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信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办通〔2009〕76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昭政办通〔2010〕67号)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自2010年6月以来,全县各乡(镇)先后启动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摸底试点工作,通过大家的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摸底试点任务,探索和总结了许多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为全面启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根据摸底试点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范围(一)改革目标本次改革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承包、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2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二)改革范围根据要求,本次改革的范围,一是灌溉面积1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供水工程,包括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供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符合改革范围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验收之时就要同步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二、改革的形式通过多种管理改革形式,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允许以资金、实物、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出资形式进行国家、集体、社会法人、个人之间的各种形式股份联合。(一)用水户协会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等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实施管理;制定各项章程和管理制度,统配水量与灌溉服务;协调用水户之间的关系。在试点改革中,用水户3协会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改革形式,在改革中要充分发挥用水户协会的作用。(二)全县水窖水池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7.8%,且多数为单家独户受益。在改革中,明确其产权为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独立经营管理,全权处置其权利与义务。(三)各乡(镇)要树立市场经济意识,引入市场机制,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制等改革形式。改革回收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制定。三、实施步骤(一)成立机构。县级成立由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国资、扶贫、烟草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下设若干工作组及办公室,合力推进改革工作。(二)确定范围。纳入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程,要切实摸清家底,算清水账,登记造册。(三)界定产权。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4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5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四)确定方案。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方法、改革的形式等,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后共同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资产评估。国家和集体投资形成的农村小型水利资产,对条件成熟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资产现有价值并将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六)公开实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工程所有者公布改革方案,进行公开实施,发改、财政、国土、水务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开招标确权后,必须由工程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改制后的经营期限、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维护标准、不动产处理、工程设施完好程度、供水价格、开发利用规划、防汛抗旱、工程安全责任及义务等。6(七)建档备案。合同签订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向中标者发给工程使用证书,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备案。(八)总结评估。改革完成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乡镇改革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市级进行抽查。四、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一)主要工作任务1、2010年要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县级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委、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务、国资、扶贫和烟草等部门参加,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向县委、县政府的汇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高位推动改革工作。二是督促指导改革工作开展。指导各乡(镇)在2010年9月30日前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并对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长安、麟凤、庙沟、水田、高田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扎西、罗布、旧城、三桃、双河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各乡(镇)要认真调研,强化基础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改革工作,确保2010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72、2011年要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是确保201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抽查任务;二是组织指导各地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三是组织做好总结评估工作,适时召开改革总结大会,总结改革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为下一步不断深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时间安排2010年9月底前,全县各乡(镇)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制定改革配套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各村社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2010年10月,完成宣传培训,召开乡、村、组动员大会,工作组进驻乡镇、村组进行宣传和业务指导。2010年11月开展产权界定,对纳入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登记和公示,制作各种证书。2010年12月,改革全面开始,完善用水户协会,公示改革情况,签订合同,发放产权证书,对已改革工程建档备案。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底,组织全县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对试点工作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切实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完善好后续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8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改革的质量。9威信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流程表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安排一、成立机构6月30日前县乡两级成立改革领导机构,下设若干工作组及办公室二、制定方案7月30日前1、摸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状况2、拟定实施方案3、县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三、宣传培训8月30日前1、对具体业务人员进行培训2、工作组深入乡镇、村组进行指导四、界定产权9月30日前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登记、公示2、收集登记、公示情况等相关资料3、产权证、使用权证等证书制作五、资产评估10月30日前1、制定资产评估标准及办法2、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资产评估六、公开实施11月30日前1、完善用水户协会2、公开实施改革,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向产权所有者发放产权证书3、承包、租赁等情况公示七、建档备案12月30日前八、总结评估2011年3月30日前1、各乡(镇)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县级进行抽查2、召开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结会10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尽快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或办法,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各级政府要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政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顺利推进。(五)加强统计,实行统计月报制度。各乡(镇)水管站要确定一名专职统计员,具体负责收集汇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前定期11报送一次。统计报表由县水务局印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