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任大鹏law@cau.edu.cn什么是合作社?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ICA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协会。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与合作社的关系什么是“同类”?关于服务的“提供者”与“利用者”互助性经济组织意味着什么?乡村旅游等新型合作社的法律适用问题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适用问题联合社的法律适用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组成的◦5人以上◦可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生产同类农产品或者提供、利用同类服务的农民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合属性◦以成员服务为目的◦成员自治◦财产主要由成员提供、成员共同使用形成原因◦家庭承包经营◦农业的市场化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发展过程◦19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或者大户带动“公司加农户”的困境与转型“农技协”经营的制度障碍供销合作社领办农业推广部门领办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成立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联合基础不同治理结构不同财产权利不同交易方式不同分配方式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不同是不是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在设立原则和设立目的、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是哪种类型的法人?◦法人分类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一款)①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②民主的成员控制;③成员经济参与;④自治和独立;⑤教育、培训和宣传;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①成员以农民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作用越来越重要市场地位不能被认可◦法律不认可◦市场不认可在发展过程中不够规范◦治理结构混乱(少数人控制;外部过度干预)◦财产权属不明◦盈余分配不透明,损害普通成员的收益权—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落实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新渠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牵头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5名以上成员;成员的条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自治的基础,十项法定内容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必设的机构:理事长、成员大会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名称——预审,住所——与公司不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法定机构验资财产权属与责任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财产特征◦虚无性◦变动性成员账户制度(成员的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出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如何保障交易对象的交易安全?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一次让利”与“二次返利”的关系表决权法人机关竞业禁止和任职限制一人一票的治理基础反映了合作社的本质,也符合我国农民传统的治理习惯•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性质)•理事长和理事会•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数量:40.76万家规模:◦全国工商登记在册的成员数,平均每个合作社为19.1人。◦实有入社农户约3000户。◦截至2010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入社成员在50户以下的合作社约占总数的75.3%,50-100户的、100-500户的、500-1000户的、1000户以上的分别占总数的10%、13%、1%、0.7%,其中入社成员在50户以下的合作社较“十一五”初期减少20.7%,入社成员在1000人以上的合作社达633家,较“十一五”初期多了近30倍。截止到2011年1季度末覆盖:◦入社农户的比例接近全国农户总数的13%。其中北京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已占全市从事第一产业农户总数的近70%,江苏实际入社农户已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1.5%。产业分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编织、沼气服务、农家乐等农村各个产业,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大体占43.3%,从事畜牧业的合作社占29.7%。区域分布:◦数量超过万家的省份有山东、江苏、山西、浙江、河南、河北、黑龙江、安徽、辽宁、四川、湖北、江西、吉林、内蒙古、重庆等15个,中西部地区占了8个省。截止到2011年1季度末基本服务功能◦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技术服务产业链条延伸◦在生产合作、销售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延伸了产业链条,提升了产品附加值,使农民享受到更多的增值利润。拓展服务领域◦一些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险以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万多家合作社开展了信用合作业务。据统计,目前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52.2%,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占26.2%,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占4.4%,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2.5%。2010年入社成员通过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投入品1185.6亿元,统一销售农产品3687亿元。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产业分布不均衡内部管理不规范◦章程表面化◦机构设置过于随意◦治理和分配中不合法成员异质性突出◦少数人控制,公司、大户与普通成员利益冲突加剧◦成员过度关注现实利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强化外部依赖性强,自我发展能力缺失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法规:◦《登记管理条例》政府规章:◦《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制度》地方立法:◦截至目前,浙江、湖北、陕西、北京、江苏、黑龙江、湖南、辽宁、山东、安徽、重庆等11省(市)修订或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办法◦吉林、河北、江西、海南、四川、广东、新疆、云南等省(区)已将实施办法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或立法调研计划。政府支持环境◦中央支持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和涉农项目、产业支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相继出台◦地方政府支持政策:30个省(区、市)党委、政府专门制定了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文件。◦产业政策倾斜:支持有关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标准化养殖小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地方财政支持:江苏省级财政安排扶持合作社的专项资金已达到2亿元浙江达到1亿元陕西今年将投入1.2亿元,为合作社建设100座果蔬贮藏冷库北京通过实施“现代农业装备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近2年每年扶持近8000万元,用于帮助合作社配备货物运输车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合作社生产条件,增强了合作社营销服务能力广东省财政从今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开展“150示范工程”,支持10个示范县、120个示范社、20个示范冷库建设新疆自治区财政扶持资金也已达到3000多万元。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财政支持资金的法律性质与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合作社社区化的表现◦社区成员与合作社成员的重合◦合作社领导人与社区领导人的交叉任职合作社社区化的原因合作社社区化的后果社区对合作社的贡献与合作社“关心社区”的理念◦在合作社发展初期,社区对合作社提供的土地、人力等资源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平衡内部利益冲突的优势,有助于合作社的整体数量增长,有利于合作社尽快积累初始发展资源◦基于地缘和产业特性而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回报社区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以建立与其所在社区共同促进、共同繁荣的机制•农业生产的地域性与社区地域性的重叠•合作社成员身份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重叠•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控制力(土地资源、人力资源、政府支持资源等)与合作社的利益关联•对“搭便车”的防范•政府为合作社数量增长而提供的政策导引•合作社规模狭小,受制于社区边界•合作社的自治特性被限制•合作社过度依赖社区资源而制约其自我发展能力提升•产权关系模糊数量和规模的扩进联合、合并与分立公司化倾向,成员加入门槛抬高出资方式多元化与股权结构、地位的改变内部治理规范化青年人在合作社中的成长(青年是合作社的未来!)服务功能拓展◦资金互助到信用合作◦商标、地理标志等品牌建设◦产业链条继续延伸(产前、产中、产后,纵向一体化)◦产品质量提升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继续困扰合作社的走势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扶持方向逐步明确税收优惠专项化,从普惠制到门槛制合作社特性的明确◦如:与成员的交易及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记账,意味着还原合作社的本质,限制合作社的公司化倾向,从规则上明确支持对象市场竞争规则完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同业竞争限制◦市场导向和内部自控的完善而改善产品品质◦社会责任被强化?(合作社让世界更美好!)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明晰化对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增强联合社的未来(期待制度创新)救济制度的完善1.资金互助与信用合作2.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和土地股份合作3.产业延伸与从业门槛(如:农资经营的前置审批)4.业务泛化与产业集中5.联合社与合作社联盟(产业联盟)6.资本与交易的关系7.柠檬市场现象与合作社逆向选择的空间8.合作社内部的凝聚力与离散力9.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作社会认知责任能力自我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关于“农超对接”10.国际合作社运动对中国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影响期待着你的意见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