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基地綠化及建築物節約能源法規與設計案例介紹主講人:林憲德教授本文擷取與建築基地綠化與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相關之法令第十七章綠建築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第二百九十八條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左: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最低地面以上樓層之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住宿類或學校類及大型空間類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在其他各類建築物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但溫室、園藝等用途或構造特殊者,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第二百九十九條本章用詞定義如左: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三、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荷。四、外周區: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五、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六、平均熱傳透率: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透熱量。七、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得量。八、平均立面開窗率: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第二節建築基地綠化第三百零二條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其二分之一法定空地面積與左表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使用分區或用地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學校用地五百商業區、工業區三百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四百第三百零三條建築基地之綠化,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二、學校用地之戶外教育運動設施、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和戶外裝卸貨空間、以及住宅區及商業區依規定應留設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等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得不計入本節法定空地面積計算。第三百零四條建築基地綠化之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前項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四節建築物節約能源第三百零八條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左表氣候分區辦理:氣候分區行政區域北部氣候區臺北市、臺北縣、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中部氣候區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第三百零九條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類及醫院類建築物,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其外殼耗能量應低於左表之基準值:第三百十條住宿類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左表之基準值:住宿類:H類第一組H類第二組氣候分區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北部氣候區百分之十三中部氣候區百分之十五南部氣候區百分之十八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左表之基準值:類別氣候分區外殼耗能基準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辦公廳類:G類第一組G類第二組北部氣候區八十中部氣候區九十南部氣候區一百一十五百貨商場類:B類第二組北部氣候區二百四十中部氣候區二百七十南部氣候區三百十五旅館類:B類第四組北部氣候區一百中部氣候區一百二十南部氣候區一百三十五醫院類:F類第一組北部氣候區一百四十中部氣候區一百五十五南部氣候區一百九十部位平均熱傳透率基準瓦\(平方公尺.度)屋頂一.二外牆三.五第三百十一條學校類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一.二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左表之基準值。學校類建築物:D類第三組D類第四組D類第五組F類第二組F類第三組氣候分區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單位: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北部氣候區一百六十中部氣候區二百南部氣候區二百三十第三百十二條大型空間類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一.二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左表之基準值。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者,其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得不受限制。第三百十三條其他類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一.五瓦/(平方公尺.度)。第三百十四條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除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類及醫院類建築物應依各用途空間所占外周區空調樓地板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第三百十五條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前項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主講人:林憲德教授1.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訂定。2.目的2.1以建築基地綠化設計增進生態系統完整性、減緩溫室效應、減輕熱島效應、改善生態棲地、減緩噪音污染、淨化空氣品質、美化環境以臻適意美質之永續環境。2.2提供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指標之統一計算方法與評估標準。3.用語定義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2.1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kg/m2)建築基地內所有植栽由小苗至成樹期間,單位綠化面積對大氣二氧化碳之理論固定效果,亦即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2.2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kg/m2)植物由小苗至成樹期間,單位綠化面積對大氣二氧化碳之理論固定效果。2.3大喬木成樹平均生長高度可達10公尺以上之喬木。2.4小喬木成樹平均生長高度10公尺以下或針葉型、疏葉型樹種之喬木。2.5老樹米高徑0.3公尺或樹齡20年以上之喬木。2.6受保護樹木米高徑0.8公尺以上,或樹高十五公尺以上或樹齡五十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珍稀樹木,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樹林、綠籬、蔓藤等。2.7複層栽植綠地垂直剖面包括喬木層、灌木層、地被層三層配置之植栽。2.8小苗高度150公分以下或樹胸高直徑3公分以下之喬木。4.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建築技術規則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5.評估指標本規範以植物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TCO2為評估指標。6.評估基準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其設計之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值(TCO2),應高於建築基地之二分之一法定空地面積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三百零二條所訂之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表1)之乘積(TCO2C),其合格判斷式依(1)式為之。TCO2>TCO2C.................................................................................(1)7.指標計算法新建建築基地之TCO2值依下列諸式計算之:TCO2=(ΣGi×Ai)×α........................................................(2)TCO2C=0.5×A’×β..................................................................(3)A’=A0×(1-r)-Ap………………………………………………(4)其中:Gi:某植栽種類之單位覆蓋面積二氧化碳固定量[kg/㎡],查表2。Ai:某植栽之覆蓋面積基準(㎡),喬木以表3之標準覆蓋面積計算。灌木、花圃、草地以實際種植平面面積計算,蔓藤類以實際立體攀附面積計、其他則以實際密植平面面積計。但因強風影響綠化之故,樓高11層以上之所有綠化,除非有良好且被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防風設施,否則一律不予計算。植栽之覆土深度必須符合表2之規定始得承認之。α:生態綠化優待係數,亦即針對有計畫之本土植物、誘鳥誘蝶植物等生態綠化之優惠(查表4)。最無特殊生態綠化者設α=1.0。80%綠地面積以上有生態綠化者優待係數為1.2,60%綠地面積以上有生態綠化者優待係數為1.1。此優待必須由設計者提出之整體植栽生態計畫說明書以供認定。A0:基地面積[㎡]。以申請建照一宗基地範圍為原則。若為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可以全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A’:可執行綠化之都市計畫規定法地空地面積[㎡]。r:基地法定建蔽率[--]。β:單位綠地CO2固定量基準[kg/㎡]。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三百零二條所訂之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表1)。Ap(㎡):學校之球場、田徑場、游泳池等戶外教育運動設施、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戶外裝卸貨空間、以及住宅區、商業區內依法應留設之騎樓、迴廊或基地內通路等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如田徑場、球場等,以場地線內面積計之。若無上述適用之基地,則設Ap為0。表1單位綠地CO2固定量基準β(kg/㎡)使用分區或用地CO2固定量基準值β(kg/m2)學校用地500商業區、工業區300前兩類以外之建築基地400表2各種植栽單位面積二氧化碳固定量Gi(kg/m2)栽植類型CO2固定量Gi(kg/㎡)覆土深度生態複層大小喬木、灌木、花草密植混種區(喬木間距3.0m以下)12001.0m以上喬木大喬木900小喬木600棕櫚類400灌木(每㎡至少栽植4株以上)3000.5m以上多年生蔓藤100草花花圃、自然野草地、草坪200.3m以上表3CO2固定量計算用喬木栽種間距與植栽標準覆蓋面積Ai評估對象栽種間距標準覆蓋面積Ai新開發基地新種喬木(註1)或已開發基地一般喬木評估市街地或一般小建築基地4m16m2學校、小社區公園、工業區或一公頃以上基地開發5m25m2都會公園、科學園區、或五公頃以上基地開發6m36m2已開發基地老樹及受保護樹木評估(註2)任何基地以標準覆蓋面積Ai之2倍優惠計算新建建築物刻意避開保留之老樹及受保護樹木評估(註2)任何基地以標準覆蓋面積Ai之4倍優惠計算註1:喬木間距大於或等於上述間距者,以本表Ai基準值計算其CO2固定量;喬木間距小於上述間距者,以實際間距之平方面積計算其CO2固定量,但緊鄰建築物之喬木必須以樹幹中心標準覆蓋面積Ai扣除建築物障礙面積計算其CO2固定量。註2:由外移植的老樹視同新樹,不予以優惠計算8.指標計算相關說明8.1植栽及種植面積規定本規範鼓勵所有植栽自小苗種起,所有大、小喬木不論小苗、成樹均以相同CO2固定量計算之。為了確保植物樹冠充分成長的空間,喬木必須保有適當的種植距離。本評估規定大喬木應維持在表2所示之最小種植間距與面積。喬木間距大於或等於此間距者,以表中所列標準覆蓋面積Ai計算其CO2固定量;喬木間距小於此間距者,以實際間距之平方面積計算其CO2固定量。在評估時,最好每棵樹中心劃上正方形格子最小種植面積,來檢驗每棵喬木最小種植面積範圍內是否重疊、或有建築物障礙,種植面積計算時應扣除其重疊面積與建築障礙面積。8.2覆土深度規定為了保有植物根部充分的生長空間,植物必須保有充足的覆土深度,本規範規定覆土深度的條件,喬木類為1.0m以上,灌木及蔓藤為0.5m以上,花圃及草地為0.3m以上。假如無此條件,其二氧化碳固定量即略而不計。8.3立體綠化規定本規範對於屋頂、陽台等水平人工地盤的綠化,以實際植栽種類及栽種面積來計算。對於蔓藤類植物在牆面、坡崁、涼亭、花架上的綠化,則以實際攀附面積作為計算。但因高樓強風不易綠化之故,樓高11層以上之所有綠化,除非有良好且被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防風設施,否則一律不予計算。當然蔓藤類植物攀附情形常常有增減變化,但實際應用上只能以現況為準來計算。8.4老樹及受保護樹木的優惠評估本規範特別對老樹及受保護樹木進行CO2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