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复习资料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4)票据法律制度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5)证券法律制度(6)信托法律制度(7)保险法律制度记住:1、《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是组织法又是业务法。2、《支付结算办法》属票据法,不属银行业务法经批准,银行在办理金额算时可以代扣款项3、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新的金融体系。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这里的“银行”是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统称。(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2)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3)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第二节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2、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3)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4)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3、现金适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2(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说明:1、(5)和(6)不受1000元的限制。2、除(5)和(6)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3)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送存有困难的,开户行确定送存时间)。(4)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5)开户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6)开户单位“七不准”,(见教材93页(3)中内容,如: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7)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8)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和市场急需,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核后,支付现金。第三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和个人。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2、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而不是金融机构)(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3、支付结算的原则(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的工具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①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2)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②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③银行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②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③不得更改的事项A、出票或签发日期B、收款人名称C、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④签章的形式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A、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两个章)B、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书写文字可用规范的汉字、繁体字(银行可受理),不得使用自造简化字。①“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2)整(正)的用法②“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③“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①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3)出票日期的书写规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②书写规则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前加“壹”为拾壹至拾玖的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二、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活期存款账户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且属于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是不同①基本存款账户(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划分②一般存款账户③专用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存款人划分④临时存款账户4(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判断: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律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如:个体户可以开立个人储蓄账户(1)开立地点:注册地或者住所地,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2)开立原则:存款人自主原则,即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①存款人名称变更(1)变更原因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③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更(2)变更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1)撤销原因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2)变更程序发生①②两种情形,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1)性质: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7、基本存款账户(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3)开户范围:12类主体。(是单位和个体户开立的账户,个人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4)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5).核准制: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1)开立银行: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2)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8、一般存款账户(3)能否支取现金: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4)公司因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的证明文件②税务登记证③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④借款合同(5)备案制: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59、专用存款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4)银行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1)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10、临时存款账户(2)存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3)能否支取现金:能,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应出具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1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个人贷款转存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直接申请开立(1)如何开立②将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申请银行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3)使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定期借记与定期贷记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5)邮政储蓄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6)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拨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付款依据,和完税证明。1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6(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5)自然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税务登记证③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三、票据结算1、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1)银行汇票1、汇票出票人①银行承兑汇票(2)商业汇票承兑人②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种类2、本票银行本票定额(1000、5000、10000、50000)不定额(1)现金支票3、支票用途(2)转账支票(3)普通支票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发票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特征(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5)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1)支付功能。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2)汇兑功能。克服现金使用在空间上的障碍。3、票据的功能(3)信用功能。克服现金使用在时间上的障碍。(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5)融资功能。通过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7(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4、票据当事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汇票的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说明:(1)汇票及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即出票人)(3)基本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