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学习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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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基本含义集权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我国民主集中制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编辑本段由来一般认为K.马克思、F.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已经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47年,在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主要由恩格斯和W.沃尔弗起草的新章程。章程规定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但是,他们都没有用过“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В.И.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由于组织松散软弱和处于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列宁强调党要实行严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党的斗争环境发生变化,列宁适时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年9月,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说:“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1906年3月20日,他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载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推广成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编辑本段基本内容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组织原则。198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编辑本段表现2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绝对服从。编辑本段反思民主集中制其实就是把本应由大多数人都享有的民主权利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来实行,虽然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工作的稳定性,但是由其产生的少数人专制不可避免,与古代中央集权制类似。二、谈谈你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列为党的建设的首要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了系统、深刻的阐述和科学、明确的规定。这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就民主集中制的几个关系,谈些粗浅的认识。一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不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怎样,认识是不一致的。有人认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切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再坚持民主集中制已没有必要。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决定》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更要求我们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而决不能削弱和放弃民主集中制。”“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要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民主集中制,或者以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都是不对的。”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些探讨:第一,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在起作用,经济和政治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各有各的规律在起作用。上层建筑的一切方面都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并不等于都必须放弃各自的原则而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律,更何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正确的领导。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千变万化,竞争激烈,难以预测的因素很多,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正确决策,仅靠少数人和领导者个人的聪明才智与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汲取集体的智慧、全党的智慧,实行正确集中,才能进行正确的决策。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维护党的纪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说到底还是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在党内强调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处理上下级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做到几个利益的协调统一,以此纠正损害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地发展。二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它们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就绝对意义上讲,民主与集中永远处于一种不均衡、不和谐的状态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时候,要把握好二者相结合的结合点,不断协调二者的关系,使其进入相对均衡、相对和谐的境地。然而,在这方面,有的同志习惯于在民主和集中之间“走钢丝”,不问时间、地点、条件,往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觉得民主多了,七嘴八舌,众说纷纭,于是就强调集中;觉得集中多了,鸦雀无声,万马齐喑,于是又一窝蜂而起,强调民主,忽视集中。结果,不但没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反而使原来固有的矛盾更加激化,民主集中制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地贯彻执行。当然,民主集中制不是民主与集中的简单相加,也不是求解民主是多少、集中是多少的简单二元方程式,不可能有一种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固定模式,只能在不同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根据当时的情形和实际情况,审时度势,找准二者之间的结合点。因此,在反对某种错误倾向时,决不能强调一个方面而抛开另一个方面,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在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两点论,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决定》指出:“现在,我们党执行民主集中制总体上是好的,但还有不少问题。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从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民主不够,主要表现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做得不够。有的同志认为,在一所高校内部,一个3系,一个处本来就是一个很小的基层单位,系(处)领导天天和教职工在一起,教职工在想什么,他们对工作有何建议和意见,领导摸得着、看得见、听得到,还用得着走群众路线吗?因而在决策的过程中,忽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听不得不同意见,尤其听不得反面意见,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代替群众集体意志。其实,高等学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知识分子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人来说,具有更强的民主意识,他们的平等观念、参与愿望都很强烈。虽然大家朝夕相处,但你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不虚心听取意见,他就不愿意或不可能向你倾诉衷情,讲心里话。因此,无论在党内生活中,还是在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无论是大单位,还是小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具有更好的民主作风,更充分地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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