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问答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选拔任用条件;(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问:如何理解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它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群众公认,就是为大多数群众所认可和拥护。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干部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2-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一是选拔任用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凡是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二是考察干部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拟提拔的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四是对群众举报、申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核实处理。注重实绩,就是注重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注重干部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取得的成绩。选拔任用干部注重工作实绩,目的在于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使干部少说空话、多做实事,反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言行不一的不良行为。要在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突出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对那些经考察考核确属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委以重任;确属德才平庸、力不胜任、相形见绌的,要坚决调整下来。要运用实绩考核的结果,实施对干部的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形成扎实工作、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谈到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时,指出:既要看干部在任内做出的成绩,又要看前任留下的基础和起点;既要看干部取得的眼前看得见的工作实绩,又要看干部抓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的力度;既要看干部工作环境和条件的优劣给工作带来的影响,又要看干部在现有基础上的作为;既要看干部平时的工作能力,又要看干部在重要时期、-3-重要工作、重大事件中的决断魄力和应对能力;既要看干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又要看干部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要注意发现那些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政绩突出而不事张扬的人,善于识别那些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的人,切不可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特别是对那些善于乔装打扮的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善于识别。现在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我们经常讲,一要吃饭,二要建设,而有些地方一方面用财政收入搞不少不该搞的“形象工程”;另一方面说发不出工资,把缺口留在“吃饭”上,向上级要钱发工资。在我们党内,绝不能让投机取巧、夸夸其谈的人如愿以偿,也绝不能让勤勤恳恳、踏实工作的人吃亏。对思想政治素质好、干出实绩、群众满意的干部,要予以鼓励和表彰,并重视对他们的使用,激励他们更好地前进。坚持注重实绩原则,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坚持德才与实绩的辩证统一观。干部德才素质是干部取得实绩的前提,实绩是德才素质作用于客观环境的产物。第二,要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特点、所负责任的大小和级别层次的要求,以及工作环境的差异,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指标体系。第三,要对干部的实绩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价,从维护工作大局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看实绩,防止简单化和形式主义。第四,要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建设实绩与精神文明建设实绩、个人作用与集体作用等关系,防止片面性。既要看经济效益,又要看整体效益;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4-问:如何理解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有效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一种重要保证。确定这个原则,是要解决选拔任用干部的新途径、新方式、新方法问题。公开是指选拔干部的范围、职位、条件、程序、规则、结果等都要在一定范围乃至向全社会公开;平等是指所有具备选拔资格条件的干部,都有着平等的机会、平等的环境、平等的条件,能够平等地享有参与选择和被选择的权利。公开和平等,就是要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竞争是指通过规范的形式,使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使参与者充分展示自身的才能和优势,实现高低优劣的比较鉴别,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择优是指对竞争结果进行综合比较,权衡优劣,实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目标。竞争和择优,就是要扩大视野,广开渠道,通过“竞赛式”选拔,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并为他们施展才华、建功立业提供“舞台”;同时,促进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建立干部队伍的正常新陈代谢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一是要把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之间的内在关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公开是平等、竞争、择优的前提条件,平等是公-5-开、竞争、择优的基础,竞争是公开、平等、择优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手段,择优是公开、平等、竞争的最终结果和目的。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实践载体,要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和办法,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快车道”。三是要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为指导,改进和完善委任制、选任制等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在坚持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实行差额考察制、考察预告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等等,逐步建立起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干部任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干部任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是,应当说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问: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7-答: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对干部管理权限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首“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并沿用至今。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或提名、推荐,需履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都要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8-问:如何理解“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就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部门。具体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各级党委(党组)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主体。只能由各级党委(党组)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也可以说,各级党委(党组)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执行主体。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二是各级党委(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三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组织实施主体。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任用条例》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问: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9-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拥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10-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任职资格?答:任职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要求时,才具备提拔担任相应层次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