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第四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5、育龄群众不得任意收留、隐瞒、包庇、窝藏政策外怀孕、生育对象的村民。育龄夫妇不得阻碍、诽谤村以上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有劳动就业需求的女孩及女性建立劳动需求档案,并优先安排其在镇、村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并随时向外输出劳力。鼓励有创业意向的女孩自力更生、独立创业并为她们优先提供场地、积极协助她们办理执照、各种手续等。3、独生子女考上一本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元。第七条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第八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第九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第四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4、育龄妇女在生育子女后90天之内,应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在未安排生育期间,在村委会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情况下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级计生服务站鉴定,指导选择其它避孕节育措施。5、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有优先获得我县“爱心助学”的救助。(3)农村独生子女在有关单位、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录用。(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参加农民科技培训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补助。在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时,按照国家提出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政策内生育的农村孕产妇按标准给予300元的全额补贴,以体现正确的生育导向。(6)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殖保健检查及其相关项目的免费服务。(二)乡镇、村给予的奖励优惠:1、农、林、牧等相关部门要为独女户和双女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培训资金等方面对其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平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优先开展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等。2、民政、团委、学校等部门对贫困女孩及其家庭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捐助和希望工程资金等帮助,保证她们能够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3、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政策征收社会抚养外,不得享受一切优惠政策。第七条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公约的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理措施外: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协会理事会)成员及其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第八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诚信管理,每个育龄妇女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生星级诚信协会双向承诺书》第九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14年4月执行。第十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供贴近群众、贴近家庭、贴近生活的学习服务环境。9、收集村民对本村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反映。10、在落实村民福利待遇、扶贫救济、宅基地审批、奖励优惠等事项时,对违反计生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取消其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11、积极倡导男女平等、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尚,男女双方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对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女致富能手”,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享受本村村民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第四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上享受的权利:1、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2、参与村人口计生群众性活动的权利。2、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3、享受依法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权利。4、依法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小孩时间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对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不满时,有向村委会及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6、有享受本村规民约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救助的权利。第五条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1、有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2、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早婚、私婚。3、自学接受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4、育龄妇女怀孕后必须在45天内,向村委会汇报情况,怀孕三个月内必须到本乡镇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及时申请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积极配合村委会采取补救措施。5、按要求接受季普查服务项目,普查服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按要求参加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向访视人提供真实情况。6、未领取结婚证生育或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造成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外,优先享受我县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1)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办理农村低保时,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优先纳入;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2)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有优先获得县贫困助学基金的资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