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炭疽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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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全国炭疽监测方案(试行)一、概述炭疽是由炭疽芽胞杆菌引起的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其中肺炭疽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炭疽杆菌是可能被用于制造生物恐怖的主要病菌之一。人间炭疽病例以皮肤炭疽最为常见,多为散发病例,肺炭疽及肠炭疽病死率高。牛、羊等食草动物为主要传染源,人类主要通过接触炭疽病畜毛皮和食肉而感染,也可以通过吸入含有炭疽芽胞的粉尘或气溶胶而感染。我国自然疫源地分布广泛,炭疽病例时有发生,近五年来,全国每年发病数波动在400—1000人,主要集中在贵州、新疆、甘肃、四川、广西、云南等西部地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炭疽监测体系,缺乏炭疽病原、自然界分布及发病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系统资料。因此有必要在重点地区开展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规范监测技术,积累监测经验,以满足炭疽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生物恐怖防范的需要。二、监测目的(一)了解炭疽的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二)了解监测地区炭疽杆菌的地区分布、自然消长规律;(三)规范和完善血清学、病原学及分子生物学的检测方法。三、监测定义(一)病例定义根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1.诊断依据1.1流行病学病人生活在已证实存在炭疽的地区内,或在发病前14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从事与毛皮等畜产品密切接触的职业;接触过可疑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食用过可疑的病、死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在可能被炭疽芽胞杆菌污染的地区从事耕耘或挖掘等操作,均应作为流行病学线索。1.2临床表现431.2.1体表感染型(皮肤)炭疽:在面、颈、手或前臂等暴露部位的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疱,周围组织肿胀及浸润,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引流该部位的淋巴结肿大且常化脓,伴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等。少数严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肿和坏死。1.2.2经口感染型(肠)炭疽:急性起病,发热,腹胀,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或血水样便。可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中含血丝及胆汁。可累及消化道以外系统。1.2.3吸入感染型(肺)炭疽: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咯粘液血痰。肺部体征常只有散在的细湿罗音。X射线的主要表现为纵膈影增宽。常见胸腔积液。1.2.4脑膜炎型炭疽: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剧烈头痛,呕吐,项强,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1.2.5炭疽败血症: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严重的全身中毒症状,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中出现活动性出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在循环血液中可检出大量炭疽芽胞杆菌。1.3实验室检查结果1.3.1皮肤损害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或血液、脑脊液等标本中,显微镜检查发现炭疽芽胞杆菌。1.3.2细菌分离培养获炭疽芽胞杆菌(详见附件1附录A)。1.3.3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4倍或4倍以上升高(详见附件1附录B)。2.诊断2.1疑似病例具有1.2.1典型皮肤损害,或具有1.1流行病学线索,并具有1.2.2~1.2.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2.2临床诊断病例具有1.3.1的镜检结果及1.2.1~1.2.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2.3确诊病例获得1.3.2或1.3.3任何一项实验结果。44(二)暴发疫情定义1.14天内,在同一村庄、建筑工地、工厂、学校等场所内连续发生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病例;2.在同一潜伏期内出现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病例。四、监测内容和方法(一)全国常规监测1.人间疫情发现和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肺炭疽例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其他类型的炭疽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对所报告的炭疽病例全部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同时采集病人标本、可疑牲畜病料(病、死动物脏器、血液、皮毛)、污染环境的标本(如土壤、水)等进行检测。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和采样工作。2.实验室监测(1)标本的采集:对报告的所有炭疽病例尽可能在抗菌治疗前采取标本:①所有病人采取血液标本;②皮肤炭疽病人的皮损边缘的棉拭子标本,皮肤出血点标本;③肺炭疽病人的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标本;④肠炭疽病人的粪便标本;⑤炭疽性脑膜炎病人的脑脊液标本等。采样方法见附件1附录A、附录B。(2)涂片镜检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有炭疽病例采集伤口分泌物或渗出液、皮肤出血点、血液、脑脊液等(肺炭疽采集痰液或呼吸道分泌物)直接涂片2份以上,1份用于革兰氏染色,另1份用于荚膜染色,镜检。并将镜检结果录入个案调查45数据库。同时,将阳性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和进一步检测。(3)细菌的分离培养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送的炭疽标本后,对送检的标本重新涂片镜检核实,及时进行细菌的分离培养、鉴定(见附件1附录A),并将本省所分离的炭疽芽胞杆菌菌株送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所进行生物学鉴定。(4)菌株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对分离到的炭疽杆菌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3.暴发疫情监测(1)暴发疫情发现和报告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暴发、流行疫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果暴发疫情达到《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则按相应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暴发疫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和控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对疫情发展和控制进程进行报告。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暴发疫情发生时,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2)暴发疫情的调查暴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调查。①核实诊断了解疫点及周围近期有无类似病例发生,并对发现的所有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病例的三间分布情况,并进行病原学检测。②基本情况调查详细调查疫点的人口资料、患者及居民居住环境、自然地理景观、气象资料46等流行因素。了解疫点所在地的既往疫情情况和流行强度。了解疫点所在地动物的感染、发病情况。(3)暴发疫情的处理按照《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5-1997)(见附件1),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二)监测点监测1.监测点选择根据全国发病形势,初步选择甘肃、内蒙、辽宁、贵州、四川、重庆和青海七省(自治区、市)开展监测工作。2.工作内容各监测点除完成全国常规监测工作内容外,需完成以下工作。(1)可疑炭疽污染环境监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省历年炭疽发病情况,收集资料,寻找可能受炭疽污染的地区,合理安排疫区环境监测点。可以在历史上有炭疽的县逐个进行排查。①选择过去炭疽死畜和死亡病例埋葬地点3~5个,每个点采集周围50米内的表层土壤(10cm内)5份以上(每份150g左右)进行炭疽杆菌的分离培养。②每年选择近3年来有人、畜间炭疽发生或死亡的区域(如草场)1~3个,每个区域采集表层土壤5份、牲畜饮水处水样3份(每份500ml)进行炭疽杆菌的分离培养。③凡是分离出炭疽杆菌的地点,对其消毒,同时每年均需对其区域内环境(包括土壤和水)进行消毒效果监测与评价,连续3年该区域未检测出炭疽杆菌,可停止监测。(2)血清学监测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的所有炭疽病例采集双份血清(即急性期和发病后2~3周的血清),冷冻保存,及时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ELISA法(附件1附录B)进行血清抗毒素抗体、抗芽胞抗体的检测。②每省每年采集从事牲畜屠宰、贩卖、皮毛加工等职业人员血清50份以上。用ELISA法进行血清学抗毒素抗体、抗芽胞抗体的检测。血清标本采集、运送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实验室检测由省疾47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③所有血清学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根据各省血清学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以开发、建立、制定炭疽血清学追溯诊断标准方法。(3)毒力质粒和基因的PCR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分离到的菌株,按照统一的方法,及时进行PCR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中国疾控中心。不具备PCR检测条件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所进行检测。(4)炭疽芽胞杆菌遗传特征监测各省在监测工作中获得的菌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1次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进行炭疽芽胞杆菌遗传特征监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5)动物间炭疽疫情信息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了解本省家养动物的分布以及牲畜中炭疽发生的情况,重点了解导致人间感染的炭疽病畜发病地点、发病情况、诊断方法、检验技术等,为人间炭疽的监测提供线索。共同协作,促进炭疽监测工作。(6)结果的报告和反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基层送检标本后,在2周内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次年1月15日将病原学监测结果表(见附表2,包括核酸检测、细菌分离、血清学检测、环境监测)及本省每年炭疽监测总结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收到各省所送标本后,两个月内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五、监测系统组成和职责监测系统由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控中心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领导全国炭疽监测工作,试点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炭疽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二)中国疾控中心1.组织全国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修改、调整和完善,为炭疽监测提供48技术指导;2.确定全国监测点的布局,与试点省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3.组织对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4.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每年对全国炭疽监测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总结;5.为各省提供相应的检测试剂;6.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炭疽监测系统进行检查、考核;7.每年组织召开全国炭疽监测年度工作总结研讨会。(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根据国家监测方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监测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本省的监测网络;2.负责本省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3.承担本省监测网络的管理、业务指导;4.完成国家监测方案中要求的各项监测任务;5.对全省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按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进行反馈。(四)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监测方案的要求,协助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本地区的监测任务和管理、业务指导;参与本地区的监测工作。(五)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按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准确的对所有炭疽诊断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数据录入,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承担各种标本的采集,并及时将采集的标本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3.负责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六)医疗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各项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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