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5、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7.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P10)12.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13、P3-P4收益风险即只有获利机会的风险。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与纯粹风险相对应的是投机风险,投机风险造成的结果有三种,即收益、没有损失、损失。14、一个人的伤残程度和死亡所猛兽的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第二章6、(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10、分担危险: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补偿损失: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1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条件下均具有的职能,而派生职能是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的演进,保险逐渐具有的职能。12、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当一家企业发生危险事故,生产受到影响时,通过保险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生产,从而把对其他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点。有助于社会经济交往。保险可以确保某一方面的信用,从而使社会经济交往顺利进行。14、对于逆向选择,可以通过1.发送信号(比如可以签订合约,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实行赔偿,生活中有很多例子,“假一罚十”,在劳动市场上,比如说学历证书那就是你的能力信号)2.建立信誉3.在保险市场上,可以将保险当作一种附带利益,也可以政府规定每个人强加保险。对于道德风险:1.激励(企业的激励制度,职工持股等等)2.提升机会成本(比如高水平工资,使被发现不好好工作的丢掉工作的机会成本上升,等等)(网上查的,不准确,自行看书)15、三者所反映出的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履行;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危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遵循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则采取强制原则。第三章5、(P53-P54)8、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判定)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11、(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2)代位原则(3)保险委付原因:首先我们要搞清几个概念: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代位追偿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础。再次,弄清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方面: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所以,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因为前三者都是以损失为前提,当损失来到的时候才会以补偿原则来赔付给客户,故为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12、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第三,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13、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是:第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第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三,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第四,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第五,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本题书上p64)14、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义务和权利全部接受,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的产生的义务。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被保险人。(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