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总结性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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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保险业的产生(一)危险无处不在自然灾害---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达706亿美元。其中,637亿美元是由自然灾害引起。全球的保险损失---1989年以前,不超过90亿美元,1996年超过500亿意外事故---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4号机组发生爆炸,释放出的放射性强度为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的500倍,当场30人死亡,500多万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人受到放射辐射,直接经济损失达28亿美元。由于这场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5万,5万人终身残废。人为灾难---9.11恐怖袭击事件,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320多亿美元。2008年12月26日,印度孟买发生连环恐怖袭击,至少188人死亡,数百人受伤。袭击针对英美人士,游客遭就地枪决。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一辆装载25人(包括22名香港乘客)乘客的旅游车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中心被菲律宾前警察劫持。香港游客中8人死亡,6人受伤。经济发展水平与灾害损失成正比据慕尼黑保险公司对1960年—1995年全球灾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研究表明:经济增长1倍,灾害损失增长3倍。(二)保险的产生1、近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3世纪)关于海上保险的起源,保险界有四种说法:共同海损、合伙经营、家族团体、海上借贷。2、火灾保险(16世纪)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公营火灾保险1591,德国;民营火灾保险1667,英国3、人身保险(18世纪)1693年英国的天文学、数学家爱德华·郝利利用数理统计的分析方法,设计出世界上第一个死亡表,为人身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基础。1762年英国人章姆逊和多德森创造了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个采用根据生命表来计算人寿保险金,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4、责任保险(19世纪)责任保险开始于19世纪,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起源于法国,拿破仑法典中开始出现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奠定了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5、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担保)——契约一方的失信——(道德风险)——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1、衡量现代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几个主要指标保险总规模;(保费总收入)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保险密度=每年寿险业人身保险全年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资料:2007年全球保费收入达40610亿美元,比上一年增加了3.3%;2005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7.5%,2006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密度(单位:美元)2、现代保险业的发展特点(1)保险供给日益扩大(2)随着风险种类的增加险种日益扩大(3)保险产品功能不断扩展(4)保险保障的范围不断的扩大(5)保险金额日益扩大,灾害事故巨型化。(6)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保费收入:1980年4亿多,2009年全国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万亿,达11137.3亿元,比2005年翻了一番;保险密度:2009年中国的保险密度约为836元(RMB);保险深度:2009年中国的保险深度约为3.4%;保险公司数量,建国后改革前只有一家保险公司,2007年已发展到保险公司110家保险立法: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6年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1999年《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评价已经建立了比较良好的产业体系;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宏观产业基础;开始进入了一个稳健、快速发展时期;三、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内容1、对象保险学研究的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保险商品关系包括四层含义:保险当事人之间——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保险企业之间——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课程内容分为:保险基础——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类型——财产,人身再保险;保险经营——保险费率,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监管体系,监管内容第二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定义及其构成要素一、风险的定义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1、风险是属于未来的2、风险是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3、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形成与变化的基本条件三种类型: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指形成风险事故的直接条件,属于有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指由于人类个体的不正当行为所可能引起的风险事故,属于无形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指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事故,属于无形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风险事件。3、损失:指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经济价值的减少。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即——风险载体第二节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所有者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2、人身风险: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3、责任风险: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有人身赔偿的不确定性。二、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确定。2、社会风险: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确定性。3、经济风险:指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不善、信息不灵、决策失误等造损失的不确定性。按风险的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是指由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2、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性。第三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有效的方式,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二、风险管理的方法1、回避风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1)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2)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是一种消极的处理风险的方法2、自留风险自我承受风险损失后果的方法,适合自留风险的原因可以是:(1)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的成本(2)估计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可以承受(3)不可能转移给它人3、预防风险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适合于经济单位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4、转移风险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包括控制性的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风险包括:合同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等。风险的几种处理方法类型损失频率损失程度处理方法1低低自留2高低自留或避免3高高避免或控制4低高保险与转移第四节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一、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二、可保风险的条件1、损失程度较高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5、损失的发生必然是意外的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思考题一、基本概念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风险纯粹风险风险事故风险管理可保风险二、问题与思考1、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有哪些常用的风险管理方法。2、可保风险的要件。理解可保风险的特征对保险运行有何意义?第三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五个要点:第一、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第二、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第三、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第四、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第五、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作用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1、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无形服务商品2、保险商品消费由无形的确定的精神心理消费与有形的不确定的实物消费两部分组成3、保险商品在消费期间无论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与否,其使用价值都被消费了保险的本质1、保险的经济内涵:(1)是一种经济行为,(2)是一种金融行为,(3)具有国民收人再分配的作用;2.保险的法律内涵:是一种合同行为;3、保险的社会功能: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保险与赌博:参与者对风险的态度不同,经济后果不同,社会后果不同保险与储蓄:对风险的管理手段不同,代价不同,需求动机不同保险与救济:双向行为&单向行为,保障的对象和程度不同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商业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每个国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目的---营利为目的;实施方式---自愿性;举办主体---企业经营;保费---投保人缴纳;保险金额---可保利益的价值决定社会保险: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方式---强制性;举办主体---政府职能;保费---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保险金额---国家统一规定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利益2、人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3、责任保险: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风险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1、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再保险: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时间就同一保险标的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并分别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可保价值---重复保险保险金额<可保价值---复合保险3、共同保险①几个保险人联合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并分别与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签定合同,保人与各保险公司之间只有一个保险合同。②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分摊保险责任(不足额保险)。四、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1、自愿保险:保险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关系2、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当事人双方形成的保险关系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一、基本职能1、分担风险的职能:把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多数成员来承担。2、补偿职能:把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因风险事故所受损失的补偿。二、保险的派生职能1、投资职能:指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重新投入再生产过程。(1)投资收益可以提高保险人赔付能力(2)投资于金融市场和其他基础设施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3)扩大保险企业的社会影响2、防灾防损职能:保险人参与防灾防损活动,提高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1)出于自身利益考虑,(2)从自身条件来看有能力(3)保险人可以通过业务经营来敦促投保人重视防灾防损二、问题与思考1、如何理解保险的本质?2、现代保险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认识现代经济中保险的职能。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1、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可保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2、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1)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中获利)(2)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确定的利益大于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大于合法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7月1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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