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016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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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号:借款人:1敬请注意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2、您已确保提交给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中心下同)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咨询。1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立约人: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贷款受托人(贷款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特别签定条款等内容组成。目录第一章借贷条款……………………………………………………………2第二章担保条款……………………………………………………………5第三章违约责任条款………………………………………………………10第四章其他约定条款………………………………………………………12第五章特别签订条款………………………………………………………152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三十条。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凭证(简称借款凭证,下同)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借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一)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二)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三)利率的调整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除贷款委托人书面表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受托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权利已生效;(二)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三)借款人已按规定向售房人支付了首付款。(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受托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受托人按照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第六条计息、结息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但首期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的实际天数计算。3第七条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偿还。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约定还款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具体约定。.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扣收。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的义务。(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五、提前还本(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款委托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其中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申请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借款人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八条贷款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贷款受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放款日及时发出放款指令。4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所购买的房产等家庭财产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七、有权按照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发送有关文件。上述方式均无效时,有权在必要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八、保证期间,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第九条贷款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贷款受托人应与贷款委托人签订具体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一、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调查、贷款资料收取、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核对以及向贷款委托人报送借款人贷款资料;二、负责就贷款有关事宜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所有人及共有人面谈并形成有上述面谈对象签名的书面笔录;三、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四、负责保管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五、负责逾期贷款催收,逾期案件的诉讼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六、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七、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八、负责贷款委托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应按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配偶或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应向贷款委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征得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八、应接受贷款委托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受托人有效扣款:(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0个工作日到贷款委托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5(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被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受托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有效扣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委托人申请扣款,或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要求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十、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委托人:(一)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委托人持有。担保条款第十一条保证条款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委托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三、保证期间贷款委托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为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由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委托人。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五、保证责任(一)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无论贷款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贷款委托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任何异议。(三)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根据本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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