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郑某某与李明辉相识,将该车辆借给李明辉使用。2009年7月,李明辉以该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被保险人为李明辉;行驶证车主为郑某某;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该险种项下的保险金额为14万元且不计免赔。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经李明辉同意驾驶保险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故发生后,为将保险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并运送至修理单位,李明辉支出吊车费1600元、拖车费1460元。李明辉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出具拒赔通知书,以李明辉对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李明辉赔偿保险金。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概念1.《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何为“利益”?(1)价值说(2)关系说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经济利益(2)人身保险:经济利益、所属关系、亲属关系、信赖关系4.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二)保险利益的特征(构成要件)1.适法性2.确定性3.经济性(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赌博行为,避免不当得利2.预防道德风险3.限制损害赔偿程度,保障保险经营稳定(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基于物权:所有人、担保权人、使用人(2)基于债权:承揽人、承运人(3)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占有人(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模式(1)英美:利益主义原则(2)大陆:同意主义原则(3)我国:纯粹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与同意兼顾原则2.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其它家庭成员、近亲属(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六)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1.财产保险:《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保险法》第12条第1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七)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1.财产保险:《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人身保险:《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司考真题[09年卷三第79题多选]: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司考真题[2010年卷三单选第31题]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案例:2009年10月30日,某公司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在保险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了妇科癌症普查保险,保险期间为3年,保险金额为每人1万元。在投保时,某公司全额支付了保险费。2010年6月,员工陈某因公被调离了原单位。2012年1月,陈某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保险公司以陈某调离后与原单位已经不再具有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失效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问题: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适当?案例:金杯公司诉人保财险沈阳大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金杯公司向人保财险沈阳大东支公司投保所销售各种汽车运输保险。2003年7月1日金杯公司发往杭州5台海狮面包车(每台售价为9.98万元)由恒安公司板车托运。7月3日,因第三人海滨县公路物资运贸公司的某运用车辆逆行,导致该托运的五台海狮面包车全部被烧毁。经徐州交警支队认定,海滨县物资公司负全责,但该公司无赔偿能力。事故发生后,承运人恒安公司于次日从金杯公司购买了5辆型号相同的面包车发往浙江用户。事后金杯公司因向大东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发生争议便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杯公司5台汽车损失。一审宣判后,大东公司提起上诉,其理由为:事故发生后,恒安公司已赔偿了金杯公司损失,金杯公司应无权要求大东公司赔偿。问题:大东公司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三、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损失补偿的范围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同时受到保险利益和保险金额限制2.合理费用:必要、合理3.其它费用(四)损失补偿的方式1.现金赔付2.修复3.更换4.重置四、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引起损害结果2.多因连续发生致损3.多因同时发生致损4.多因间断发生致损案例:2001年10月28日,周嘉铖之父周光林(患有高血压)向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周嘉铖等。合同签订后,周光林按约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3月27日,周光林死亡。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周光林脑血管破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2005年3月周嘉铖向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索赔,平安人寿重庆分公司认为周光林是因脑血管破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问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适当?案例: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原告为其所有的宝来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八项险种,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224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19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部分的规定为:‘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或已经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2014年1月13日,原告的朋友庞江平驾驶原告的宝来轿车在东营市河口区遭抢劫。2014年10月28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案件未能侦破。庞江平驾驶证有效期自2007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3日。原告就保险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庞江平的驾驶证超过审验的有效期,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免除,因而拒绝原告的赔偿要求。问题: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适当?第三讲保险合同概述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五、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最大诚信合同2.双务有偿合同3.射幸合同4.诺成性合同5.附和合同6.非要式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六)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七)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类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1)投保人的含义《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投保人的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的权利: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保险合同复效(4)投保人的义务:给付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事故发生后损失的证明义务2.保险人(1)保险人的含义《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保险人的条件:依法成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3)保险人的权利:收取保险费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金承担必要的合理费用保密义务返还解约金(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的含义《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被保险人的条件:《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3)被保险人的权利:同意权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4)被保险人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的及时通知义务防止损失扩大2.受益人(1)受益人的含义《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的条件:只存在于人身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指定(3)受益人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4)受益人的义务:不得加害被保险人通知义务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二)保险条款(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五)批单(六)暂保单(七)非格式化协