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前言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为我国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以及林木种苗发展现状,认真分析林木种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阐明了全国林木种苗发展战略,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木种苗建设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与任务,提出了实施《规划》的政策需求与保障措施。《规划》作为指导全国林木种苗发展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依据。-1-第一章发展现状近十年来,我国林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转变,林木种苗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施行,2004年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林木种苗法治建设进程,强化了林木种苗行政管理。国家加大对林木种苗的投入力度,建设了一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保障了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迈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一、主要成就(一)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不断完善图12000年-2009年林木种子供应变化050010001500200025003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年份万公斤总产种量良种产量采种基地采种量全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建设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为骨干、非基地生产为补充的林木种子生产体系,建立了以省内自主调剂与国家-2-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供应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全国年均可提供各类林木种子2000多万公斤,其中林木良种220万公斤左右,良种穗条15亿(条)根,各类合格苗木约300亿株,确保了林业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的需求。(二)林木种苗工程建设迅速发展1998年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资金40多亿元,建设了一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国有苗圃等项目。通过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大大改善了林木种苗生产条件,提升了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新增林木种子生产能力1400多万公斤,优质苗木生产能力近40亿株,带动了社会育苗的快速发展,在保障林木种苗供应的同时,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三)林木种苗法治建设成效显著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施行以来,初步形成了以《种子法》为主体,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林木种苗法律法规体系,河北、山西等23个省(区、市)和大连、青岛2个计划单列市颁布了《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其中北京、天津、新疆、甘肃4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国家林业局先后出台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等15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200多件配套规定,200多项地方标准。林木-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林木品种审定,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等制度依法建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率由2002年的13%提高到2009年的95%以上,30个省(区、市)实行了标签制度,林木种苗质量逐年提高,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由2002年的35.1%提高到2009年的96.7%,苗木样品合格率由2002年的80%提高到2009年的96.2%。(四)科技兴种取得新的进展充分应用林木育种的科研成果,建立了一批林木良种基地,促进了林木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升,加快了林木良种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开展了70多个主要造林树种和部分珍稀濒危树种良种选育,审(认)定推广了2776多个林木良种。杉木已建成三代种子园、油松已建成二代种子园,白桦强化种子园种子通过了审定。利用基因工程育种技术,开展了杨树、落叶松、木麻黄等树种转基因研究。全国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由1999年的20%提高到51%,部分商品林和经济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已达到70%左右。组织培养工厂化育苗、全光照自动喷雾育苗、轻型基质容器育苗、激素促进生根等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在种苗生产中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容器苗年产生产能力达到40亿株。(五)林木种苗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以实施《种子法》为核心,认真落实《种子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监管、种苗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逐步-4-改变了过去重微观管理、轻宏观调控,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局面。国家林业局和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重庆、陕西、甘肃、新疆、大兴安岭等15省(区、市)和森工集团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江西省编办批准将“江西省林木种苗和国有林场工作总站”更名为“江西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全国各省(区、市)依地方法规授权或委托种苗管理机构行使种苗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118个地(市)、1254个县(市)建立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逐步向“引导、规范、监管和服务”转变,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六)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得到加强初步建立了林木种苗信息服务体系,为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法规、种苗动态以及市场行情提供了查询和交易的平台。完善了林木种苗信息调度制度,建立了国家种苗网(),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12个省(区、市)建立了种苗信息网站。近年来,国家种苗网发布市场供求信息10万多条,网站注册会员人数已达6.9万人,月均访问人次达到7.5万。河北、山西、江西、陕西等省相继成立了种苗协会,积极为种苗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服务。在安徽肥西三岗、山东昌邑建立了两个国家级种苗交易市场,各地积极举办各类种苗博览会和苗木交易会,为林木种苗产、供、销搭建交流平台,推动了我国苗木产业和市场化的发展。-5-专栏一:林木种苗主要建设成就林木种苗生产基地规模(万公顷)主要指标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国有苗圃年均种子产量(万公斤)年均苗木产量(亿株)基地供种率(%)造林良种使用率(%)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无性系繁殖圃总产量其中:良种1.81211.66613.423302232846351二、基本经验(一)坚持以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为中心发展种苗林木种苗工作主动适应林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林业重点工程种苗供应这一中心,坚持宏观指导,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确保了林业重点工程对种苗的生产供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林木种苗发展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重点,使种苗改革与发展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二)坚持以种苗项目带动社会种苗发展以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为载体,建设了一批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和苗木生产基地,大幅度改善了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了种苗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种苗质量,辐射、示范和带动社会种苗发展,构建起日益完善的全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增强了林木种苗生产和供应能力。-6-(三)坚持依法管理提高全社会种苗法制意识随着《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种子法》执法检查和全国人大农委《种子法》执法调研、国家林业局“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年”等活动的开展,制定和落实《种子法》配套法规,大力宣传贯彻《种子法》。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推进种苗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全社会守法经营种苗的氛围逐步形成,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种苗宏观管理、行政执法、监管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和生态建设。三、主要问题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林木种苗为现代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林木良种供应不足,与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林木良种年均产量220万公斤左右,良种穗条15亿条(根)左右,全国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51%,与现代林业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要求,依然有较大差距。一是树种不平衡,目前的良种产能主要集中在杉木、马尾松、油松等针叶树种,而阔叶树种、灌木树种良种产量难以满足生产的需要;二是林种不平衡,用材林树种良种选育生产水平较高,而生产急需的许多经济林、能源林和防护林树种良种选育工作滞后;三是地区不平衡,东部、中部-7-地区林木良种基础较好,发展较快,良种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品种结构逐步趋于合理,而西部地区林木良种发展进程缓慢,林木良种产量低、供应不足,品种、结构矛盾尤为突出。(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滞后,与加快林木良种选育步伐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几个省区开展了部分树种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和利用工作严重滞后于林木良种事业的发展,种质资源家底不清,难以提供林木良种选育所需的优良育种材料,已成为制约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良种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影响了我国种苗事业发展。(三)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投入机制与林木良种建设周期长、公益性特点不相适应。林木生长的长期性和林木良种非营利性、经济效益的正向外部性、直接经济产出的低效性,决定了林木良种生产的长期性和社会公益性。林木良种基地从开始建设到投产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基地不但没有产出,而且要不断地给予技术和管理投入。即使基地投产后,也难以通过所产良种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基地的正常运转。林木良种的效益为社会所共享。目前《种子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仍未能得到全面建立和落实,制约了林木良种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林业生产力的提高。(四)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能力和执法能力弱,与种苗行政管理和苗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要求不相适应。截至到2009年底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地(市)和县有专门的种-8-苗管理机构,而且普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设施设备不足和落后的问题;执法队伍不健全、不稳定,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条件,对种苗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管能力不强,不适应种苗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为了保证推广的林木良种的质量,规范林木良种的示范、推广程序,1994年10月林业部成立了全国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2002年国家林业局成立了第二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观赏植物和转基因品种五个专业委员会。全国25个省(区、市)相继成立了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开展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目前,通过国家审(认)定通过各类林木良种286个,全国累计审(认)定推广林木良种2776个,全国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为51%。专栏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9-第二章需求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推进,要求林木种苗既要数量充足,又要品种多样、品质优良。根据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和现代林业发展战略形势分析,对林木种苗的需求主要是林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城市绿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一、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现代林业和林业生态体系建设需要大量品种丰富的良种壮苗当前,林业已成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