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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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苏农办牧〔201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和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各市农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10〕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0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市〔2010〕5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和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各地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一)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二)加强对生鲜乳和奶畜饲料的监管和检测。立足改进奶畜饲养方式,严格饲料监管,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的精料补充料以场为单位抽检比例不得少于15%。(三)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细化生鲜乳、奶畜饲料企业的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生鲜乳收购站要做—3—好收购、销售、检验台账,完善运输环节的交接单;奶畜饲料生产企业及奶畜规模养殖场要建立饲料、相关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管部门发现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无法溯源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配合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的清剿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的“黑窝点”行动,对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运输及奶畜饲料生产、使用等环节进行经常性的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坚持端窝点、追源头、查流向,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对重特大案件和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农委。(五)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强监管,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工作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将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对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一)检查方式。本次拉网式检查以市普查、省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市农委负责组织本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和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抽样送样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抽查工作;省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生鲜乳样品的检测工作。—4—(二)检查内容。本次拉网式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按照附件4的要求逐项进行;抽样方法详见附件2,抽样单样式详见附件3(抽样单由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统一印发给各市)。(三)时间安排。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2010年11月22日前完成拉网式检查和抽样,并将样品(2份)及抽样单及时集中送省畜产品质检中心检测(联系人:王璇、冯群科,联系电话:025-86263657、86263655)。11月26日前将拉网式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总结内容包括拉网式检查组织情况、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含整改事项)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四)有关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进度表,确保拉网式检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地在检查中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检查、交叉检查、异地抽查等多种方式,做好检查记录、留档备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奶站,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农办牧〔2010〕1号)等要求完成抽样工作(见附件1),样品从生鲜乳贮奶罐中抽取,每个生鲜乳收购站限抽1批次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生鲜乳收购站,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复议。附件:1.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2.生鲜乳抽样方法—5—3.生鲜乳抽样单4.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明细表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6—附件1: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一、抽样工作(一)抽样工作原则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7—(二)抽样程序及要求1、抽样组织(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2、抽样过程(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四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第四联交受检单—8—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3、拒检的处理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二、检测工作(一)检测工作原则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9—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三)检测要求1、检测准备(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2、检测过程控制(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10—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四)检验结果的处置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五)异议处理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三、监测结果的应用(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11—准确。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五、监测纪律(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12—(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13—附件2:生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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