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网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规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参建方质量管理行为,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职责。第三条建设工程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调试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第五条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第七条建设工程的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第八条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检查。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原则,实行分级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应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严肃工期调整。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提倡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工程质量,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应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方针,提倡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设计优化和施工技术方案的优化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宜推行质量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招投标,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应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工程创优时,应增加相应的创优费用,实行优质优价。第二章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第一节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并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调试的合同中明确。第二节工程质量目标的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供货、施工、单位,并分别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合同价格、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工程5建设质量目标,并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合法性手续。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审核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检查安全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做好隐蔽工程及工程中间验收及预验收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初步设计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大纲,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第二十九条建立工程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风险动态分级管理,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三十条工程招标应体现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并颁发资质证书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服从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工质量监督注册或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严禁开工建设。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前期编写质量管理大纲,作为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指导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以下质量管理文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下发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1.施工组织总设计。2.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3.第三方检测项目清单。4.建设项目文件归档管理实施细则。5.建设单位采购设备或材料的进场时间清单及采购技术要求。6.各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接口确认文件。7.工程测量控制网方案。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应以过程控制为中心,对施工7过程实行检查,对于工程质量的关键控制点,应组织有效的第三方检查。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应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以提高工程参建方全员全过程质量意识为根本,实现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第三节工程质量目标的考核第三十六条质量目标的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最终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质量目标的考核,建设单位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考核。第三十七条质量目标的过程考核宜结合各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目标全部实现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参建单位给予全额奖励。工程质量目标未能全部实现,相关参建单位应按承担责任接受处罚。第三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内部应明确在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所承担责任的考核办法。第四十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第一节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四十二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地形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设计的要求;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电网建设与改造标准规范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技术。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批准的草图、白图用于施工。第四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的各类服务。第四十六条对于国家规定实施注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领域,工程图纸应由专业注册师审核、签署。第二节质量管理策划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9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在工程项目开始阶段进行质量管理策划。策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质量目标,勘查过程要求,勘察成果要求;设计质量目标、新技术应用、设计过程要求、设计成果要求;勘察、设计现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策划后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应针对上述内容提出具体措施。第三节主要勘察过程控制第四十八条勘察输入所有勘察输入需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勘察输入内容包括:1.与顾客所签订的合同要求、上阶段勘察设计鉴定或审查意见、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大纲;2.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3必要的地形、地质等有关资料。第四十九条勘察实施1.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大纲要求开展勘察。2.工程测绘范围、内容应符合勘察任务书规定,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完整,各项资料签署齐全;3.工程地质应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依据标准的要求,做好地质综合勘探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试验技术标准,做好试验工作。第五十条勘察检查在勘察过程中,应进行开工检查、经常性检查和验收前检查,严格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并做好质量记录。1.勘察输出勘察资料质量评定合格、补测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达到应交资料标准、满足设计需求后作为勘察输出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勘察报告应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2.勘察更改因设计要求改变、现场条件变化或发现外业勘察成果资料有误,应进行勘察更改。勘察资料更改后,相应原勘察资料按作废资料处理,并做好作废标识。3.工地服务在施工阶段,勘察单位应任命工地代表。工地代表应深入现场,做好施工交底等技术服务工作。4.竣工验收勘察单位按有关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第三节主要设计过程控制第五十一条设计输入11设计输入应包括:1.法律法规及设计依据性文件;2.合同要求和顾客、相关方的需求;3.设计创新、质量目标要求;4.勘察资料;5.同类工程中可借鉴的成果或缺陷改进信息。6.设计输入应评审并形成记录。第五十二条设计评审设计评审应做好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并形成评审记录。评审应本着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定;2.上一阶段审查、评估、鉴定意见执行情况;3.总体设计原则执行情况;4.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依据的可靠性、论据的充分性;5.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完整性;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适宜性;7.规划和概算的符合性;8.合同的符合性。第五十三条设计验证设计文件校审以及检查应严格按照分级审签规定进行,应重点关注:1.设计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2.专业之间接口是否正确,防范差错;3.当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需要试验或专题论证时,应对比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要求;4.当采用新的计算方法或首次使用计算机软件时,应采用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或公式)进行验证,比较结果,设计验证应形成记录。第五十四条设计确认设计完成后,设计成果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鉴定确认其设计成果并应按有关规定归档。第五十五条设计更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更改应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送达施工单位实施。第五十六条驻场设计服务在施工、调试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任命工地代表组长及各专业工地代表,并将名单主送建设单位、抄送监理和各施工单位。工地代表应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施工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合,13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出现的具体技术问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重点还应做好:1.施工图完成交付后,设计应及时做好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2.工地代表应参加施工或试运行技术方案的研究与讨论。3.工地代表应及时参加不同阶段的验收。4.设计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应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5.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设计服务,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第五十七条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第五十八条设计回访1.设计单位宜在工程投产一年内组织设计回访,回访对象主要是生产运行管理单位。2.设计回访工作由设计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联络、确定回访单位及工作安排;收集生产使用单位对项目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对设计的评价意见,编制设计回访报告。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第一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六十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有较高技术含量并对工程质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施工项目必须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指导下完成,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进行风险识别、评价,对重大风险编制应急预案。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注重质量的前期策划,通过强化过程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目标。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验收制度。第二节质量管理策划第六十四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1.施工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152.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单位内部质量职责和接口关系。第六十五条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策划编制以下主要质量管理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