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官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一条凡本村村民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生活活动的外乡村民(流动人口)都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二条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是村委会向群众承诺、群众向村委会承诺,双方的信誉去保证承诺的兑现。实施“双诚信双承诺”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第三条村民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男生年满22周岁,女生年满20周岁)后方可结婚生育。提倡晚婚(男生年满25周岁,女生年满23周岁),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早婚生育履约1000元,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条实行凭证生育,鼓励晚婚。符合生育及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持证对象怀孕后不得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未经计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妊娠;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不再安排其再生育。为了母婴安全,实行住院分娩制度。生育子女的家庭应在3天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凡谎报婴儿性别、死胎、死产或随意更改孩子出生年月的履约金500元;发现有弃婴、溺婴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五条村民收养、送养孩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凡非法收养、送养孩子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条例》和有关规定按孩次征收收养、送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属买卖孩子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政策外生育的对象,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前不能享受村委会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评为失信计生户。第六条政策外生育一孩履约1000元,二孩及以上履约2500元,同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七条已生育的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对象必须在生育平产90天或剖宫产210天之内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对象必须在平产90天、剖宫产210天之内落实女扎或男扎手术。若因患病等原因不能落实(绝)节育措施的,必须持县级以上的夫妻双方的医院证明(含区计生服务站证明)方可认定。预期未落实的,处违约金500元,评为失信计生户,经限期落实避孕节(绝)育措施后,方评为诚信计生户。第八条妇检对象应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年四次(2月、5月、8月、11月)的环情、孕情检查,每季度当月15号前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查环、查孕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并在当月15号前主动到镇计生办“补查”,否则履约200元,并评为失信计生户,经限期补查方可评为诚信计生户。第九条外出务工的村民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告知外出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外出妇检对象,每年2、5、8、11月应到当地计生办查环查孕,并在当月15号前寄回有效妇检证明,否则履约200元。第十条对出租(借)房屋给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入人员居住、招用无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的房东或雇主处履约2000元。第十一条本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或用工雇佣符合生育对象的,房东或用工单位要在3日内向计生指导员或育龄小组长报告,并进行登记。房东或者用工单位应同村委会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如在3日内不报告的履约500元。第十二条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村委会根据本村的情况制定对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一般计生户的优惠措施和服务承诺:1、在村干部选拔任用、村两委班子配备、发展培养党员、推荐各类代表和评选表彰先进个人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并占一定比例。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在落实农村低保、救灾救济时优先安排补助:在落实农村“低保”中,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困难户给予优先安排。3、积极开展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帮扶活动。每年对需要贷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优先办理信贷手续。4、符合政策的二女结扎户和一方初婚一方再婚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结扎手术的奖励1000元,一般计生户结扎奖励300元、上环奖励200元,政策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绝)育措施二孩以上结扎奖励200元、上环奖励100元。5、符合政策生育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二女结扎户年满60周岁进入国家奖励扶助的家庭,由村委会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金并给予慰问金500元。6、本村诚信计生户子女高考一本奖励10000元,二本奖励5000元。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女结扎户和独女户女孩高考在原有基础上多奖励5000元。7每季度对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给予20元务工补助或物质发放。第十三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拒不履行本《村规民约》和协议管理规定的村民,取消村委会的优惠规定。第十四条落实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1、村计生领导小组与包片的村干部、育龄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2、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协议书。第十五条村干部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违反、包庇计划生育,不抓不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两委干部、协会会员及育龄小组长,村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或经评议会议评为失信计生户,是村支两委的,有权报镇党委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六条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履约,设立专户、严格管理、履约所得款用于本村计划生育计生诚信户帮扶、慰问。履约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七条村民具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诉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咨询,有权要求村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村成立《村规民约》监督小组,对《村规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由全体村民推荐或村委会提议产生并公布。监督小组每月参加计生例会,监督计划生育的实行情况、优惠规定和服务项目兑现、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真实性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正性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在执行过程中,在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议修改本《村规民约》,则可按制定《村规民约》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第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原《何官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即日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村《村规民约》的应用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何官村委会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