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标准模拟试卷——案例分析材料(一)湖南领导干部交流群:14256689案例分析题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案例分析题2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因佳美罐头厂过去是县苹果最大的买家,现罐头厂不购买本县苹果作原料,对于本来就打不开销路的果农,更是雪上加霜,大量的苹果无人采,大批的苹果烂掉,果农纷纷找到政府想办法,1997年8月底,县政府一位副县长找到佳美厂厂长,要求该厂不要到外地购买苹果,用本地苹果做原料。佳美罐头厂基于企业利益,予以拒绝,县政府于是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其联合相关部门上路设卡堵截,禁止外地苹果进入本县市场。1997年9月2日。刘金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佳美罐头厂交付第二批水果1万余斤,价值5000元,在路上被甲县工商部门截住,苹果被扣下,堆放在一农民的院坝里,无人看守。至9月中旬,甲县工商管理部门才许可刘金龙将苹果运往外地销售,此时,该批苹果由于霉烂、丢失,仅剩1千余斤,刘金龙损失4500元。为了使这批苹果运往外地销售,刘金龙还支付各种费用2500元,佳美罐头厂也因原料短缺,被迫停工达两个星期,损失8万元左右。1997年10月底,刘金龙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佳美罐头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回答下列各问题(1)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2)原告刘金龙的哪些损失和费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佳美罐头厂的损失能否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为什么?(3)对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作何处理?【参考答案】(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类型。(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刘金龙苹果直接损失4500元,以及其因苹果被扣而支出的费用2500元可以一并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佳美罐头厂的经济损失也可以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因为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甲级人民法院除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对被告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向甲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甲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甲县人民政府停止其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案例分析题31997年6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做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参考答案】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1、“村官”腐败不可小觑在不断深入的反腐败实践中,人们往往会把眼睛盯住“位高权重”者,容易忽视农村基层“村官”的腐败。别以为村干部“位小权轻”,有的只是“吃吃喝喝、多拿多占”,其实不然,小小“村官”腐败造成的危害同样很大,切不可小觑。近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力度逐年加大,不断增加的资金投入,被有的“村官”视为“唐僧肉”,大肆贪占;再加上土地承包征用、工程招标等工作缺乏监管,“村官”违法犯罪明显增多。在有的地方,腐败“村官”富得流油,村集体则一贫如洗,农民群众怨声载道。有调查显示,在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案件总量的70%,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占农村信访总量的50%。辽宁省沈阳市所辖某村村委会主任徐某,其违法犯罪金额竟高达3000多万元。山西省某县的一个村委会主任,平时人住在县城,村里的公章随身带,对选举投过他票的人办事就大开绿灯,对没有投他票的人则一律不给办事……显而易见,“村官”腐败直接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农村社会稳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治理“村官”腐败,谨防村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强调要谨防“村官”腐败,是因为村干部处于最基层,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对农民而言,村干部离他们最近,从一定意义上说,村干部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群众是透过村干部的言行来认识和评判党和政府的。村干部是廉是贪,农民看得最清楚,他们最痛恨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按说,村干部应该成为农民致富的“带头人”,而有些村干部却蜕变成农民身上的“寄生虫”。究其原因,这与村干部的身份比较特殊有直接关系。在农民眼中,村干部就是“官”,一般不敢也不懂得如何监督他们,加之有关部门很少抓村干部教育和管理,司法部门又关注不够,致使有些“村官”权力畸形膨胀,为所欲为,独断专行,贪婪无忌。治理“村官”腐败,首先要重视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之树立牢固的法律和纪律意识。眼下的突出问题是对村干部缺乏应有的监督,亟须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要加强村组内部管理,建立村财审批、记账和保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规范和制衡村干部的权力,改变个别村“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作主、村民委员会由村主任当家”的现象。要加强审计监督,特别是重点加强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财务审计。要建立健全村级各项制度,强化村务公开,严格财务管理,严格推行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级财务公开等制度,防止村务公开弄虚作假,从源头上消除“村官”腐败的温床。需要强调的是,有关部门要扭转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进一步强化组织的监督,抓好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防止和减少村干部违纪违法,既不能有“基层工作难做、村官出事难免”的想法,更不能对村干部的腐败问题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甚至当群众举报后,能捂则捂、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尤其是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腐败“村官”,更要严肃查处,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满意的交代。全国村级组织和村干部队伍庞大,从一定程度上说,“村官”腐败是我国社会基础中最具离心力的腐败。如果对其采取“宽容”的态度,任其蔓延滋长,势必给农村改革发展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认真抓好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既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赢得群众的支持,更要从各个方面投入力量,把治理“村官”腐败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取信于民,确保农村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2、民意失真”原因何在“群众认可”是我们评价一个人时的常用语。从广义上讲,在某一群体中,如果大多数人对某个人的评价比较高,那么我们通常说这个人得到了“群众认可”;从狭义上讲,“群众认可”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一种特定说法,是评价干部、选人用人的一条基本原则和标准。“群众认可”一般也以两种形式体现出来:一是非正式的,通常表现为日常工作、生活中群众对某个人的口头夸奖、称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口碑”好;二是正式的,通常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等工作中,主要表现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出的好的结果,如某位干部得到了较高的票数、分数等。由于前一种形式难以量化,这里主要讨论后一种干部人事工作中的“群众认可”。“群众认可”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来源。“群众认可”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群众认可”虽然是我们党干部人事制度中的一个特定说法,但其思想基础源远流长。无论是我国古代墨子的“尚贤”思想、孟子的“民本”思想,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唯物史观,都把人民群众放到了人类历史长河的主体地位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共产党人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根本上说,“群众认可”正是上述一系列思想的必然推论和具体体现,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必须而且应当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群众认可”是保障广大干部群众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扩大人民民主”、“扩大干部工作民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一系列新的要求。坚持“群众认可”原则,把选择权交给群众,使群众成为干部的评判者,正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扩大人民民主这一基本要求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应有之义。“群众认可”是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强调“群众认可”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原则之一。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选人用人的问题上,要注重群众公认。”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认真贯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人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2002年颁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把“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的原则。2006年中组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强调“坚持群众公认,搞好民意调查,更好地体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并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