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因为杨利在投保时,其妻为王某,1年后杨与王离婚,88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由于杨利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二字,并未写明其姓名,因此,王、李两人各持己见,认为受益人应是自己。按照合同的意图解释,杨利希望受保障的是现任妻子,因此应有李某领取。但最初投保单的填写是错误的,应写明姓名,而不是关系,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更改受益人。案例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女儿作为受益人。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王某对其债务的偿付呢?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得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因此本例中债权人无权要求。如果上例中,受益人为王妻和女儿,受益份额相等呢?王某还投保了车险呢?如果王妻先于王某死亡,则王某死亡时只有女儿一个受益人,可享有全部保险金,并不能作为父亲的遗产。如果王妻后于王某死亡,则王妻和女儿二人平分保险金,各得3万元,且不能作为王某的遗产。但王妻死亡后,女儿从王妻处继承3万元及其他遗产,这笔遗产应先清偿生前夫妻二人共同的债务。若王某同时还投保了汽车保险,则汽车保险赔款应先用于清偿债务,因为汽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没有受益人,被保险人自己就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女儿只是继承人。有一个小学生在学校集体投保:第一年为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交10元保1万,第二年为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交20元保2万,2007年10月他发病死亡,原因是2007年8月放假期间被狗咬伤,保险公司认为应赔1万元,但他家人认为应赔2万元,你认为呢?分析:该学生投保的是人身意外险,他被狗咬伤属于突发事件,是在第一个保险期间发生的,虽没有立即产生结果,但是由于这件事使他在第二个保险期间死亡,所以应该赔1万元。在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间可能还会发生意外,属于保险有效期限。2007年10月因他死亡而致保险合同无效。某厂的一个会计员,贪污了2万元去投保,受益人为其妻。在一次意外中,这个会计员死了,有以下处理意见:(1)不赔。原因是合同无效;(2)赔给厂。因为保费是厂所有的;(3)赔给会计员的妻子。分析:应选择(3)的处理意见。“非法所得“是指行为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获取的财物。2万元虽是贪污所得,但仍用于作为保费进行投保,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应该赔偿给会计员的妻子,而厂方可运用其他途径来追回损失。案例陈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97年和98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但到99年7月10日,超过了缴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99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交纳了99—00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陈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2000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身故。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杨女士认为陈先生99—00年度的保险费是在99年8月2日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时缴纳的,因此宽限期应从8月2日起算,截止到10月2日;而陈先生的车祸发生在9月6日,仍在宽限期内。处理意见:复效后原合同不变。1997年3月2日,苏莉到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与此同时,还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1997年11月3日,苏莉突然腹疼难忍,在同事的帮助下被送到了市立医院。经过医院检查,诊断为“宫外孕导致大出血”,医院为她及时地实施了手术治疗,随后其平安出院。随后苏莉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宫外孕属于怀孕的一种,根据“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怀孕是除外责任,便向苏莉发出了“拒付通知书”。苏莉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不服,便带着这个问题找医学专家咨询,并向保险公司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宫外孕是一种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的妊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处理意见:对“怀孕”,人们一般的理解是一种生理性的妊娠过程,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人所能控制的行为,也就是说,人为的因素较多。因此,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宫外孕却不然,它是一种病理性的妊娠过程,这种结果往往是人们所不能意料和控制的,并且其发展后果对人的生命健康都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在条款对“怀孕”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对此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某县一工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5.4万元。其中,厂房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有效期内,因洪水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其中厂房损失4.17万元),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其他财产损失,而对厂房的损失提出异议:厂房是该厂向某村民小组租赁的。作为承租方有保险利益吗?如果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损失,承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该厂没有直接经济损失。那么承租方还有保险利益吗?分析:承租方有责任利益,还有预期利益。甲厂到A银行贷款10万元,以房屋作抵押,A银行为其在99年3月投保,贷款期限和投保期限为1年。在99年4月,A银行发现甲厂的贷款不是用于规定的用途,于是在1999年5月收回贷款。99年6月,房屋发生损失。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若应赔,赔给谁?分析:因为保险合同不能转让,所以如果甲厂没有投保,则不能获得赔偿。而A银行在收回贷款后,与抵押物——房屋已没有关系,丧失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在1999年5月时,甲厂和A银行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被保险人的变更手续,甲厂才能成为被保险人,并且获得赔偿。某棉织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分析:首先考虑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由于全部货款已付,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装上车,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如果合同未约定保管责任,则被保险人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这部分财产的损失,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多大责任,与保险人无关。某厂女工A2001年6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额25000元,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0岁。B同意。保险费按月从A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6个月后,A与被保险人之子D离婚,法院判决C由D抚养。离婚后A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B病故,于是A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500元。与此同时,D提出被保险人B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C由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A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分析:虽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改变了,但受益人并未变化。某煤矿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代办员代煤矿填写了投保单,煤矿在该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并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该保险单载明了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为2‰。保险财产包括地上财产和井下财产两部分。该保险单背面附有财产保险格式条款。条款规定,井下财产的保险应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且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包括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地上财产的保险费率为2‰,地下财产的保险费率为8‰。一个月后某日矿井被淹没。但保险公司不愿赔偿井下财产的损失。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就井下财产须特约承保并未履行说明义务。在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投保单,完成核保工作时,就应该知道该煤矿投保的井下财产费率适用错误,而在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默不作声,应认定保险公司默认,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提出费率问题,是不诚实的表现。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1996年2月10日,南方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向东北某单位发运两车皮柑桔。果品公司向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运抵目的地。但在卸货时发现,装载柑桔的两节车皮中第一节车皮右侧车门开启0.7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撬痕,车门外的保温被被撕开长l米、宽0.7米的口子。卸货后清点货物,被撬的一节车皮被盗77篓;另有220篓被冻坏变质(经查,该地区本月的最低气温均在零下19C0左右)。被保险人果品公司遂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予赔偿。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被盗的77篓柑桔属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偿。但对被冻损的220篓柑桔,保险公司认为天气寒冷是冻损的最直接原因,盗窃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柑桔的冻损。在货物运输综合险条款中,天气寒冷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此损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分析:本案中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冻损三者是一连串的因果关系。天气寒冷冻坏货物是盗窃的必然结果。因此,柑桔冻坏的近因是盗窃,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l·A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在保险期间内,一场大火使A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几天后,狂风吹倒了这面墙,整个房屋倒塌损毁。2·B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在保险期间内,一场大火使B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紧接着,房主B某还来不及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