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举报的范围(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第六条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对县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六)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第七条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个工作日。(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第八条对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制度第二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现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第九条接到举报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第十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接受举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保存、备查。第十一条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