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3课程考试第1页(共5页)《保险法》模拟题(补)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保险的标的进行分类,保险可分为(A)。A.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B.寿险与非寿险C.陆上保险与海上保险D.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2.从历史来看,保险的发展次序为(A)。A.从海上保险到陆上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B.从海上保险到人身保险再到陆上财产保险C.人陆上财产保险到人身保险再到海上保险D.从人身保险到陆上财产保险再到海上保险3.世界上,第一次将保险契约规定为射幸契约的是(A)。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瑞士民法典》D.《罗马法》4.新中国颁行的第一部具有保险业法性质的法规是(B)。A.《财产保险合同条例》B.《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保险管理暂行规定》5.某进出口公司将出口花生投保一切险,在运输途中,因花生含水量过高,加上海上潮气大,花生在船舱中发生霉烂,造成花生损失,该公司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本案处理(B)。A.因投保了一切险,霉烂属保险责任,所以应赔偿B.虽投保了一切险,但因为花生含水量过高,不属保险责任,所以应拒赔C.因霉烂为花生含水量过高与海上潮气重共同所致,所以保险人承担部分损失D.本案因为潮气重,属于保险责任,所以应赔偿6.下面是对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A.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B.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3课程考试第2页(共5页)D.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7.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应归属于合同的类型是(C)。A.财产保险合同B.损失保险合同C.责任保险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8.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B.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保险公司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保险代理人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9.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的宽限期限届满后,仍然不能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对该人身保险合同可按以下方式处理(C)。A.终止B.中止C.解除D.撤销10.李某于1995年1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0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1997年7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8月10日仍未交付。9月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C)。A.因超过宽限期限而拒绝给付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解除合同C.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部分主观题部分二、名词解释1.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2.未决赔偿责任准备金亦称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3.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者在保险合同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3课程考试第3页(共5页)期限届满之时,依据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及其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4.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的供需双方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所形成的各种保险交换关系及所需各个要素构成的统一体。5.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三、简答题1.简述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答:(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2)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3)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2.简述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保证金的异同。答:相同点:两者的功能相同,都是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设立的。区别:(1)两者的来源不同,保险保障基金是从保险公司每年的利润中提取的,保险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成立时,从注册资本中提取的。(2)两者提取的时间不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时间是长期的,而保险保证金是在保险公司成立之时提存的。(3)两者提存的方式不同,保险保障基金是按当年保险收入的1%提取,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证金的提存比例为注册资本金的20%。3.试析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法律规制。答:(1)附合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即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议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2)保险合同属附合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保险人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3)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确立了三种规制方法:①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3课程考试第4页(共5页)②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③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订。4.简述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答:(1)权利代位是一种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2)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享有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的残余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义务。(3)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超过所赔金额,也属保险人所有,不须返回给被保险人。同样,在保险人行使物权而带来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也归保险人所有,不必退还给被保险人。5.简述保险与赌博的区别。答:(1)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保护;而赌博除个别国家或地区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违者必受惩罚。(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则属违反道德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赌博行为是受到谴责的。(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是由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身事件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互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因此,保险是一种安定生活的手段。而赌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四、案例分析题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3课程考试第5页(共5页)(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