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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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病案管理规定为加强病案管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医疗纠纷,遵照卫生部卫医发[2002]193号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定我院住院病历管理规定。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件,应依法科学管理。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和盗取病历。二、病历书写按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三、病案室具体负责全院出院(包括死亡)病人病历的集中保存和日常管理。1、按时收取出院(包括死亡)病历;2、做好病历质量审查工作;3、保证病历的完整性、系统性,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外借;4、做好病历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历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四、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要求: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2、查阅、修改病历在病案室进行,不得将病历携出病案室。3、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须经本科主任签字,并报医务处备案,提前与病案室联系,予以安排。五、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1、病区应负责住院病历的完整性、系统性,不得丢失。2、做好对病历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3、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携带和保管病历。4、为保证病历资料完整及传输过程中的责任界定,结账前病区应按病历排放顺序标注页码后,送交病案室或复印点。六、患方及有关机构调阅、复印病历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和出院手续;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出院手续;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和出院手续;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该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和出院手续;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材料的,应当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材料、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七、复印病历的范围: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八、根据我院病历整理工作流程,患者出院两周后可复印病历。若患者出院前一天复印病历,申请手续同上,复印不包括出院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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