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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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李明贤教授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一、合作经济的概念与功能(一)合作经济的概念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其基本涵义包括:(1)是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农民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2)是由其成员民主管理的组织,组织的发展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集体参与决定;(3)是为其成员利益服务的组织,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是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从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消费、供应、销售、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其具体形式多样,大体可归为合作社和协会两类:合作社,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的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社员同等出资、共同受益,并积极参与其活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作了颇为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所需的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民主管理。”合作社首先是人的自愿的联合,其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这不同于股份企业和国营或国有及集体企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的自助服务,不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合作社是企业,是由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特殊的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更注重公平、公正、开放与合作。合作经济的目的在于帮助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以不同于资本的逻辑而生存,它既要适应市场,又要抗衡市场。西方的合作社起源于城市中的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团结起来抗衡商业资本的结果。农业合作社则以农民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实现向产前产后的产业链延伸,要么是专业合作社,要么是综合型合作社。(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降低农民的交易费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要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农户参与市场交易的费用可以分为以下几项:①市场信息费用,包括搜集、处理和传播信息的费用;②价格搜寻费用,包括要素购买价格与产品销售价格;③购买各种生产服务的费用;④形成交易的谈判费用,包括签约、监督等的费用。农户商品交易量小,交易相对分散,所以总体来说,单位产品的交易成本较高。因此为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促使合作组织的产生。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农产品和有限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有利于农产争取有利的交易条件,降低交易费用。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可改善交易条件,并根据价格信号协调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避免交易损失。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提高农户在市场交易谈判中的地位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竞争能力的强弱是与组织化程度成正相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可增加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农户的地位,有效地抵御来自各方面对农户利益的不合理侵蚀,改善农户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增强了广大农民的谈判意识,有效地遏止了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机会主义倾向,提高了农民的竞争能力,并为实现政府对农民直接补贴提供了载体。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政府质量较高的服务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政治实体,为追求政治支持的最大化和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是充分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要求和对它的态度。分散的、单个小农户在政府这个庞然大物面前表现得束手无策和无足轻重,他们要想挤进政府决策的谈判圈,独立自主地与社会其它利益集团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是很困难的。而农户组成合作社后,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就会形成一个强势集团,合作社就有可能挤进政府的决策圈。政府在制定和选择政策时,就有可能考虑合作社的利益。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各种农业经营风险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分散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很难逾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导致再生产的中断,经常出现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使农业生产发生大起大伏的周期性变动,给国民经济也给农民自身带来了损失。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侵蚀。(1)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千家万户,可以改变一家一户由于经营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自我素质低、谈判地位差的局面,发挥合作优势,大大降低盲目性,从而减少风险。(2)可以抵御自然风险、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造成的重大损失。(3)可以减少技术风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提高技术普及的广度和深度,尽量避免技术的失败,最大限度地发挥新技术所具有的增产增效潜力。5、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土地制度是与家庭承包制相联系的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均分制”带来的土地细碎化问题非常严重。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适当合并地块,但这不是单个农户的独立行动可以奏效的,需要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来进行组织和协调。二、合作社的历史回顾及原则1844年,在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市郊的小镇罗奇代尔,28名失业纺织工人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它在建社初期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公平合理的办社原则,为西方及世界各种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基础,构成了现代合作社原则的主体。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合作理念得到深入发展,合作社在国际上早已成为公认的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农业、渔业、消费、生活、金融、贸易等诸多领域,合作社无处不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各种合作社中,论实力,地位,作用和贡献,应首推农业合作社。发达国家中80%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一个国家的农业合作社越发达,其农业的现代化、商品化越高。荷兰的国土和耕地面积分别仅为我国的0.44%和1.9%,但农业现代化程度极高,农产品出口额高居世界第三位,是我国的三倍多。荷兰农民多数是3至4个合作社的社员,农民收入的60%是通过合作社实现的。美国近85%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全美谷物销售量的60%和出口量的40%均由合作社控制,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年营业额近900亿美元。日本农业合作社(日本农协)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流通、信贷、保险、医疗、福利、教育等一条龙服务,其销售额在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中高居第五位,99%的农民入社,农户90%的生产资料购买和80%的农产品销售均经由农协实现。以色列农业合作社(以色列匹布兹)的社员仅占全国人口的3%,但其农业产值却占全国农业总产值的40%。19世纪末,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合作社批发体系成为英联合王国最大和最富有活力的工商企业之一。在欧洲,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消费者中迅速组织了类似的合作社组织;工人合作社也相继获得了发展;信用合作社由德国传到意大利和法国,后传到非洲、美洲;农业合作社由丹麦、德国、英国扩展到许多国家和不同的产品上;也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服务合作社,如住房合作社、保健合作社等。各国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表明,合作社这一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20世纪合作社进一步扩展。尤其表现在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上,现在除欧洲外,北美、南美和澳大利亚以及部分非洲地区,利用合作组织最大限度地影响国际市场。亚洲的表现也非常突出。日本重点是重组农业、渔业和消费合作社;韩国、印尼在金融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和工人合作社都有突破性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发生了变化:(1)“一人一票”制向承认差别发展。(2)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向产权明晰化方向发展。(3)资本报酬率严格限制向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方向发展。尽管如此,合作社至少仍有四个方面与股份制企业相区别:(1)合作社的顾客往往也是它的所有者,而普通企业的顾客常常是分离的;(2)合作社的目标是使其社员受益,而普通企业的目标只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3)“一人一票”制仍然是合作社的重要原则,一人多票有严格的上限限制;(4)按照社员的惠顾额分配利润仍然是合作社的主要分配形式,按股分红受限制。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许多人称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据农业部有关部门1999年底估算,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达14万个。然而,考察中国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组织后发现,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大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征,而是异化的合作组织。一般认为,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不是合作社,关键看它是否遵循合作社原则。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并提出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该合作原则也成为后来公认的合作原则的蓝本。参照罗虚代尔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66年提出了作为全球合作运动指南的六条原则。1995年纪念国际合作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新修订了合作社原则。修订后的原则共七条:(1)自愿和开放会员制原则。(2)民主管理、会员控制原则。(3)会员的经济参与原则。(4)自治和独立原则。(5)教育、培训、信息原则。(6)合作社之间合作原则。(7)关注社区原则。三、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与现状从民国时期到现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大的阶段:1、民国时期的早期合作社运动2、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合作时期(这一阶段又可分为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后来的人民公社时期)3、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农民合作时期(这一阶段也可以分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民合作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合作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和实施后的农民合作时期)。一、民国时期的早期合作社思想及实践中国的合作运动是从信用合作开始的。被誉为“中国合作运动导师”的薛仙舟先生(1878—1927)最早在中国传播合作经济理论。1919年,薛仙舟在上海复旦大学创办“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是中国最早的信用合作社。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会”组织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北省香河县信用合作社,开创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先河。193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信用合作雏形组织——“农民低利借贷所”,在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支援革命战争和巩固革命根据地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45年7月13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西抗日根据地建立起了正式启用信用合作名称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另外,19世纪20年代,晏阳初在河北定县开展合作社实验,梁漱溟等人也在在邹平组织的合作社实验。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农村合作事业暂行规程》,1934年又颁布《中华民国合作法》。到1949年2月,全国有合作社17万个,社员2450万人(农业科技,2007)。二、1952年至1957年的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2年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1、互助组阶段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2、初级生产合作社阶段1953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号召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在决议的指导下,全国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953年12月的14000多个暴增到1954年春的95000多个;3、高级生产合作社阶段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1955年10月4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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