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期末考试(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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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火辉石整理,绝对合理-1-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期末考试(2014.1.14)1、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4)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5)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观点认为: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准。而知识产权的发生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6)知识产权的双重性:(7)约定高于法定:1、我国目前有参加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国目前加入且生效的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五)《世界版权公约》;(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八)《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九)《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十一)《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十二)《专利合作条约》;(十三)《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十四)《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十五)《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十六)《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十七)《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十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九)《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顽火辉石整理,绝对合理-2-2、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区别?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排除上述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1)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权产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论述一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也可就单一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进行论述,要求字数在1000字以上)浅析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人类已经步入新的世纪。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发生着空前巨大的变化。在各种法律领域中受其影响最深、冲击最大的首推知识产权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创新驱动型经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求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继续稳步推进。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部门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在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中国也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顽火辉石整理,绝对合理-3-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总的来讲,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能够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过程。尽管如此,但立法环节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1)法律框架相对完善但缺乏相应配套法律。以韩国以“端午祭”申请世界文化遗产一案为例。虽然我国有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却无配套的保护传统节日立法,而相关法律日本和韩国早已相对完善。这使得我国在国际诉讼中处于劣势。(2)法律体系不具完备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来说,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我国缺乏处于基本法地位的知识产权法典,最基本的法典缺失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失去了其应有的完备性。(3)分散立法导致责任制度不统一。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这种分散立法的状况不可避免地产生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的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4)法律本土化程度不足。这是造成当下知识产权立法“水土不服”的直接原因。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缺乏如西方长时间的文化积累,是“逼我所用”和“为我所用”的产物。在从国外法律向本土法律转化的过程中,法律本土化是一个重要的过程。虽然中国用近30年的时间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但如何将移植的法律本土化则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5)法律文化缺失,知识产权信仰不足。这是造成当下知识产权法制问题的根本原因。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必然需要与其相配套的文化支撑,否则不可能长久的维持下去,而在中国,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土壤。(6)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有限,执法、司法难度大。考虑到中国现实国情,当前中国的法律资源有限,很难做到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开展长时间、覆盖面广的管理活动。加之中国民众普遍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足,使其成为了侵权者而不自知。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调查显示,在盗版消费群体中,有12%是因为不知道是盗版而误买,有41%是由于上当受骗而误买假冒侵权商品。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一个外来法律本土化和传统文化再改造的双向过程。应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同时改造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上不适应知识产权文化的精神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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