资,其中:60%直接用于项目投资,40%用于贷款贴息;省级农口部门安排的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在不改变资金原分配渠道的前提下,改变以往过于分散的使用办法,集中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第十五条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由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省级农口部门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第十六条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办法,由省农业结构调办公室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省农业结构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对“调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和审计、验收制度。“调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对财政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安排的“调整资金”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农〔2002〕7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72号)和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农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农业结构调整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全省农业结构调整整体规划,列入省农业结构调整重点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等。第二条贴息资金使用的主要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第三条贴息资金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先贷后贴,贴到项目”的原则。在银行已安排贷款的前提下,才可安排贴息资金。二、贴息方式及标准第四条农业结构调整贷款贴息采用固定比例贴息方式,年贴息率为5%,贴息期限为1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第五条省财政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贴息。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由项目单位自负。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第六条需要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向县级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县级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出计划,并联合上报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局。各省辖市制订出本市计划,上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直接报送省农业结构调办公室和财政厅。第七条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择优筛选和审核,然后报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经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再将农业结构调整贷款项目贴息计划下达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尽快将计划下达至项目单位。对超出计划以外的贷款项目和贴息贷款额度不予贴息。四、贴息资金的下达第八条贷款项目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和农业结构调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取得专项贷款后,将贷款报告、银行批文及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结息凭证原件退还。然后将汇总报告及有关复印件报省辖市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省辖市财政局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用款单位实际落实贷款有关合同、凭证汇总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经省财政厅会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审定后下达贴息款。五、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要积极参与农业业结构调整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和论证,并认真进行审查,对未经同级财政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共同审核同意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条有关市、县财政局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贴息资金,及时落实兑现到项目单位。第十一条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承扭单位,由财政部门金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项目年度执行,2002年度开始贴2001年度项目。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第四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五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第六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区域优势,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第七条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三)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服务。(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第八条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申请和项目确定程序是:(一)每年年初,财政部发布立项指南。(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填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一并向中央财政申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三)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并分配支持项目资金。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第十条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书面向财政部报告检查验收情况。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我省补充规定的通知豫财农字〔2000〕14号各市地财政局、水利局,济源市财政局、水利局:现将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特大防汛抗旱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各单位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