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1、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3、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4、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5、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或者对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保险金。6、共同海损:是指在航海中如船货发生共同危险,为了保护处于危险中的财产,主动且合理地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7、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8、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10、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1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1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13、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14、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15、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双方高度诚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标的的危险情况,不能隐瞒有关签订保险合同的任何重要事实,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投保人非故意的、错误陈述某些重要事实,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合同。16、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尚未实际全损的保险标的及附带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按保险金额赔偿的方式。1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8、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19、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即主因。20、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只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1、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22、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23、赔款的连续责任制:是指再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不少次损失赔偿,保险人都要按照每一次的损失履行赔偿,赔款总额可能超过保险金额,合同不终止,保险人要履行直到期满。2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25、死亡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26、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27、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8、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9、公共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共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各类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0、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商等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3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31、比例分保:也称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32、非比例分保: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3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34、赔款准备金:是指对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报案或尚未实际支付的赔款,因此而提取的资金。35、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36、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投保人和投保标的的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标的,并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37、承保控制:是指保险人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保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38、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39、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40、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41、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42、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43、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44、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45、线:溢额再保险的合同容量或合同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倍数计算。换句话说,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为“线”。简答题1、什么是风险因素?包括哪些?答:(1)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因素包括:①实质风险因素;②道德风险因素;③心理风险因素。2、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有险必保?成为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保险公司不是有险必保。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被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不是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危险是有条件的。必备条件:①风险不是投机的(投机性);②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偶然性);③风险必须是意外的;④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⑤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⑥承保的风险必须有利于维护公德。3、保险的基本功能(职能)和派生功能有哪些?答:(1)基本职能:①分摊风险②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2)派生职能:①投资职能②防灾防损职能4、比较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答::①范围和约束力不同;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④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5、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比较。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①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②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③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6、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有哪些?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2)主要内容: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3)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表现:未申报;诬告;隐瞒;欺诈。(4)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7、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受哪些因素的限制?如何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1)限制:①以实际损失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③以可保利益为限(2)避免:①残值扣除②代位求偿权的行使③重复保险的分摊8、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①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或可以实现的利益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股价的经济利益③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2)意义:①限制赔偿限额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③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9、简述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海上运输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应用:①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确定保险利益的价值依据: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②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一般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中存在,至少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确定保险利益的价值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③海上运输保险:保险利益时效: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10、何为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产生的条件是什么?(1)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2)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方责任所造成3、代位追偿权产生于保险人签付以后11、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和补偿限度分别是什么?如何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答:(1)内容: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只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补偿限度:赔偿的三个限度,也即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人的赔偿金额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注意:(1)仅适用于财产保险(2)仅适用于不定值保险,不适用于定值保险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3)如何:1.残值扣除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3.重复保险的分摊(三种):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12、近因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1)内容: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2)意义:有利于保险人了解和确定引起标的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13、简述委付的概念与条件。答:(1)概念:委付指被保险人将尚未实际全损的保险标的及附带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按保险金额赔偿的方式。(2)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14、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1)含义: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2)终止的原因:①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因履行而终止;③因解除而终止;④因违约失效而终止;⑤保单自始无效。15、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有什么不同?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