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荣昌县黄桷滩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和落实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要议事和管理日程,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责任制的落实。要做到:组织责任落实;领导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落实;检查考核落实。—4—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公司领导层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1.公司党组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针对公司系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针对公司系统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人员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内规章、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公司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公司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决议和决定,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向公司党组织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针对存在的—5—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按照公司党组、纪检组要求,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基层单位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公司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决议和决定;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按照公司党组、纪检组要求以及公司党组的具体要求,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向公司综合部和分、子公司综合部报告工作。党总支部在所在单位党委、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其要求,组织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活动。并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和提出建议。第五条公司综合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组织协调职责。1.公司综合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公司党组和中央纪委、国资委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公司党组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向公司党组报告工作。2.公司综合部是公司综合部的派出机构,按照公司综合部和同级党组的要求,履行组织协调职责。—6—3.按照公司党组、纪检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4.公司综合部组织协调的具体职责是:组织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工作,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组织纪检(监察)会议,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和落实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党组织、经营班子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要求所属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经营班子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以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汇总有关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向上级纪检组织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组织协调事项以及专项(专题)活动完成情况。第六条公司各级经营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重要连带责任。1.企业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2.具体职责是:按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改进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度,规范职务行为;接受上级和同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督检查,—7—改进工作。在自己负责管理的工作中,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同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工作,在部署落实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同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工作。3.企业内各部门,尤其是建立党组织的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工作特点,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第七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加强监督工作。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结合党务公开、厂务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员工的监督,对提出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措施并认真改进。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是:1.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工作规则,纪检监察工作规则以及源头治理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2.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员、员工民主权利,落实党内监督和员工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3.加强各级领导人员作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国电,全面加强领导人员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8—风和生活作风建设。4.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资委党委(纪委)和公司党组、纪检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各种专项工作和活动。建立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5.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廉洁文化。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并取得实际效果。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的廉洁意识。6.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杜绝违反党的纪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行为。严肃查办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尤其是领导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7.加强效能监察,针对企业的关键岗位,生产经营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执行决定(指令或决议)、规章制度开展监督检查。8.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完善纪检组织和纪检办事机构(或设置专职人员),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完善纪检监察基础管理工作。9.开展创新活动。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点。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结果负责。—9—对其考核的要点是:1.是否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制定落实“实施纲要”细则办法或任务分解,建立健全“实施纲要”文件体系。2.是否召开专题会议(或专题议案)听取纪委(纪检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形成决议。3.是否召开纪检监察会议或有关会议,部署工作任务,签订责任书,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是否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组织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述廉、议廉、评廉,“三必谈”,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廉洁从业承诺等方面的活动。5.是否针对纪委(纪检组)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6.经营班子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人员责任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7.是否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和创建廉洁文化活动。8.是否按规程处理信访和查办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党员、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持员工队伍稳定。9.是否建立完善的纪检组织和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正常开展;基础工作、信息管理、调研工作程序或规则是否落实。—10—10.在深化改革方面是否按照规定或决议开展有关工作,并有创新举措;是否积极开展或参加公司组织或布置的工作。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考核方式。每年末,由公司党组(纪检组)统一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包括: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评价、考核汇总、责任追究等方面。公司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照公司党组(纪检组)统一部署对所属单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汇总、评价和责任追究,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告公司综合部。基层单位党委、纪委自行组织考核、评价工作。2.公司主要负责:组织对分、子公司的考核,抽查基层单位以及公司直管的基层单位;检查、复核上报的考核汇总情况以及有关表格;分析存在的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议汇总考核报告,向上级部门提交有关报告;决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3.分、子公司主要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的考核;审议汇总考核报告,向公司综合部提交考核报告;决定或按公司党组(纪检组)的决议,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向公司综合部提交的考核报告内容包括:考核汇总报告以及考核汇总统计表;被考核基层单位工作总结以及考核自评统计表。上报材料应装订成册。考核汇总报告包括: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结;考核组织方式及考核评价;未考核单位原因;建议和意见;责任追究提议(或决议)。—11—4.基层单位主要负责:组织自行考核和评议;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结以及填报考核自评统计表;准备有关资料装订成册,以备检查考核;提议和执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年度为考核期。每年6月基层单位要进行中期自查,各分(子)公司要督促和抽查,并汇总工作报告(附基层单位工作总结),上报公司综合部。第十二条考核主要以实证材料为主,可以结合企业情况,采取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原则是要切实了解实际情况,作出可靠评价。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每年由公司综合部具体设定。一般情况下,未完成或未实施主要考核项目,应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第十四条发生下列问题,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基本结案或受到刑事处理的,给予企业直接降至D或E级处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规违纪案件,基本结案或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给予企业降级处理。第十五条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及格,并给予有关人员党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12—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公司党组、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3.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