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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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名词解释1.重复保险:也称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3.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4.代位追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5.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二)简述题1.简述可保风险的要件。答: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的发生应当由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此外,保险费不仅包含损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险人经营的费用成本。因而对被保险人来讲,将轻微的损失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人在经济上是非常不合算的。(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然而,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灾往往导致多数保险标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这不仅可以避免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以保证预期的损失与实际的损失相一致,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在保险经营中,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责任,也能达到力求风险单位分散的目的。(5)风险必须具体现实的可测性。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如果风险发生及其所致的损失无法测定,保险人就无法制定可靠稳定的保险费率,也难于科学经营,这将使保险人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如果风险缺乏现实可测性,一般不能成为可保风险。但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基数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市场竞争、国家政策等。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界定可保风险时,坚持上述条件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2.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答: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3.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方法有哪些?答:1)提升保险市场的软环境提升保险市场的软环境是指创造良好的氛围,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从源头上、思想上使投保人主动减少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动机。首先要继续发展生产力,奠定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丰厚了,人民才会注重精神领域,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要加强诚信治理,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中国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应扛起维护保险信用;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投保人应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交易行为。2)提升保险市场的硬环境提升保险市场的硬环境指的是通过法律规章、条款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以及制度体制的强化。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和司法制度。只有不断完善有关保险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机,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风险的成本,也有效起到警戒的作用。第二,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加强管理,加强核保验险,保险人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分类和严格筛选;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有效运用免赔条款,降低道德风险通过设计免赔条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隐瞒或者是较少隐瞒自己的行为。4.简述保险基金的构成。答: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它是由社会总产品分配形成的,是以保险经济形式建立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因人身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后备基金。1)从保险基金的来源来看,保险基金由开业资本金和保险费收入两部分构成。(1)开业资本金一般企业的开业资本金主要用于启动生产,而保险企业的开业资本金是为了建立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5亿元。(2)保险费收入保险费收入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体。保险费通常由三部分构成:赔付费用(纯保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一般占总保费的20%以内)、保险公司的合理利润。2)从保险基金存在的形式来看,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任准备金,直接对应保险公司未来的赔付责任,属于法定准备金;另一类是保险公司处于谨慎考虑,在法定准备金之外提取的,应付巨灾或其他非常规风险的总准备金。从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来看,保险基金由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寿险业务准备金、其他准备金构成。(1)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本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准备金。(2)首先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款准本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准备金。(3)其他准备金主要有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公益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呆账和坏账准备金等。5.保险合同的特性有哪些?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1)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2)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三)案例分析1.答::如果损失确是保险事故所致,但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根据法律应由第三者负责损失赔偿。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赔偿保险人损失,然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何某由于被第三方汽车撞伤致残,由此获得向汽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何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他因被撞伤致残,有向保险公司申请残废补助金的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何某在获得汽车方的赔偿后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吗?根据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一般来说,损失赔偿原则只用于财产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可用价值衡量,能客观地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要确保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超过其损失是可行的。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因此,即使何某已获得汽车方的赔偿,除非保险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示权。2.答:(1)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法: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4000)]=1000乙公司的赔款=3000*[4000/(2000+4000)]=2000(2)采用限额责任分摊方法: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3000)]=1200乙公司的赔款=3000*[3000/(2000+3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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