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影响评价”的有关介绍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A.0.1按照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要求精神,提出了对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在方案阶段委托专业部门对其基地和停车场的出入人流、车流的流量、内部交通组织及相关道路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的要求。3、2010年9月1日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CJJ/T141-2010):表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城市和镇人口规模(万人)项目位置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200城市中心区3-81-3中心城区除中心区外的其它地区/卫星城中心区5-102-5其它地区10-204-10100-200城市中心区2-51-2其它地区3-82-5100-2-81-5二、收费依据收费主要参考依据:1998年建设部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交通规划收费标准》(试行)其中关于“建筑物交通影响评价”的收费规定:表2建筑物交通影响评价收费分类表序号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收费额(万元)单价(元/平方米)1≤5.05.025.0-10.0建筑面积×1.01.0310.0-30.010.0+超过10万部分的建筑面积×0.80.8430.0-50.026.0+超过30万部分的建筑面积×0.60.65≥50.0面议说明:大型居住区、大型会议中心、体育中心、商业中心、大型停车设施、对外交通场站等收费应按1.5-1.8的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