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代商人资本在农业、工矿业和贳贷业的经营情况朱德贵(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100871)摘要:汉代商人资本的运营情况较为复杂,本文认为当时商人资本的主要投资去向在农业,工矿业和贳贷领域。在不同历史时期商人资本经营情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并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关键词:商人资本农业工矿业贳贷业经营AnAnalysisoftheCirculationofMerchants’CapitalsintheFieldsofAgriculture,HandicraftIndustryandUsuryinHanDynastyZhudegui(historydepartmentpekinguniversitypeking100871)Abstract:Thecirculationofmerchants’capitalsismuchcomplex.Thispapersconsiderthattheinverstmentofmerchants’capitalsmainlyconsistedinagriculture,handicraftindustryandusury.Thecirculationofmerchants’capitalsshoweddifferentcharacteristicsatdifferenttimes,anditalsowasprovidedwithprofoundcauses.Keywords:merchants’capitalsagriculturehandicraftindustryusurycirculation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拥有巨额商人资本,这些资本活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综观汉代史实考之,商人资本在农业,工矿业和贳贷领域的活动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具体分析其经营情况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角色对于揭示前资本主义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皆不无裨益。本文拟结合前辈研究的成果就汉代商人资本在如上领域的经营情况做一初步分析,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就教于大方。一、“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战国时期土地买卖制度确立后,在西汉时期得到了迅速发展。自西汉中期后,土地买卖发展势头愈加不可遏制。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买卖不仅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而且在法律上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认可。土地买卖的契约在汉代开始盛行并形成一定的程序,这些契约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正由于土地可自由买卖,汉代许多农民弃本逐末,以至于“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1)商人更是“以未致财,用本守之”,将资本投资于农业领域。1.商人投资土地的经营情况。随着土地买卖的盛行,汉代商人“以未致财,用本守之”的现象普遍出现。因此汉代土地买卖及土地兼并问题呈恶性发展的趋势。西汉初期至文景盛世,因为战乱刚结束,土地买卖及土地兼并问题尚不突出,但商人“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现象已初露端倪。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载:蜀卓氏“用铁冶富……富至僮八百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宛孔氏“用角冶为业……”“大彭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有游间公子之名……家致数千金”。《后汉书·樊重》载,樊重“好货殖……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地三百余顷”。当时商人“皆非有爵邑俸禄异法犯奸而富,尽去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之人。西汉中期后商人土地兼并状况日益严重。《史记·平准书》载:“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史记·货殖列传》载:’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2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再如董仲舒说:“……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2)西汉后期,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日益结合,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如据《汉书》卷九十一《货殖传》记载,当时“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赂自行”,成帝时,陈汤上奏曰:“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3)这里所说的“富民”,“富人”“豪富”即有豪强,也有商人。到了哀帝时,“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4)“豪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商人兼并土地之风已十分盛行,所以遭成了严重的社会隐患。尽管孔光、何武提出了一些限田之议,但仍无济于事。综观东汉一代,商人兼并土地之现象更加严重,商人与地主,官僚结合得日益密切。“商者不农”的社会观念也就越来越淡薄了。仲长统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一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乐。(5)正如《昌言·理乱篇》云:“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2.投资土地诸原因分析①商人投资渠道少尽管当时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但当时因为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因而商人往往“及富贵,多买田”(6),将商人资本投向土地。当时国家经营的官营企业已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甚微,要想接受这些资本,似是不可能。我们都知道,土地是生产资本,是一种生息资本,商人将其资本与土地结合便成为一种最有利可图投资渠道和方法。②投资土地风险小在古代,土地是一种资本的存在形态。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它本身不但能创造地租,而且还是一种不动产,既安全又可靠。土地所有者“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土之义而取给焉”。(7)正如清人张英所说:“天下货财所积,则时时有水火盗贼之忧。至珍异之物,尤易招尤速祸。草野之人有十金之积则不能高枕而卧。独有田产,不忧水火,不忧盗贼。虽有强暴之人,不能竞夺尺寸;虽有万钧之力,亦不能负之以趋。千万顷可以值万金之产,不劳一人守护。即有兵燹离乱,背井去乡,事定归来,室庐畜聚,一无可问,独此一坎土,张姓者仍属张,李姓者仍属李,芟夷垦辟,仍为殷实之家。呜呼!举天下之物不足转其固,其可不思所以保之哉!”。(8)正是因为将资本投资于土地风险甚小,故而商人土地买卖和兼并日益猖獗。它也是商人最乐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渠道。③土地存在可继承性马克思说:“我们考察继承权,不免要以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继承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私有制在人们生产既已不存在,那就不可能在他死后由他人转让给别人。”(9),说明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土地是可继承的,但是继承权却取决于家长。应劭说:“沛中有豪富,家訾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判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10)由此可知,“悉以财属女”中的财产当包括土地无疑。另外,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原来的宗子继承制度也不甚严格了,无论是庶子,或女儿皆有财产继承权。又如王翦说:“为大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乃大王之饷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11)此类事例很多,诸如雍直继承田产,(12)朱凌与妪继承田产,(13)等事例均已表明土地是一种财富,而且可以为“子孙业耳”。④“重农抑商政策”汉代的抑商政策一度十分残酷,武帝时推行的“告缗令”,波及面相当大,结果使中家以上的商贾大都破产。除此以外,还在政治上贬低商人,规定“贾人不得为吏,犯者以律论”。(14)甚至把他们列入“七科谪”(15)之中,与犯罪的官吏,赘婿一样,是发配边疆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商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从事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因而,商人手中的3商业资本除部分供自己“甘其食,美其服”,(16)用于享乐,维持简单再生产或放高利贷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购置土地或买官爵,以达到改变低贱的商人身份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商贾投资于土地,与其说是一种经济行为,倒不如说是一种政治行为。这样商人可以以地主兼官僚的身份经商,不仅可牟取高利,而且还可以免除政治灾祸,实为万全之策。从西汉中后期以及东汉来看,商人、地主、官僚三位一体,日益结合,正是这种历史轨迹的真实写照。⑤地租和地价的稳定性这是商业资本投向土地深层次的经济根源。汉代的地价一般应为“亩价二千”,(17)因为地价的稳定,土地的交换价值不会轻易丧失。因此土地就有了保持财富的职能,这样,经营土地尽管利润低,但比起“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的商人来说,利润的获得则是比较稳定的。于是倘若将资本一次性投资于土地,就可以收取地租,而且还可以任意处置这些土地。显然,“汉代地租的稳定收入和地价的稳定性,是汉代商业资本投向土地的最根本的经济根源”。(18)二工农商结合,将资本投向工矿业在盐铁专营前、后,私营工矿业在汉代较为发达,以致富商大贾,纷纷将资本投向工矿业。他们经营的情况和方式如何?笔者根据现有的文献和简牍材料,逐一阐述之。盐铁专营前后,商人投资工矿业的情况,战国以来,山林川泽等矿产资源业已逐渐开发,到了秦汉时期,矿产开发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禁榷制度实施前、后,盐铁商一般是工农商结合,一面进行商品生产,一面贩运自产产品。故班固说:“冶铸鬻盐,财或累万金。”(19)当时的大盐铁商主要有临邛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东郭咸阳和罗裒等。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载:“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同时他还“倾滇蜀”,有“田池射猎之乐”,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工农商结合的大铁业商人。大冶铁业商人“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20)程郑也是一个大冶铁商人。史载:“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铸,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俱居临邛。”(21)他亦工亦商,不但进行铁业生产,而且还“贾椎髻之民”,富至僮七、八百人。(22)他实为一巨富,史称“卓程皆擅山川铜铁之利”(23)他与卓氏齐名,可知其富实之程度是何等之高。这些大贾豪富“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24)从事工矿业的生产,是很明显的。商人投资工矿业的经营方式比较复杂。在汉代盐铁禁榷前、后,商人一般是工商结合,一身二任,他们“兼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且为数不少”。(25)当时商人是如何经营工矿业的呢?考诸史实,主要有二种方式,其一是役使奴婢进行生产;其二是雇佣农民生产,但主要以役使奴婢进行生产为主。一般商人都把奴婢当作劳动力来使用。《史记·货殖列传》载:“僮手指千”《集解》驷案:“《汉书音义》曰:僮,奴婢也。古者无空手游日,皆有作务,作务须手指,故曰‘手指’,此别牛马蹄角也。……此亦比千乘之家”。可见商人私畜成千上百的奴婢主要是用来“作务”的。商人役使的奴婢来自多种渠道,其中也有来自于落后边陲地区者。例如《史记·西南夷列传》载:“巴蜀民或出商贸,取其笮马,棘僮,髦牛,以此巴蜀殷富。”《索隐》服虔云:“旧京师有棘婢”。巴蜀的大商人通过西南夷交易,购买奴婢。《史记·货殖列传》也载:“滇棘僮”,说明当时滇地也出奴婢。当时的富商大贾都蓄有大量奴婢。例如“卓王孙家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26)“东海朐人也。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资产巨万”,(27)所以仲长统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28)商人占有奴婢千群,徒时万计”,4其中有一部分肯定用于“作务”,或开采矿石,或用于经商。刁间是一著名贩运商,其有可能也是一个大盐业主,自产自销,一身二任,牟取高利。他在贩盐中使用的便是奴婢。《史汉代商人工矿业中的直接生产者主要以奴婢为主。但有的学者认为,在盐铁工矿业中“使役奴隶生产不是普遍现象”,“在一般地区一般人中间,比较大量存在的倒是招致贫苦农民来鼓金煮盐。”(29)我们通过对奴价和雇值的比较研究就可以了解当时商人使用奴婢进行生产的内在的经济原因。在汉代,奴价一般在15000到20000钱左右,但也有更高的。(30),在边陲的边疆地区,奴价与中原地区的一般价格相当。《居延汉简》载,公乘礼忠,有“小奴二人,直三万”,“大婢一人,二万”。(31),而有的学者认为:“由于除边陲如西蜀等地以外,中原地区奴隶价格已经很高,……因此役使奴隶生产不是普遍现象,手工业中的奴隶主不是很多的”。(32)这是值得重视的一种观点。但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大盐铁商“聚众至千人”(33)以上,每个奴婢二万,即20000×1000=20000000钱,(二千万钱)他只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