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民普法试题及答案单选题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1.每年(B)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A.5月10日B.4月15日C.4月20日2.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C)。A.安全评估B.安全预警C.风险预警3.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B);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A、补助B、补偿C、赔偿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A)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A.食品污染B.食品添加剂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5.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B)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30日B.60日C.90日6.(B)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全国人大常委会7.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A.2年5年B.1年2年C.5年2年8.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B),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双方共同所有B.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C.产权登记一方所有9.我国专利法规定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是(B)。A.实用新型B.发明专利C.外观设计专利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C)。A.产品合格标志B.检验合格标志C.安全警示标志全民普试题判断题1、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需要为限度。AA、正确B、错误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BA、正确B、错误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AA、正确B、错误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AA、正确B、错误5、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归物业服务企业。BA、正确B、错误6、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中国专利,专利权应授予最先提出该专利申请的人。AA、正确B、错误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AA、正确B、错误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AA、正确B、错误9、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AA、正确B、错误10、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不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AA、正确B、错误全民普试题多选题1、“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是(ACDE)A、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B、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全面推进C、对我国发展的不利影响和挑战上升D、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E、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压力更加明显2、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包括(AB)A、军事、国土安全B、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安全C、外层空间安全D、国际海底区域安全E、极地安全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ABC)A、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B、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C、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D、实行社会共治E、建立以群众监督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机制4、《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有(ABCDE)A、从业人员100人的矿山单位B、从业人员130人的机械制造单位C、从业人员140人的道路运输单位D、从业人员12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E、从业人员100人的金属冶炼单位5、(ABCD)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A、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C、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D、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E、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6、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ABCDE)行为。A、不得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B、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C、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D、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E、不得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7、小区(ABCE)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B、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C、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E、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九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第十三条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1]内容解读编辑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