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优惠政策一、关税优惠政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三、功能性政策(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不核发登记手册,加工时间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销往国内市场;(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中的委托加工;(6)区内仓储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明文规定不能在保税区存储之外的所有商品;(7)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各个保税区制定的优惠不相同,大致都是以下优惠1,投资优惠政策对所有中资及外资企业开放,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设立贸易、仓储分拨、加工及其他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司。也可以设立包含上述所有领域的复合型企业。在保税区内无论投资何种领域,外商均可申请100%的独资公司,也不受中国政府的产业投资导向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