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项目全程营销策划顾问独家销售代理及首席招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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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2011]CHX/ZS—01佛山XXX项目(暂定名)全程营销策划顾问、独家销售代理及首席招商顾问代理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方):地址:电话:020-传真:乙方(受托方):广东经策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B塔2009-10室电话:020-83806288传真:020-83815153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并承诺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恪守信用,共同执行。第一条委托项目及委托事项1.1位于佛山市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项目”);1.2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全程营销策划顾问、独家销售代理及首席招商顾问代理的唯一代理商。甲方以策划顾问费用、销售代理佣金及招商代理佣金方式支付乙方作为乙方策划及代理“该项目”的服务费用。第二条委托内容2.1本合同的全程营销策划顾问、独家销售代理及首席招商顾问代理工作以双方确认的下列附件服务内容为依据:2.1.1附件一:《项目前期策划服务内容》;2.1.2附件二:《项目营销策划跟进及宣传推广顾问服务内容》;2.1.3附件三:《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内容》;2.1.4附件四:《项目首席招商顾问代理服务内容》。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需增加上述附件以外的工作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确认。第三条委托期限3.1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乙方的项目前期策划服务委托时间: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4.1条双方所约定的推进执行时间作为界定。3.2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乙方的项目营销策划跟进及宣传推广顾问服务委托时间: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4.2条所述内容所界定之时限条件和方法作准。3.3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乙方的项目独家销售代理及首席招商顾问代理服务委托期由签定本合同当日起生效,委托期限截止期为:从“该项目”取得2首张预售许可证及在佛山市内主要报刊媒体发布公开销售的广告信息且甲方与任何认购客户签署第一份《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之日起计满24个月止。在委托期限内,乙方须尽力做好“该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在本合同到期前三十天,甲乙双方如同意延长合作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第四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4.1项目前期策划费用及支付方式4.1.1甲方同意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RMB300,000)作为委托乙方负责完成本合同附件一《项目前期策划服务内容》的策划顾问费,并按以下分期付款时间及方法支付到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内:第一期:甲方于签定本合同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前期策划服务内容》总策划顾问费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予乙方;第二期:乙方于收到甲方支付上述第一期的策划顾问费到帐日起计的45天内提交“该项目”的《项目前期策划服务内容》方案予甲方,甲方于收到《项目前期策划服务内容》方案之日起计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总策划顾问费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100,000)。4.1.2乙方按本合同4.1.1条约定已经全额向甲方收取到帐的项目前期策划顾问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RMB300,000)后,同意将当中的50%的金额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RMB150,000)在甲方每期支付予乙方应收的销售佣金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中抵扣,直至把乙方同意抵扣的策划费扣清为止。4.1.3若甲方未能全额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RMB300,000),则本条乙方同意抵扣的策划费之款项不用退还予甲方。4.2项目营销策划跟进及宣传推广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4.2.1在合同委托期开展的首9个月(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甲方同意向乙方每月10日前支付策划顾问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100,000);4.2.2乙方按本合同4.2.1条约定已经全额向甲方收取到帐的策划顾问费人民币玖拾万元整(RMB900,000)后,同意将当中的50%的3金额即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RMB450,000)在甲方每期支付予乙方应收的销售佣金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中抵扣,直至把乙方同意抵扣的策划费扣清为止。4.2.3若甲方未能全额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即人民币玖拾万元整(RMB900,000),则本条乙方同意抵扣的策划费之款项不用退还予甲方。4.3项目独家销售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4.3.1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委托期内“该项目”以任何形式完成的销售金额均视为乙方业绩,甲方需在乙方代理期内按“该项目”所累计完成可推货量以下列的递增爬坡式佣金计算比例支付予乙方作为乙方独家代理“该项目”的销售代理佣金:累计完成可推货量(商铺或写字楼)代理佣金比例4个月内完成可推货量40%以下(含40%元)按累计完成销售总金额的1.3%计提4个月内完成可推货量60%以下(含60%元)按累计完成销售总金额的1.4%计提5个月内完成可推货量80%以下(含80%元)按累计完成销售总金额的1.5%计提6个月内完成可推货量80%以上按累计完成销售总金额的1.6%计提备注:甲乙双方同意于正式开售前三个月内对“该项目”的商铺或写字楼可推售货量进行双方确认(商铺及写字楼需分别确认,并分别按上述代理佣金比例计算))4.3.2但经双方约定,由双方确定之甲方关系客户可由甲方自行销售,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如甲方关系客户购买的,其成交额可计入乙方销售额及销售率,但乙方可按其成交额各阶段正常佣金的50%进行计提销售代理费,如甲方的关系客户面积超过可售面积的10%,则按正常的销售代理费予乙方结算。4.3.3溢价分成奖励费用的收费标准1)甲乙双方同意在“该项目”预计取得预售证前三个月内对“该项目”单元的销售底价进行双方确认,双方并签定“该项目”的《销售底价确认表》作为每个成交单位溢价分成奖励差价分成费用的计算依据,该《销售底价确认表》双方同意每三个月重新探讨签署确认一次,如到期双方未有重新签定新一份《销售底价确认表》的,则双方同意以仍依据双方对上最后一次所签订的《销售底价确认表》为计4算乙方应收溢价分成的依据计算标准。2)该溢价分成奖励费用由乙方完成并双方确定可推售的总建筑面积的40%后开始全部计算,未能完成40%时该部分佣金甲方同意只按第4.3.1条所规定的内容计算方法支付乙方应收的销售代理佣金。3)甲方同意乙方在代理出售“该项目”的单元高于双方签署确认的销售底价成交,其溢价部分按甲方占80%,乙方占20%的比例作出分配。4)若“该项目”成交的单元低于双方确认的《销售底价确认表》进行销售时,甲方同意按第4.3.1条所规定的内容计算方法支付乙方应收的销售代理佣金。4.3.4如遇认购者签署销售《认购书》后违约,在甲方没收认购者定金的情况下,其没收认购者所支付定金的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取得的该部分费用由甲方于次月结算予乙方);如遇认购者签署《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或其他相关的销售协议后违约,甲方同意视为乙方成功代理的业绩,认购者所付之所有楼款归甲方所有,惟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中的4.3.1条、4.3.3条内容的计算方法收取应得之销售代理佣金。4.3.5甲乙双方同意每月月底结算佣金一次,甲方必须提供予乙方关于甲方与所有认购者签定的认购书副本及/或《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复印本一份作为双方结算代理佣金的依据,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实际销售进度明细表,经甲乙双方审核确认后,根据“该项目”各类所售出物业单元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书内所定之成交价计算的成交金额,并按照上述第4.3.1条、4.3.3条、4.3.4条内容所述的销售代理佣金支付内容和佣金比例及支付方法计算乙方的应收费用,甲方并须于每个结算月后新一个月开始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一个结算月应收的费用支付到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内。4.4首席招商顾问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4.4.1基本招商定义:“该项目”的招商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收取租金形式、各样化的承包、合作经营、联营、营业额扣点、保底分成或其他使用协议(含设备或经营管理费用)等形式提供予任何个人、机构或公司租用或使用“该项目”商铺及场地内外的其他空间。5但经双方约定,由双方确定之甲方自行经营的面积不计提予乙方应收的招商代理费。4.4.2以收取租金形式的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将“该项目”商铺或场地内外其他空间是以“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予任何个人、机构或公司租用或使用时,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其《租赁合同》或《场地出租协议书》内容所订定的每月租金而得出的总额1个月计算比例作为乙方代理“该项目”的招商代理佣金。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或第三方将“该项目”商铺或场地内外其他空间是以“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予任何个人、机构或公司租用或使用时,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其《租赁合同》或《场地出租协议书》内容所订定的每月租金得出的总额0.4个月计算比例作为乙方代理“该项目”的招商代理佣金。4.4.3以非收取租金形式的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将“该项目”商铺及场地内外的其他空间是以各样化承包、合作经营、联营、营业扣点、保底分成或其他使用协议等“非收取租金形式”提供予任何个人、机构或公司租用或使用时;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制订一个基准月租金,并按基准月租金1个月计算比例作为乙方代理“该项目”的招商代理佣金。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或第三方将“该项目”商铺及场地内外的其他空间是以各样化承包、合作经营、联营、营业扣点、保底分成或其他使用协议等“非收取租金形式”提供予任何个人、机构或公司租用或使用时;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制订一个基准月租金,并按基准月租金0.4个月计算比例作为乙方代理“该项目”的招商代理佣金。4.4.4甲乙双方同意招商额外奖励按双方确认正式“开业日期”的开业率按递增爬坡式的计算比例支付予乙方作为乙方独家代理“该项目”的招商代理额外奖励:正式开业日期的开业率额外招商奖励比例在60%以下(含60%元)按累计完成招商面积的0.2个月计提在70%以下(含70%元)按累计完成招商面积的0.3个月计提在至80%以下(含80%元)按累计完成招商面积的0.4个月计提在80%以上按累计完成招商面积的0.5个月计提6备注:开业率=收取租金形式出租、非收取租金形式出租、第三方出租及甲方自营部分的建筑面积总和/该项目商铺部分总建筑面积4.4.5甲乙双方同意每月月底结算佣金一次,甲方必须提供予乙方关于甲方与所有认租者签定的认租书副本及/或《租赁合同》、《场地出租协议书》复印本一份作为双方结算代理佣金的依据,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实际招商进度明细表,经甲乙双方审核确认后,根据“该项目”各类所租赁出物业单元的《租赁合同》、《场地出租协议书》或其他相关协议书内所定之成交价计算的成交金额,并按照上述第4.4.2条、4.4.3条、4.4.4条内容所述的招商代理佣金支付内容和佣金比例及支付方法计算乙方的应收费用,甲方并须于每个结算月后新一个月开始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上一个结算月应收的费用支付到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内。4.5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销售及招商结算工作并签订《销售/招商结算书》,并于结算后第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之应收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拖延结算,拖延方对另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及其经济损失。第五条开发、销售及招商之合法性甲方需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及招商之合法性,负责提供相关的各类资料、政府批文及证照,使乙方可清楚向认购者及认租者讲解。同时,甲方需按法律或法规认可之程序进行销售认购及租赁招商,以便销售及招商推广过程能顺利进行。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6.1在委托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随时就乙方在“该项目”的工作进度进行了解,乙方应予配合。6.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各项有关的工程进度、准确而完整的开发数据及政府批文。6.3甲方需向其下属及所委托之设计单位和其他服务单位表明乙方为“该项目”之项目策划顾问、独家销售代理及首席招商顾问代理身份,并须把7甲方公司对“该项目”的设想和相关全部背景资料及开发意图向乙方详细表述。6.4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所有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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