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孙小军材料成型13-1141349012015.09.27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探讨要想中国更好更快地发展保险事业,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了限制保险学发展的重要阻碍力量,处理和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险学重点研究方向。对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我们要清楚何谓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古典经济学研究中,通常假设市场信息是完全的,在这种完全信息市场中,所有参与者都免费使用市场信息,市场参与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在现实市场中,市场交易双方都拥有着不为对方所知晓的信息,这就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称。所谓不对称信息就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早在1953年阿罗就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并对此进行了研究。之后,斯蒂格利茨也对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梅耶森主张把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简单分为两类,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加具体的而言,即为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与保险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简单的可以归结为:1、对于自己身体差更容易获得赔偿的人群积极投保而目前感觉身体良好的更倾向于不投保。2、恶意的骗赔行为导致的道德风险,如很多报道过的有意沉船、有意车祸等等人为操作事件来骗取保障金。保险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则可归纳为:1、费率厘定方面的逆选择。由于其制订费率的过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不透明性,保险人有多个理由对根据过去损失概率和损失离散程度所确定的费率,做有利于自己的改变,即提高损失概率或加大离散程度从而提高费率。2、信息披露的不完善导致的逆向选择。即为公布良好和中性信息,而不良信息的有意隐瞒。3、我国保险制度的不健全性导致的“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的理赔制度的问题。4、以为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保险业前期发展过程中骗保现象导致目前保险业声名狼藉。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保险行业规章制度的不完整性,导致目前社会上保险出现了各种问题。首先是人民对于商业保险的不信任性。理赔难,骗保现象的频繁发生使得整个保险业臭名远扬,而且从业人员的恶性推销导致人民对于保险的反感十分严重,并不易于今后保险业的更好发展。其次,由于保险制度的不完整性,很多人钻空子,打擦边球,有意创造恶性骗保事件来获取索赔,投保人与保险人互不信任,产生严重的信用危机,从而引发矛盾。还有保险监管部门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不良公司的混入,小公司的经营靠的是用低劣的手段和低端的服务来骗取投保人的保费,但问题一旦发生,理赔程序的启动困难或不理赔导致投保人利益的损害,这种欺诈行为的频繁发生会使社会上对于保险产生恐慌。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普遍客观存在的。但只要保险的分散和控制职能不改变,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就不可能彻底清除。我们期望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消极影响,便可使我国保险业得到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解决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接下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提出建议方法:一、遏制投保人的逆选择的方法:1、设计尽量避免逆选择出现的保险契约。设计不同的保险契约以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风险种类的保险契约,具体到保险条款的设计上,可以提供不同级别的保障水平并收取相应的保费供投保人选择。当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区分不同风险类别的投保人时,它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一系列不同保障数额对应不同保费的保单组合供投保人自行选择,然后通过观察投保人的选择来对他们的风险信息进行甄别。2、加强核保检验工作核保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承保及怎样承保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公司只重视核赔,认为核赔才是化解经营风险的关键,其实这种观念被证明是错的。事实上,两核流程中核保是中心,核保的质量决定核赔的数量,核赔的数量反映核保的质量。3、积极有效的运用免赔额条款,提高投保人的自负责任额保险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约定免陪额,增加利益趋同性,其实质就是与投保人共同承担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没有全都获得保险保障的话,就值得他采取成本远低于收益的预防措施。共同保险消除了道德风险下的大部分无效率的后果:在收益大大超过成本的情况下而不采取预防措施。二、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的策略和方法:1针对投保人建立不同的风险分摊机制风险分摊是一种降低投保人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我国保险公司早就在合同条款中运用了该机制。它对促使我国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措施、减少道德风险行为也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在选择风险分摊制度时,应先分清各险种中所保风险事故及损失的发生。究竟是受投保人哪种道德风险行为的影响,然后再专门针对这种道德风险行为在该险种的保险条款中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摊手段。2、考虑建立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一套用以记录投保人道德信用的制度,将之作为核保的一个要素,对于具有良好记录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对那些具有不良记录的人则采取增加保费的办法。这样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3、建立健全保险公司信息共享制度。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只有加强同业间的交流和沟通。在市场中联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才能有效地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的网络技术建立保险同业间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三、遏制保险人逆选择策略和方法:1、加大对国有保险公司的产权改革在目前形势下,只有建立了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险公司才能从自发的经营者转变为自觉的经营者,自觉地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从长远的角度建立规避风险,保证收益及保持公司持续经营的机制,才不会进行盲目降低费率的非理性竞争,才不会非理性地盲目扩张规模,才能够更加重视自身乃至整个行业的诚信形象,促进保险市场的成熟和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应实现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保险公司不能实行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或股权高度集中在某一个国有公司手中,从而强化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内部约束机制。因此,可考虑引入国有法人以及战略性投资者,将国家全部持有或绝对或高比例控股的股权结构,变为多个国有法人相对持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以及公司外部其它机构投资者保持相当比重的股权结构。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外部约束机制。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来促进完善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3、加强保险监管者的市场行为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四、遏制保险人道德风险策略和方法:1、健全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控制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做保障。保监会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新的《保险法》和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围绕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保险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规与规章制度,有效的控制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行为。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保险业的中介,国家监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切实提高各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促使交易双方自觉履行义务,保险行业协会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着补充作用。参考文献:[1]王向荣,信息不对称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9:4-5[2]张洪涛,保险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吴小程,中国保险市场非对称信息分析,华中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