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通论讲义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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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讲义、提纲法学通论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词义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2、法与法律比较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三、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一)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法的起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三、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大陆法系: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2、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普通法系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2、特点: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三)两大法系比较: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2、不同点: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法的作用与法治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1、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3、法的局限性(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五)依法治国的目标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五节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一)立法的概念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二)立法的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原则。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第六节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2、分类:(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3、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三、权利、义务和权力(一)权利的概念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二)义务的概念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三)权力的概念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与民主、人权一、法与民主民主的概念与特征1、民主的概念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2、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民主与宪政结合;民主与集中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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