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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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地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施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的争论终于平息,该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论是承保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诉讼中都作为被告即当事人的身份已然明确,保险公司将运用诉讼当事人所应有的各项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类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据现有法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并不享有事故当事人所应有的各项权利,却不得不依据该认定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这一事实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法律应赋予保险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让其能够充分参与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整个过程中,从而避免在后续的理赔、追偿和诉讼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一、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没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维权出师无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查勘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程序,对事故成因和各方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的分析结论,因其制作主体的权威性和制作过程的专业性,比其它证据材料拥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但其认定过程又难免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旦出现微妙的偏差,对各方利益的调整将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影响。《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正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性合理怀疑的表现。在实务中,肇事车辆因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已把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认定何种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讲有时并无影响。他们或因满怀愧疚,或因对弱者饱含同情,或怕被拖入诉讼,会主动放弃无责或次责的抗辩,有时也会出现为了理赔宁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公安交警部门从大局着眼,为了安抚受害方,有时也会加重肇事方的责任,这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即使交管部门办案人员并无偏袒任何一方的本意,但其职业素养、实践经验、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认定程序和取证方法,也会左右交通事故认定的结果,进而影响到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利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查找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事故当事人有当然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可以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以维护自身利益,但实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却完全被排除在外,没有被法律赋予同样的权利。为了及时化解矛盾,使各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达成共识,在认定过程中要让保险公司充分参与其中,赋予保险公司维护公司利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后没有受送达权和申请复核权,事后救济渠道不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此可知,申请复核应以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前提,并且其主体仅限于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因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既没有受送达权,也没有申请复核权,无法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交管部门提出任何意见。等到被保险人理赔,保险公司看到事故认定书时,早已过了法定的复核时效。即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与被保险人沟通交流,第一时间知晓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并希望通过事故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很多事故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自身利益没有受到影响,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对事故认定进行复核。伤者或者被保险人在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势必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质证。《解释》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反映交通事故事实最原始的资料,保险公司很难拿出能够证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有徇私枉法行为的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不得不以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进行赔偿。三、交通事故认定依法赋予保险公司当事人的地位,关系清畅,纷定争止。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链条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关系到整个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其能够真正客观地反映事实,法律要赋予保险公司在事故认定中当事人的地位,使保险公司享有事故当事人所应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受送达权和申请复核权。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应充分听取保险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积极与事故双方进行沟通,认真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排除疑问,争取达成共识,把分歧消解在萌芽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后要同时向保险公司送达,充分尊重保险公司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赋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的地位,既可以使事故认定书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实际情况,也可以使各方能够公平地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既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率,也可以减少诉讼资源浪费;既可以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也可以增进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彼此间的信任;既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强有力的追偿依据,也可以推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为配合《解释》的施行,进一步明确法律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制体系,实现社会公正,推进交通事故认定中赋予保险公司当事人地位的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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