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德性的正义——麦金太尔的正义观述评杨豹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内容摘要:自古以来,正义就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对正义进行过论述,正义成为古希腊的四主德之一。在近代,启蒙思想家们也专门进行过论述。在现代西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诺齐克的权利正义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麦金太尔作为美国当今在世的伦理学巨擘,立足现实,以鲜明的历史主义和亚里士多德主义对正义进行阐述,由此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正义观。了解麦金太尔的正义观,有助于我们把握西方正义理论的演进过程,深刻认识正义的本质。关键词:麦金太尔德性正义亚里士多德实践规则罗尔斯诺齐克正义问题是伦理学中的重要论题,也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难于解决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专著与论文的数量可谓汗牛充栋,观点各有表述。本文将探讨麦金太尔的正义理论,分别从正义的不可通约性、正义的传统性以及正义作为德性与规则的抉择等方面,全方位地展现和评述他的正义观——作为德性的正义。一、正义的不可通约性在西方伦理学中,麦金太尔认为,现代社会一直存在着多种未解决的道德分歧和冲突,而其中最根本的一些冲突就是围绕“何谓正义”而展开的。正义允许收入和所有制的严重不平等吗?正义要求对那些过去不正义之结果的不平等做出补偿吗?正义允许实行死刑吗?在这些广泛的多样性的特殊问题背后,存在着一组相互冲突着的不可通约的正义概念。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概念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则与之无关;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之人权,而另一些则求助于社会契约或功利。由于应得、人权、功利等概念之间的对峙,正义概念随之出现了冲突。如何看待林林种种而又互不相容、彼此对立的正义?“为了认识何谓正义,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实践合理性对我们的要求。”1换而言之,“何谓正义”就是指:是什么使得我们以一种方式行动就是合理的,而以另一种方式则是不合理的。然而,对于实践合理性,又有一般实践合理性本质和特殊实践合理性表象的争论,同样是错综复杂。对于实践合理性分歧的解决,有三种方式。第一,现代哲学所提供的方式。他们认为,合理性要求我们首先抛弃我们自己对任何特殊理论的忠诚,把我们从各种责任1A.Macintyre:WhoseJustice?WhichRationality?P2,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1988.Toknowwhatjusticeis,soitmayseem,wemustfirstlearnwhatrationalityinpracticerequiresofus.和利益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离出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种真正的中立和公正,并由此达到普遍的观点,摆脱偏颇和片面性。而且,只有如此,才能合理地评价对正义的各种解释。第二,宗派组织所提供的方式。他们主张信仰一套具体展现在群体生活中圣徒的信念,即信仰某些个人而非论据而获得正义的概念。第三,启蒙运动所提供的方式。他们希望以理性取代权威和传统,合理性证明要求助于一些原则。这些原则是任何有理性的个人都不可否认的,因而也是独立于所有社会与文化特殊性之外的“普遍客观性”。麦金太尔认为,第一种方式是现代自由主义的说明类型。他们自我标榜是真正的中立和公平。然而,任何自我都是一种传统中的自我。他们的中立和公平,事实上早已暗含某种特殊正义解释为前提,其明显的中立和公平不过是一种假象。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第三种方式即启蒙方式的继承。启蒙运动的思想家都提出了被所有理性生物都不可否认的原则,但无法证明其存在。因为每个启蒙思想家都提出了不同的“普遍性”原则,如百科全书派的科学、进步,卢梭的自然、人性,边沁的功利,康德的绝对命令等等。显然,这种相互排斥性证明了“普遍性”原则的并不普遍。至于第二种方式,他们无法逃避有武断任意性的指责。一般来说,在历史上,人们分析正义的渊源,常常诉诸“人”或“天”。一类理论认为正义是由人的主观所决定,如“人是万物的尺度”、“强权就是公理”,以及契约论。他们认为“人”决定了不同的正义观。另一类理论则认为正义是客观的。他们认为可以找到永恒的正义,如柏拉图的正义思想,儒家《中庸》中“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以及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都是表明有从“天”而引出的一种客观正义。麦金太尔在探索正义的不可通约性时,引入实践的概念,即是将正义看成既含有主观因素,又含有客观因素。因为在他的实践概念中,他说:“我要赋予‘实践’的意思是:通过任何一种连贯的、复杂的、有着社会稳定性的人类协作活动方式,在力图达到那些卓越的标准——这些标准既适合某种特定的活动方式,也对这种活动方式具有部分决定性——的过程中,这种活动方式的内在善就可获得,其结果是,与这种活动和追求不可分离的,为实现卓越的人的力量以及人的目的和善的观念都系统地扩展了。”2换而言之,实践包括四层含义:1、实践是一种特殊的人类协作活动方式。2、实践是一种内在善的实现。3、实践有一种卓越标准。4、实践是扩展的卓越者的力量以及人的目的和善观念。内在善的实现与卓越标准要符合共同善,从此意义上说,是客观的;而作为人类协作方式的实践是扩展了的卓越者的力量以及人的目的和善的观念需要人的内在活动,涉及到人的主观性,显然又是主观的。因此,麦金太尔在探索正义的不可通约性时,使用实践概念,将正义的主观性与2A.Macintyre:AfterVirtue,P187,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1984.中文参考龚群等人的译本。Bya‘practice’Iamgoingtomeananycoherentandcomplexformofsociallyestablishedcooperativehumanactivitythroughwhichgoodsinternaltothatformofactivityarerealizedinthecourseoftryingtoachievethosestandardsofexcellencewhichareappropriateto,andpartiallydefinitiveof,thatformofactivity,withtheresultthathumanpowerstoachieveexcellence,andhumanconceptionsoftheendsandgoodsinvolved,aresystematicallyextended.客观性相融合。他以实践合理性分歧来研究正义的不可通约性,并对不同的解决方式展开评价,的确深入到正义起源的核心之处,为后继的论证做好了铺垫。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麦金太尔对自启蒙运动以来及现代哲学关于正义实践合理性分歧的解决方式的指责,是后现代哲学外化的一种普遍现象。罗蒂曾说:“在20世纪,这种对于启蒙运动所特有的妥协的理性主义辩护已经失去了信用。启蒙运动假定,宗教、神话和传统可以与某种非历史的东西、某种为人之为人所共有的东西相对立,但当代的知识分子已经抛弃了这种信仰。人类学家和科学史学家们不再那么严格地区分天赋理性与文化产物了。像海德格尔和枷达默尔这样的哲学家使我们可以把人看作完全历史的东西,其他一些哲学家,如蒯因和戴维森,也反对在永恒的理性真理与暂时的事实真理之间作出人为的区分。而精神分析则使良心与爱、恨和怕的情绪之间的区分,因而也使道德与远虑之间变得模糊不清了。其结果是取消了为古希腊形而上学、基督教神学和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所共有的关于自我的图画。这图画把自我看作是由偶然的非本质的东西围绕着的非历史核心即人类尊严的场所。……这样,对一种跨文化、非历史的核心自我的康德主义认同,便被对一种作为历史产物的我们自己共同体的准黑格尔主义认同所代替了。”3麦金太尔抨击普遍性原则的普遍性。这种观点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和当代的伦理背景主义(contextualism)。而麦金太尔利用伦理背景主义,批评和否定现代哲学及启蒙运动以来的普遍性道德原则。从而,他加入到后现代所倡导的多元、异己、暂时性的大合唱中。二、正义的传统性由于每一种实践合理性都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传统密切相关。因此,麦金太尔认为,要理解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实践合理性?就要从“构成的传统和传统的建构”(thestandpointoftradition-constitutedandtradition-constructiveenquiry)来探讨。他主张,正义及其合理性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普遍的、无时间性的。如果正义及其合理性脱离它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人们就无法理解。正义及其合理性融于背景,构成特定传统的一部分。因此,他主张“学说、论点和论证都要根据历史情境来理解”4传统本身都是在特定的社会中,而它一旦构成,又会产生新的影响,因而又是一种创造的传统。所以,就正义及合理性而言,无论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都是一个历史性概念。由不同合理性派生出来的正义也就是多种的而并非一种。麦金太尔认为个别传统之间的最根本不一致是无法由理性来解决。这样,当代争论不休的正义观就要从历史传统中来探讨。如果认识不到正义在历史传统中的演进过程,我们就无法把握正义的实质。为了从历史传统中寻求答案,麦金太尔按他自己的理解方式从西方文化中概括出四大传统: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3罗蒂:《后哲学文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64-165页。4A.Macintyre:WhoseJustice?WhichRationality?P9,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1988.Doctrines,theses,andargumentsallhavetobeunderstoodintermsofhistoricalcontext.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传统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狭义的)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每一种传统在其自身都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解释。每一种传统都进入了(至少是与其它传统的某一种传统的)各种对抗性的关系或联盟关系,甚至达到某种综合;或者是相继进入这两类关系。然而,它们都展示了迥然不同的发展模式。”5麦金太尔认为,在四种传统中,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是一种贯穿前现代的三种传统、甚至牵涉到非西方的伊斯兰文化传统的最富生命力的探究传统,而现代自由主义传统却是存在致命顽疾的探究传统,正义也因其不同传统而得到阐述和论证。1、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传统起始于“英雄时代”。在荷马时代,人们认为宇宙有单一的基本秩序,这一秩序使自然有了一定的结构,也使社会有了一定结构,正义就代表着一种“由宙斯和人间的君王们所支配的秩序”,“一种按等级秩序化的社会规则构成的秩序。”6在后荷马时代的雅典时期,人们在战斗、体育竞赛等活动中意识到优秀与优胜的不同,一种是内在的品质,一种是外在的奖赏,如财富、权力、地位等。这样,善就分为优秀的善和有效性的善。由此,正义有两种定义:一种是按优秀来定义,一种是按有效性来定义。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从优秀善的角度阐释正义,而智者则从有效性的角度来论述正义。双方各执一词。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前人的基础上全面地阐释了他的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个自由公民的城邦中,善德的统治与做一个善的人一样,要求有同样优秀的品格。德性中的范例便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本身就是一种完备的德性。在各种德性中,它是最重要的。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就是以公共利益为依据,遵守法律。从狭义上看,它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德性。而这种狭义的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与交往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必须符合某种形式的应得。不同的人对应得有不同的观点。在古希腊,民主派赞成在所有自由公民之间进行平等的分配,而寡头政治家则认为按财产的多寡来分配,贵族政治家则主张按人的德性来分配。正义就是某种比例,并按照这种比例来分配。交往的正义是在交往之中出现的矫正性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就是要遵守中道而行动。而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