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张宪初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以下缩写为“CSR”)运动是“国际商界近十年最令人瞩目的发展”。[1]但这一运动是以一种有趣的方式发展的:CSR的理念风靡世界,但迄今为止对其定义、范围和方法却没有任何共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对CSR有不同的优先议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CSR有不同的关注和准则;对CSR的激烈辩论涉及从含义到前景的一系列问题,参与者包括商界、专业群体、学术界、政府监管部门、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NGO)。虽然争论仍在持续,但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CSR与企业市场表现之间存在着肯定的相关联系。[2]CSR近年来从不同方面获取新的动力。在国际层面,越来越多的CSR准则被制定,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会议(UNGlobalCompact)日内瓦宣言(2007)和其制定的十项国际CSR准则等。[3]联合国于2000年发起了全球契约会议,被称为“历史上在企业责任和领导能力议题上最大型和最重要的事件”。[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国家层面,出现了更多的关于CSR的立法和规范。另外企业联盟、行为准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和评级、各类CSR论坛、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标准等很多做法也在宣传推动CSR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司法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和判例也反映出对CSR发展的司法关注。[5]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对CSR发展中关于法律规管的一些问题进行检视,并探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CSR发展对中国的意涵。一、在法律视角下关于CSR的一些主要争议如上所述,CSR从其定义开始就有争议。迄今为止在广泛讨论中唯一有共识的就是对如何定义CSR无法达成任何一致。因此,对CSR有大量不同的定义。例如,墨尔本大学Parker教授认为,理想的CSR定义不仅应包括遵守商业法律责任,而且应进一步包括经济、道德、甚至于非强制性的社会预期。[6]佐治亚大学的Carroll教授和Buchholtz教授也主张CSR应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包括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对于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慈善方面的期盼。[7]Parker教授使用了“变位规管”(Meta—regulation)的概念来描述通过不仅是法律规范手段,而且用商业良心的方式进行规制以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他指出,如果只是以自愿和自由选择的方式发展CSR,则法律责任强制就没有什么意义。[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另一位CSR法律专家RamonMullerat却认为CSR只是企业在社会中以负责任方式发挥作用,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自愿行动。[9]欧盟委员会把CSR定义为在商业运作中公司自愿与利益相关者联系社会和环境关注的理念。另一种意见提出,为了避免对CSR是否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争议,可用另一个概念“公司责任”(Corporateaccountability)来反映公司应保证其产品和运作符合社会利益所承担的法律义务。[10]这一简短不完全的检视不仅说明了在CSR定义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也反映了CSR内在的问题。有人已警告说对CSR缺乏一致的定义和目标已成为CSR进一步发展的障碍。[11]对CSR还涉及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主体的基本理念。虽然在亚当斯密时代就曾有过商业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论述,但CSR成为商业运作和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是从20世纪开始的。[12]例如,哈佛大学MerrickDodd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AdolfBerle教授在二十世纪30年代的争论就关注到公司管理层除了盈利责任外,应否负有社会责任的问题。[13]这一争论为当代CSR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至今仍然可以感受到这一争论的深远影响。[14]30年代以来,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arlWarren曾指出,在文明社会,法律之舟是飘浮在道德海洋上的。不仅法律以道义责任为先决条件,而且法律认为在很多领域人们的活动只受制于道德,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完全不受制于法律。[15]这一名言对于理解某些商业活动可能超越法律约束,而管理人士应做出合乎道义的决策以达致社会目标是至为重要的。[16]另一方面,著名的经济学家MiltonFriedman曾写道,“社会责任的理念实质上是一种本末倒置,……只有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即在其活动中善用资源和能源以增加盈利……”[17]这一论断其实和20世纪早期一些法院判决中的观点是相似的。这些判决认为商业公司就是以股东盈利为首要目的而组织和运作的。[18]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基础上,社会经济发展更进一步推动了CSR讨论,其中包括公司并购浪潮、消费者保护运动、冷战结束、人权运动兴起、安然等一系列重大公司丑闻,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冲击等。在这一背景下前英国首相布莱尔曾指出,“21世纪是与前不同的世纪。很多世界著名公司已对他们传统的公司理念进行了重新定位。他们认识到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社区的一员,他们的社会责任并不应只是自愿选择的行为。”[19]尽管对于CSR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人们注意到Dodd和Berle在其论战中都认为大型公司已积聚了巨大的权力,如果不根据社会利益来加以管理,他们可能将公司利益置于社会之上。[20]据此以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膨胀的权力和相应责任为基础发展出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公司已具有对世界事务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和权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同时公众因丑闻对公司的信任程度却在下降。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提出了21世纪公司目的的根本性问题。[21]现代公司可以成为为一定社会政策服务的具有巨大潜能的强有力的社会机制。[22]因此CSR的发展已不仅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挑战,而且引发了对社会管制的激烈争论。一般的共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的发展将对社会治理模式和参与者作用产生重要影响。更为具体地说,资源制约、商业活动日益复杂,政府监控的低效益将不可避免地使政府改变其治理模式,引入私有资源来实现规管的目的。[23]但是,专家们对商业领域和公众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应对新现实应采取的策略持有不同意见。根据所谓“新治理学派”(Thenewgovernanceschool)CSR运动已经向新的治理模式发展:资源分配可以从私人商业领域向公共领域流动,从而取代传统的政府通过税收立法和监管来管理的模式。因此,奉行自由理念的政府可以同时利用税收和其对CSR政策的影响来实现一些困难的更有需求进行二次分配的目标。[24]在发达国家中,政府正在改变其传统的从上而下的监管方式,而采用在政府、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散权力和责任的模式。[25]在这一模式下,权力被分散并分享。政府机构已充分意识到公司自我规制体制的出现并视公司是政府取得监管目标的合作者,而不只是被动的监管对象,因为这种治理模式可有效降低政府提供“公共商品”中监控和执法的成本。[2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些学者相信,尽管商业组织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和道德责任的制约,但根本上讲他们仍是享有自主权和有限责任法律保护的私人企业。因此作为直接建立法律义务的替代方式,自我规制是一种更好的方式:让公司在持续发展基础上创造利润,同时遵守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承诺。他们认为,“通过强制性规则改变传统股东权益至上的原则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27]西方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从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到重新管制的现象。对此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而CSR本身缺乏强制执行力。完全依照自愿将不会取得什么效果;自愿的国际性的CSR规则甚至可能有碍于一些国家自己优先治理领域的发展。一个更为强势的监管体制可以与超越新自由主义国家模式的努力形成互补,是国家处于引导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动位置。[28]因此,政府机构的强制监管对于私有公司自愿实行的履行责任仍是必不可少的。再有,自我规制的体制可信性在一系列公司丑闻之后已受到质疑。安然事件提醒我们在公司治理鼓励创新和进取和顾及监管执行经济成本时已包含了潜在的风险。[29]这样从监管和发展政策角度看,依赖自愿的CSR是一个错误。[30]在两派争论之间亦有其他居间的观点建议强制性法规只起间接的、为维护利益相关者广泛权益构建框架的作用。特别是在美国,人们认为用强制性法规通过法律责任来实现好的公司治理是行不通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通过间接的如信息披露或上市规则等则能有更好的效果。[31]另外,西方放松监管后重新监管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进程,政府回来并不是要重新掌控市场,而是强化法规以保护某些领域中的利益,如财产权、对外贸易和投资、环保等。因此,重新监管代表了一种正在变化体制的特点和所谓“社会自我约束与合作监管”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模式的兴起。[32]尽管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并得到强劲发展,CSR运动也受到了很多批评。除了对缺乏定义和范围的共识及其他争议的问题外,有些专家甚至认为CSR是一种虚伪的东西,因为公司不可能自己约束自己。[33]亦有些学者认为CSR运动搞得太过分了。目前的CSR运动正在改变社会对公司行为的期待,但作为为创造私人财富提供基本动力的公司不可能被改造成公众利益的创造者,除非对公司进行基因改造和新的设计。[34]一些专家甚至警告说,缺乏共同定义、目标和地区差异已使CSR变为一个成问题的理念,到2015年可能已不复存在了。[35]二、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的CSR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都已成为瞩目的现象,这可以从联合国契约会议有来自近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得到证明。[36]除了这一会议外,一些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际标准不断在发展中国家被采用。很多国家地区已经发展了其自己的CSR项目以及立法和规范。CSR在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得到了更多的体制上的支持。比如印度最高法院曾以其鲜明的立场对CSR表示了支持:宁愿损失1000个工作机会也要通过清洁空气和更好的环境保障上百万人的健康。[37]可以肯定的是全球经济化的浪潮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国家和市场的疆界,来自不同文化社会背景的公司不得不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国内企业可能要经过外国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上融资,国内产品可能要符合外国质量安全标准才能打入外国市场,国内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人权、劳工保护、反腐败、环保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的影响和约束。因此,CSR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确实有共同的关注和主题。但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有自己的CSR发展优先关注。例如,教育和培训普及、工作安全、女工保护、解除贫困、健康和艾滋病防范,反贪腐和逃税以及社区发展可能不是发达国家的重点议题,但却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问题。[38]即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某一CSR问题都有关注,也不见得在同一优先位置。比如最近一项对墨西哥CSR的研究表明,国家层面主要的CSR关注的是由外国跨国公司倡导和外国消费者期望的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而这与墨西哥社区首要关注的劳资关系、工资、地区经济联系和商业道德等优先问题并不相同。这些地区优先问题对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墨西哥实行CSR有重大影响。一项对公司行为守则广泛应用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中使用的公司行为守则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39]另一个对联合国科技、商业和社会研究项目在印尼开展CSR运动的研究发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法治和劳工保护及环保问题,西方标准与发展中国家标准存有较大差距。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在发达国家热情高涨地要派发蛋糕时,发展中国家真正需要的却是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