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1、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安全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7、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8、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9、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10、建筑工程发包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11、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12、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3、联合体承包:共同承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承揽业务。14、建筑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15、建筑工程承包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6、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收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17、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18、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1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0、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21、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2、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23、合同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4、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它规定。25、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它形式。26、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27、订立合同应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2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29、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0、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育儿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31、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2、承诺的期限: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33、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34、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35、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6、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7、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8、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9、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40、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41、必须进行招标的: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43、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44、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45、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6、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47、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48、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改,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49、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5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51、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52、建设用地的使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53、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5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①②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55、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56、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57、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58、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以外伤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59、我国现行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60、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61、对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甲级与乙级区别。P2962、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以下的各类工程。6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职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P3165、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6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违规的责任: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7、注册造价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4年。68、注册造价师的权利和义务。P35第二章1、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布工程和分项工程。2、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3、分部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4、建设工程项目分类:①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②按投资作用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③按项目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④按投资效益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⑤按投资来源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5、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6、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7、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①整理技术资料②绘制竣工图③编制竣工决算8、项目后评价分为:效益后评价和过程后评价9、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项目目标而对项目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10、由于项目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的特点,要求项目管理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11、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造价、质量、进度1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业主方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1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的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一系列活动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制盒总结评价,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目标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目标得到有效控制14、成本计划是在成本预算的基础上编制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