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节人身保险业务一、人身保险概述1.人身保险的含义: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2.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a.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b.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c.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a.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b.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c.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d.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4.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保险期间分类:长期人身保险:1年以上;短期人身保险:≤1年按承保方式分类: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二、人寿保险1.概念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的分类比较复杂。通常可以简单地分为传统寿险和现代寿险两类。传统寿险传统寿险主要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三种。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又有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之分。定期死亡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定期寿险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保险事件负责给付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不确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死亡保险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与死亡保险不同的是,死亡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对象是收益人(或继承人),而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的给付对象是被保险人。可以解决老人的养老保障、子女的教育金保障等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的特点:a.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b.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c.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3.现代寿险现代寿险主要包括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和变额万能寿险三种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其特点: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即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存入单独的投账户);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其特点:2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在具备可保性前提下,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高或降低保额;当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死亡给付与费用支出分摊额,又没有新的保费交纳,该保单失效。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而形成的新的寿险。其特点:保费缴纳方式:与万能寿险相同;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与变额寿险相同,即随着投资收益情况而定;保险金额:可以自愿调整。三、健康保险1.概念:是指以人的身体为承保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等所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2.构成要件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3.特征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仅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损失的补偿;a.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b.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如医学技术、医疗设备与技术等限制性条款c.免赔额条款: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d.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即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实际履行保险给付责任。e.比例给付条款: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f.给付限额条款: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5.主要种类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医疗费用通常包括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医院杂费等。常见的医疗保险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指提供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按月(或周)给付、按给付期限给付和按推迟期给付(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后的前一段时期)。四、意外伤害保险1.概念: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特点: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3构成要件3“意外”的构成要件: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者,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4.责任期限条款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如90天或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责任期限问题可在保险条款中特别约定。5.类型按照所保风险划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实施方式划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划分: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五、特有条款(共有11条)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2.年龄误告条款《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3.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4.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保险法》58条:“依照前条(57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5.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a.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b.《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c.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d.申请退保:退保金。e.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f.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6.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a.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b.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c.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7.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8.红利任选条款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保单红利分配方式:现金给付;抵缴保费;积累生息;增加保额9.受益人条款(Ⅰ)a.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b.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c.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d.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如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e.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f.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g.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亦无权申请保险金。受益人条款(Ⅱ)a.当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失去受益权: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c.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d.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e.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f.受益权的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10.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5保险金的给付方式:⑴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⑵利息收入方式⑶定期收入方式:强调约定给付期限⑷定额收入方式:强调约定给付金额⑸终身收入方式: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11.自杀条款(Ⅰ)a.《保险法》65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b.“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c.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11.自杀条款(Ⅱ)a.但是,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b.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c.而且: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