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信息管理工作是全国治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涉及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1、路面执法工作情况信息;2、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处理信息;3、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4、车辆报停复驶信息;5、应急运输车辆储备信息;6、“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信息;7、市场价格和物资供应情况信息;8、整顿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信息;9、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10、由治超工作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211、其他相关的信息。第四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治超办”),负责全国治超期间有关信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治超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治超信息管理工作。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具有保密或者特殊性质的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将系统内与治超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处理对策和措施。第五条鼓励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全国治超办和各省治超办提供治超有关信息。第二章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要求第六条各地的治超信息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并及时送本省(区、市)治超办汇集,同时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如下信息: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超限车辆占车流量比例等情况;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章处罚情况;33、干线公路日均车流量情况;4、运输价格波动情况;5、货运车辆报停、复驶情况;6、道路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情况;7、治超工作中出现的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8、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反映情况;9、其他相关的信息。(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下列信息: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查处超载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等情况;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法处罚情况;3、各地货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车辆数和恢复吨位等基本情况;4、应急警力的准备情况;5、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聚众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及处理情况。(三)地方各级发改委、物价、经贸、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下列信息:1、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2、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基本情况;43、宏观经济调控有关信息。(四)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收集车辆改装企业整顿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取缔的非法改装企业的数量和超范围改装企业的整顿情况。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收到各有关单位汇交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第八条全国的治超信息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治超信息,由全国治超办负责收集。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以便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或者进行咨询、举报。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还应24小时值守。第十条信息收集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简练。第三章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第十一条治超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全国治超工作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以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在每周五12时5前,将本地区从上周五8时至本周四8时的治超信息,按照附表一、二、三、四的格式和要求,向全国治超办报告。在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的第一个月,即从6月20日至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路面执法工作信息、车辆报停复驶信息、运输价格及市场物资供应情况、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等有关信息,要按照附表的格式和要求,每周报两次(每周二、周五12时前报送一次)。第十四条治超期间出现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紧急事件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立即向全国治超办和本区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尽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能够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除按照附表的要求上报各地治超信息之外,还要以简报、动态等方式,将本地区的治理工作综述情况,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报送全国治超办。治超信息如通过正常渠道上报难以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络员先行沟通,以确保问题能够尽快解决。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向全国治超办上报治超信息,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利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治超专栏”上的“内6部工作信息”)等方式上报。全国治超办的传真电话为:010-65292781全国治超办的电子邮箱为:qgzcb@moc.gov.cn第十七条为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方便各地开展治超工作,全国治超办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的外籍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违章处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治超专栏”上的“超限超载违章信息查询”)及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应定期从该网上下载本地区车辆在外地出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并将其与本地区处罚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汇总,分别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抄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第四章信息反馈与发布第十八条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全国治超办要及时研究分析,整理汇总,一般通过每周印制一期《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的方式,将信息抄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突发性紧急事件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立即与事发部门联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同时以《治超工作快报》的方式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7对于从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不定期编制《互联网治超动态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十九条全国治超办将把有关治超工作信息(按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通过治超专网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和发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在治超期间不按本制度报送信息、发生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全国治超办将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全国治超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04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修订。8交通量、物价变化及运输情况统计表统计时间:月日8时至月日8时上报日期:月日表一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单位:(印章)货车交通量变化情况公路线路名称抽样日总交通流量其中货车(按核定载质量分列)14吨以上上7-14吨2-7吨2吨以下小计运输情况货物种类运输量(吨)运价(元/吨)与上一统计期间比上升或下降%与治理前比上升或下降%煤粮油蔬菜及鲜活产品社会平均运价物价变化情况物品名称平均价格(元/公斤)上升或下降%与上一统计期间比上升或下降%与治理前比上升或下降%说明1.交通流量统计,各省可选2-3条干线公路(国道主干线或国道)作固定统计对象,每条干线公路宜选1-2个交通量较大且较稳定的交通量监测站或收费站做该线路平均车流量统计。“抽样日总交通量”:统计时间内抽样选取日昼夜交通流量。2.“运价变化情况”:选择几家有代表性的运输企业作为固定调查对象。3.“物价变化情况”:“物品”选择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几种商品作为固定调查对象,如华北的煤,东北的粮食,海南的蔬菜等。9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统计时间:月日8时至月日8时上报日期:月日表二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单位:(盖章)投入执法人员人次交通部门公安部门检查车辆情况固定检查站数量(个)流动检查点数量(个)检查车辆数(辆)其中超限超载车辆车辆卸载情况卸载车辆数(辆)卸载重量(吨)罚款情况交通部门被罚款人总数罚款总额(万元)公安部门被罚款人总数罚款总额(万元)车辆报停、复驶情况报停车辆数量(辆)复驶车辆数量(辆)“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情况变更车辆数吨位增减数(吨)规费增减数(万元)增加减少增加减少跨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登记表统计时间:月日8时至月日8时上报日期:月日表三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单位:(印章)序号车牌号码违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所属运输企业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年/月/日处理情况执法部门卸载罚款12345678说明:“检查地点”填省/地市,如“广东韶关”“四川内江”等;“卸载”打“√”表示,“罚款”填整数数额;“处理部门”填“交通”、或“公安”或“联合”。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情况表统计时间:年月日至月日上报日期:月日表四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单位:(印章)应急运输车辆储备情况辆次投入应急运力数量辆次运输量总计吨其中煤吨粮吨油吨蔬菜及鲜活产品吨其他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