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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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全文2010年11月27日17:29|中国发展门户网|给编辑写信字号:T|T关键词:农业部草原防火条例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畜牧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农机兽医局2010年农牧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农牧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及畜牧兽医局,部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对《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31.1编制目的31.2编制依据31.3适用范围31.4工作原则3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4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4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73预警和预防机制8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83.2预警预防行动83.3预警支持系统94应急响应94.1火灾响应级别94.2响应程序及等级114.3信息报送和处理144.4应急通信154.5前线指挥154.6安全防护15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64.8新闻发布164.9应急响应结束165后期处置175.1调查评估175.2善后处置176应急保障176.1物资保障176.2资金保障186.3技术保障186.4宣传、培训和演练187附则187.1预案管理197.2奖励与责任197.3预案解释197.4预案生效时间208附录208.1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208.2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18.3Ⅰ、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248.4农业部草原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288.5农业部草原火灾通报报签单29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1.4工作原则1.4.1加强协调,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农牧、发改委、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林业、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1.4.2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1.4.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扑救草原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国家应急组织机构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2.1.1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人员组成:农业部主管草原工作的副部长任总指挥。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协助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组织协调跨省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协调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和武警森林指挥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2.1.2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人员组成:由办公厅、畜牧业司、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火情,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协调跨省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总结报告。2.1.3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主要职责: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各地落实国务院和指挥部对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2.1.4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人员组成:由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畜牧业司、机关服务局、指挥部办公室、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协调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与受灾地区的信息传递畅通;为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1.5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人员组成:由监测预警、气象服务、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主要职责: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草原防火工作实际,设立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2.3组织体系框架描述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或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火点遥感监测信息,通知火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火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指挥部:根据火情,由指挥部领导或部长签署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国务院;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3预警和预防机制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气象部门提供。地方各级草原防火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草原防火重点期,建立有效的值班监测和火情核查报告工作机制。在全国草原防火重点期(春季3月15日-6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地方和相关部门火情报告和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值班室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3.2预警预防行动农业部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提供草原防火期的火险气候趋势预测,认真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的发生。3.3预警支持系统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确保草原火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4应急响应4.1火灾响应级别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4.1.1Ⅰ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4.1.2Ⅱ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4.1.3III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5)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6)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4.1.4Ⅳ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响应程序及等级各级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4.2.1Ⅰ级响应发生Ⅰ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部长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4)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5)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6)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4.2.2Ⅱ级响应发生Ⅱ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3)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4)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4.2.3Ⅲ级响应发生Ⅲ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自动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1)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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