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联社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实现安全保卫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自然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营业积序,保证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第四条安全保卫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制定具体目标,层层落实到单位、部门和个人,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五条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的方针,信用社(营-2-业部)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领导和部署本社(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网点负责人为本网点安全管理责任人,负管理和实施本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第六条安全保卫部门对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部署、检查、监督、调查研究和制定安全保卫措施的责任,并为辖内各信用社(营业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条件。第章安防设备第七条营业网点安防设备应符合公安部和人民银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第八条营业网点安防设备的购置、保养、维修和更换,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第九条监控系统:(一)安装摄像机要因地制宜,精心选点,保证效果,确定合理的安装部位和摄像机数量。监视面要覆盖整个活动区域,尽量减少死角;(二)安装摄像机选定位置要适当,尽量安装在隐蔽的地方,或者进行装饰性伪装,以防止自然或人为的损坏;(三)摄像机安装位置,要尽量避开太阳光直射,或采取措施消除逆光影响,以保持良好的摄像效果;(四)每个现金柜台,都应单独安装一台摄像机,进行全程实时录像,并保证柜员操作与客户脸部画面清晰;-3-(五)摄录像系统应有时间发生记录,监视器图像应达到用人的视觉,能辨认画面中人的脸部特征和票面数的录像效果,并有足够有效的画面,以保证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六)数字式硬盘录像机的帧速、图像分辨率、视频压缩化,以及记录摄像机的数量,应达到现行摄录像监控的技术要求;(七)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大堂式ATM机、CDM机、穿墙式ATM机、商务ATM、进出通道、交接室、清点室、营业大厅以及办理重要凭证业务的柜面,必须安装固定摄像机进行实时全程录像;营业场所在与运钞车交接款箱处,应安装固定摄像机进行实时录像;(八)严格录像资料的使用管理。监控录像资料应妥善保存,录像资料最低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现金柜台等重要部位的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涉及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录像资料,应备份后保存十年以上;除业务检查人员外,其他因工作需要调看录像资料的,必须经保卫部门或信用社(营业部)负责人批准,复制录像资料须由保卫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查;(九)视频监控系统电子记录资料,外单位或个人需调阅交易记录的,须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并报联社主管安全保卫领导批准后方可查看或复制并登记备查。第十条紧急报警系统:(一)营业场所须安装双路(有声和无声)紧急报警系统,并与所在地的“110”报警服务中心实现联网,即第一时间的报警-4-响应在属地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联接的线路须具有隐蔽性和防破坏性;(二)紧急报警系统接收中心响应时间不能超过20秒钟,即从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发出信号,至接收端响应并显示时间,应控制在20秒钟之内;(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安全并靠近工作人员,便于操作的部位,可选用手动按钮式,并具有防误报措施;还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声响不少于100分贝;(四)紧急报警系统的通信线路应使用专线,线路上不得挂接电话机、传真机等其它通讯设施。对确无条件的网点,报警系统要具有抢线功能,保证报警需要;(五)每个现金柜台、中心控制室以及其它重要部位,都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如两个现金柜台相邻之间距离较近,且中间无隔档,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以共用一个按钮;(六)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报警控制器能连续工作24小时;(七)紧急报警系统由网点每月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前要征得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同意,测试情况要记录备查。第十一条入侵报警系统:(一)实行周界防范原则,即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通道以及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防入侵探测器;(二)运用入侵报警系统组合性原则。条件允许时应充分考-5-虑各种报警系统的缺陷,采用双技术复合探测器;或在同一防区内,选用2种以上不同原理的探测器,互相弥补各自的缺陷,以减少误、漏报情况的发生;(三)注重室内防范原则,即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设定的探测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障碍物;(四)安装入侵探测器,应使探测器正面轴向,与入侵者穿越的方向成45°角左右,以获得最佳的横向和纵向探测的灵敏度;(五)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宜安装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对大面积的玻璃窗户,还可以安装双技术玻璃破碎报警器(如声控振动型报警器等);(六)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以及穿墙式自动取款机上,应安装振动(或压感)入侵探测器;(七)入侵报警系统由网点每月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前要征得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同意,测试情况要记录备查;(八)入侵报警系统每月要变更操作密码,操作人员不得泄露入侵报警设备的安装部位、操作密码以及运行情况。第二章网点安全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二条营业网点要保持整洁、摆设要整齐,不准乱堆放杂物,防护器械应放在柜台内则,顺手拿取的位置。-6-第十三条信用社(营业部)每月要对营业网点安全工作检查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办公桌(柜)锁是否失效;物品是否有乱堆乱摆现象;灭火枪是否有故障;灭火器是否失效或有腐蚀现象;下班后营业人员是否关闭电器设备电源;电源插座是否有超负荷使用现象;电源插坐是否出现变黑、烧焦和碳化现象;电源线是否有老化、碳化、烧焦和乱拉乱接现象;“110”报警器和闭路监控设备是否正常;防毒面具是否失效;是否使用直热式电取暖器、明火和碳火取暖;是否在营业网点内放置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各安全设备是否在柜台内的合适位置和其他存在的安全隐患。第十四条信用社(营业部)每年要组织辖属网点员工开展防抢防火演练一至二次,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五条营业网点二道门须配备具有缓冲功能的防尾随联动门。第十六条离行式自助设备现金装填间须安装双门双锁防盗门;在行式自助设备现金装填间安装单防盗门的,须安装双锁;自助设备装填区门锁须双人保管。第十七条营业网点备用感应卡、二道门、边后门、自动设备的备用钥匙由各社(部)每套单独加封后上缴联社入金库保管。存放备用钥匙的保险柜钥匙由业务部门和结算部门分别保管,须使用时,由使用单位申请开封启用并登记备查。第十八条营业网点须配备2个(含)以上灭火器,2个(含)-7-以上防毒面具,2个(含)以上灭火枪和一定数量的狼牙棒或棍棒等防护器械;第十九条营业网点必须配备卫生设施。第二节营业期间第二十条营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第二十一条网点每天营业时,要将网点营业外厅非电动大门反锁固定,防止犯罪分子关门抢劫。第二十二条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以上当班,认真做好防盗、防抢、防诈骗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达岗位,首先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检查各类自卫武器是否有效到位,灭火器材是否在柜台内的合适位置,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发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本社(部)负责人,并登记备查。第二十四条在办理现金收付、记账或电脑操作时,要注意观察存取款人的神态、言行举止,发观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第二十五条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现金后,要及时入库(保险柜)或上缴,不得放在办公桌上、柜面上或其它显眼且不安全的位置。-8-第二十六条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防止中毒。第二十七条营业人员应自行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不得随意交与别人。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锁好现金、公(私)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要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随身保管好钥匙。第二十八条营业期间,人员进出柜台时,须由二道门进入,严禁从后(侧)门进出柜台内。第二十九条联社组织对辖内营业网点常规检查的,应在检查前以正式文件通知被检查信用社(营业部、网点),临时增加或更换检查人员的,由联社出具介绍信。被检查信用社(营业部、网点)接受检查时,并做好登记手续,同时须核对检查人员是否和检查通知相符或持有介绍信,否则一律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条上级领导、公安部门或联社组织的突击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和联社介绍信及本社(网点)现职领导陪同,并做好登记手续,否则一律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设备出现故障须联社员工维修的,须经本社(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备查。第三十二条营业网点设备出现故障须非联社员工维修的,须经本社(部)负责人同意,并按以下规定执行,同时做好登记备查:(一)可带出柜台外维修的,不得在柜台内维修;-9-(二)能不在营业时间维修的,不得在营业时间维修;(三)必须营业时间并在柜台内维修的,须增派不少于维修人员1.5倍的男性员工现场监督,并检查维修人员的设备是否有枪械等危险物品,但需3人(含)以上维修的,不准在营业时间维修。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外周围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凡非针对本网点的,营业员均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必要时先将现金等重要物品锁好并关闭大门,待查明情况后再继续营业。第三十四条营业终了,营业网点应进行清场,关闭前后门方能清点现金,轧帐。监督岗位应对柜员尾箱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保险柜钥匙进行复核入箱上锁,同时将业务印章、私人名章、柜员录入卡、编押机、压数机、电脑软件一起入库保管。第三十五条不准将个人的存折、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物等物品放在办公桌内过夜。属于“三不留”(即不留现金、不留钥匙、不留重要凭证)的储蓄所、分社等网点,下班时应将保险柜门打开,保险柜钥匙随尾箱入库保管,严禁员工将保险柜钥匙带走。第三十六条不得让其他营业网点的人员以“同系统,’一家人”的理由无故进入营业网点柜台内,因工作关系需入内的要征得信用社(营业部)负责人的同意,并做好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除网点所属社(部)正副主任(经理)、网点-10-负责人、网点坐班主任(主管会计)和本网点当班人员外,其他本社(网点)人员需进入营业网点柜台内和非营业期间进入营业网点加班的,必须经本社(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手续(非营业期间加班必须二人以上)。第三十八条网点每天早晚尾箱接送,网点负责人或坐班主任(监督岗)应站在柜台内的报警按钮旁边并能察看接送现场的位置,发现抢劫等突发事件时,立即按下报警按钮,请求公安部门支援,并由行政班员工手持防护工具护送接送钞人员接送尾箱。第三十九条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网点接送钞人员在网点护送人员保护下,在运钞车内办理交接尾箱手续,然后在护卫队员和网点护送人员的保护下将尾箱从车上取下送入柜台内。第四十条营业中须调配业务资金时:(一)在运钞车即将到达交接网点前,网点保安(或工作人员),应事先对网点周围情况进行查看,劝退营业厅闲杂人员及门前摊点,保证通道畅通,做好交接现场的警戒;(二)网点人员在打开联动门前须对调拨员的身份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调拨员进入联动门内;(三)调拨人员进出网点的过程中,网点工作人员应暂停手中工作,密切监视接送现场,一但发现犯罪分子抢劫,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启动报警按钮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门请求支援。第四十一条中午关门休息的营业网点,应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入库保管,同时要安排双人值守。-11-第四十二条在押运人员未到时,不得在柜台外等候和开启边侧门。第四十三条营业终了,运钞车到达后,网点人员须确认押运人员的身份,发现不认识的押运人员时,不得开启二道门和将尾箱送出柜台外,并立即报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