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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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保险学》大作业案例分析1: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请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到底应该将这笔保险金支付给谁呢?并说明理论依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2)张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张某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小张的扶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张某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小张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同,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老张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王某因离婚而对老张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小张,因为小张是未成年人,而张某即使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张某代替小张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案例分析2:不久前,小冯自驾车出游时被另一辆车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全责。小冯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和其它损失费吗?请详细说明如何处理结果和理论依据。受益人已获赔车损险不能再向肇事方索赔财产险公司赔付车损险35万元后,受益人不可以再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这其中涉及到一个“代位追偿权”的概念。据了解,财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还具有向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保险学》大作业根据代偿追偿原理,该车主的受益人获得了财产险公司35万元车损赔款后,就自动失去了向肇事方追索车辆损失款的权利,同时,财产险公司依法获得了向肇事方索赔35万的权利。如果车主再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款,则会造成车主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财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目前仍无代位追偿权目前,在人身保险中,财险公司不存在代位追偿权利。寿险公司赔付了受益人110万元后,受益人依然享有向肇事方索赔人身伤害的权利,如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丧葬费等。“这体现了生命无价的精神,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最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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