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几点思考1998年11月,中央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中共中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的新要求,总结和吸收12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验和成果,重新修订和颁布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十几年来,各级党政部门普遍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有所提高,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式和手段也不断丰富和加强,促进了工作作风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但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怎么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以下四方面与同志们一起研究和商榷,希望同志们能提出宝贵意见。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概念和内涵(一)党风廉政廉政建设责任制出台的简要背景。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2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3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二)什么样的现象和行为是领导干部腐败?所谓腐败,4从本质上讲就是权力的异化,就是公共权力没有按照其正常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说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违背权力主体—也就是人民意志的行为。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无为。即公共权力功能萎缩,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在需要公共权力发挥应有作用时反而不发挥作用,导致社会发生功能性障碍,从而损害社会的正常运转。如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一些权力无为现象,就会导致社会运转的失衡和各种资源的浪费。另一类是权力滥用。即利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家族或小团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如贪污、受贿等权力滥用现象,就会导致社会价值观念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当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所谓“腐败”,一般都是狭义上来理解的,主要指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称之为“腐败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利用公共权力,二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简言之,种种以权谋私行为即是腐败行为。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如贪污、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我们可称之为腐败现象。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如挥金如土的奢靡之风、赌博、嫖娼、吸毒等,只要是与权力无关的行为,我们可称之为消极现象或丑恶现象。由于消极丑恶现象往往需要权力的保护才得以发展蔓延,消极现象和腐败现象往往都交织在一起,是一对孪生姐妹。(伏尔泰)说:“权力者像窃贼一样,希图偷到更多的权5力”,制度约束、舆论监督、势力制衡,只能遏制权力腐败的走势,弱化权力腐败的破坏作用,但绝不可能改变或虚化权力腐败的天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28日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米凤君为了保住官职不丢和违法不被查处,不停地向中央和省里领导行贿,另一方面大肆淫乱挥霍。中纪委找其谈话,他躲起来谁也不见,中纪委和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办案人员利用其好色特点采取技术侦察手段,监控定位手机,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内,将他和两名卖淫女当场抓获。办案人员找人取证时,有人提供,米凤君是这里的常客,和这里100多名妓女有染。文强18年就有35万元,没有人去查,收入是否合法,直接到18年后的3093万元,走上了断头台;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从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到厅长的岗位上,一直被告,但却平步青云。从这些事例中,同志们体会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6(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责任制是指某一个岗位的责任、权力、利益相结合的一种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既包括“党风建设”,也包括“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指廉洁从政方面的建设,主要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廉洁的问题,而“党风建设”的内涵要比“廉政建设”的广,它包括了“廉政建设”的内涵。如由于严重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件是党风问题,却不一定是廉政方面的问题。因此,不能用“廉政”的范畴去限制“党风”的含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仅是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败工作的一种创新和工作机制。实行这一制度,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权力,并通过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个规定与以往责任制的显著区别在于明确提出了责任追究和量纪标准,从而增强了责任制的约束力。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责任分解的概念及种类、责任考核的目的、内容及评价标准及责任追究7(一)责任主体根据《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委(党组)的具体职责主要有如下几点: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的基础上,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统一部署。2、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明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在各职能部门的分解。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并做出决策,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并对重点任务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促落实。84、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套制度,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5、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听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即主要负责人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6、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考核,决定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并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7、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8、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政府(行政)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做出的决策,实现“党政齐抓共管”,具体职责主要有:1、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全面领导政府(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2、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或督促政府各部门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廉政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3、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支持监察部门对反腐败各牵头单位的工作指导。9(二)具体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应包括:1、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年工作任务做出部署,并亲自过问,抓好落实。2、每年至少主持两次专题会议(年中、年终各一次),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正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就有关重大案件亲自批示。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4、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5、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选拔任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6、在每年年初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就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事项做出公开承诺,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应包括:101、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2、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3、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组织或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报告。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问题严重的应向组织提出调查的建议。4、对分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